最终版《清洁水规则》的颁布在监管规则制定标准中堪称迅速,自规则初次提出仅一年多便完成制定。 该规则目前仅提供预发布版本(点击此处查阅),预计将于近期在《联邦公报》正式公布,并于公布后60天生效。一旦最终确定并实施,该规则将影响多个领域,包括农业、开发建设、油气开采及公用事业。
最终规则出台前历经波折
《清洁水法》中"美国水域"的定义数十年间引发争议并催生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在两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对此作出裁决:库克县北部固体废物管理局诉陆军工程兵团案与 拉帕诺斯诉美国案。 遗憾的是,2006年作出的最新判决——拉帕诺斯诉美国案——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导致《清洁水法》对"美国水域"的定义仍存模糊空间。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水域必须是"相对永久性、静止或持续流动的水体"才属于联邦管辖范围。 肯尼迪大法官的附议意见则指出,若涉案水体与"传统意义上的通航水域"(如跨州河流)存在"显著关联",则应纳入联邦管辖范围。这种适用标准的混乱局面,给监管机构和行业都带来了艰难的监管环境。
为澄清定义,美国环保署与陆军工兵司令部于2008年发布指导文件,阐明其在拉帕诺斯案后的"美国水域"监管方针。 该方法针对某些看似孤立的湿地或非通航支流等非传统水域,采用逐案评估的"重要关联性"测试标准。受监管行业对这种看似主观的标准不满,迫使相关机构于2011年再次发布指导草案。该草案因引发大量公众反对意见而最终撤回。
清晰的代价?“美国水域”定义的修订
在制定《清洁水规则》时,美国环保署和陆军工兵司令部试图通过减少需要逐案评估的情况来提供更多明确性。 然而,由于该规则扩大了"美国水域"的定义范围,虽然个案判定数量可能减少——从而为受监管群体提供更大确定性——但相较于个案判定方式,更多水域将纳入联邦管辖范围。
正如预期的那样,最终规则确认了长期以来根据《清洁水法》被视为管辖范围内的四类水域:
(1) 当前、曾经或可能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
(2) 州际水域,包括湿地;
(3) 领海;以及
(4) 否则被定义为“美国水域”的水域蓄水区。
虽然前四类相对无争议,但以下四类却引发了核心担忧——该规则标志着联邦政府依据《清洁水法》行使权力的重大扩张。这些包括:
(5) 第一至三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及领海)的“支流”;
(6) 与第一至五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及领海及其蓄水区与支流)“毗邻”的水域;
(7) 特定定义类别的水域(如草原凹地、卡罗莱纳湾与德尔马瓦湾、西部季节性水池),当综合考量时与一至三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或领海)存在"显著关联";
(8)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内陆水域:(a) 位于一至三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或领海)的百年一遇洪泛区内,或位于一至五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领海及其蓄水区与支流)高潮线或常高水位线4000英尺范围内; 且(b)与一至三类水域(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及领海)存在显著关联的水域。
这些类别因多重原因扩大了相关机构在《清洁水法》下的管辖范围。首先,该规则对"支流"一词确立了新定义,几乎必然将此前未被《清洁水法》视为"支流"的水域纳入管辖。 根据新定义,若水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构成"支流"(从而自动纳入《清洁水法》管辖范围):(i) 为用于州际贸易的水域、州际水域或领海提供水流;(ii) 具备"河床与河岸"及"通常高水位线"的物理特征。 由于新定义与水体的物理特征挂钩,凡具备此类特征的水域均将纳入管辖范围,不再要求其与其他管辖水域存在"显著关联"——这是先前法规及机构指导意见中的必要要素。
这项变更最重大的影响或许在于:具有河床、河岸及常规高水位线的间歇性或"短暂性"溪流(例如仅在降水事件后流动、不具永久性或持续性的溪流),现已自动纳入《清洁水法》管辖范围,无需再像以往那样逐案进行"重要关联性"分析。 该变更引发了业界对受管辖水体数量与类型的重大担忧。尽管美国环保署在规则颁布后的公开评论中试图缓解这种担忧,强调"河床与河岸"及"常规高水位线"的存在是关键要素,并非所有偶尔有水流经的区域都将受《清洁水法》管辖。
其次,最终规则扩大了自动被视为"毗邻水域"的范围,并再次取消了"实质关联"的要求。 该扩展主要通过规则中对"邻近"的新定义实现:凡任何部分位于其他受管辖水域常水位线100英尺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任何部分同时位于百年一遇洪泛区内且距其他受管辖水域常水位线1500英尺范围内的水域,均自动被认定为"毗邻"水域。 最终规则中未要求"毗邻"水域必须满足"显著关联"要求。
第三,第七类和第八类(仅剩的适用"重要关联"要求的类别)标志着对"其他水域"分类方法的转变。 此前"其他水域"类别仅适用于其使用、退化或破坏"可能影响州际或对外贸易"的水域,其监管权因此依据《美国宪法》商业条款归属联邦政府。新规取消了与商业条款的关联,取而代之的是"重要关联"要求。
在现行联邦管辖权涵盖的八类水体中,前六类属于规则管辖范畴,即无需针对个案进行"实质关联性"分析。 其余两类则需对涉案水体及任何"处境相似"的水体进行此类分析。因此,在判定是否存在"重要关联"时,必须将"功能相近且距离足够近以共同影响下游水体"的其他水体与涉案水体一并考虑。但需注意,第七类所列水体自动归入"处境相似"类别。
新规同时界定了"显著关联"的存在条件,其判定主要取决于相关水体(与"处境相似"的水体共同构成)的"功能"是否"对下游相关水域的化学、物理或生物完整性具有显著贡献"。 尽管相关机构宣称新规将通过强化明确界限和精简定义来"厘清并简化"该问题,但新定义无疑扩大了《清洁水法》管辖范围内的水体数量,同时保留(甚至扩大)了机构判定"重要关联"存在的裁量权。
除调整受管辖水域的类别外,美国环保署与陆军工兵司令部还明确了哪些水域不属于该定义范围。这些水域包括:
(1) 废物处理系统,包括处理池或泻湖
(2) 先前转为农田的土地
(3) 某些具有短暂性或间歇性水流的沟渠,或不直接或通过其他特定水体流动的沟渠
(4) 特定人工或临时性干涸地貌,包括:人工灌溉区、人工湖泊池塘、人工反射池或游泳池、采矿或施工活动形成的积水洼地、侵蚀地貌(含沟壑与溪流)及水洼
(5) 地下水
(6) 旱地建造的雨水控制设施
(7) 旱地建造的废水循环利用结构
实施时间表与司法审查
最终规则将在《联邦公报》发布后60天生效。在规则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管辖权认定,应依据现行"美国水域"定义及指导文件进行,而非采用新定义。 对于陆军工兵司令部在最终规则发布前已认定为完整的申请所涉及的管辖权判定,亦适用相同原则。但各机构提醒,规则发布后申请管辖权判定者应预期判定将依据新规作出——因发布与生效之间仅60天,不足以对该类申请作出判定。
鉴于这项新规的争议性,联邦立法机构已提议要求相关机构撤销该规则并重新审议各项条款(法案追踪链接见此处),此举并不令人意外。预计还将出现质疑该规则有效性的诉讼。 然而,该规则在预发布版本中并未明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规则序言结尾段落已对此作出说明。司法审查将由美国上诉法院或地区法院负责。 若选择上诉法院司法审查,诉讼须在规则被视为可接受司法审查之日起120天内提起——相关机构已明确该日期为规则刊登于《联邦公报》两周后。若选择地区法院司法审查,虽无严格的起诉期限,但过度拖延可能削弱甚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此期间,拟开展可能影响受管辖水域的活动方,应考虑"美国水域"这一新扩展定义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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