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确定的信贷要约",无需达到特定价值门槛或像普通法下的要约那样详尽列明所有实质条款,即可成为贷款机构调取客户信用档案的合法依据。银行从业者深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仅允许企业在消费者主动发起交易时,或为作出确定的信贷/保险要约而使用该信息时,方可调取消费者信用信息。 关于何为"确定性信贷要约"的界定引发了大量诉讼。上周,第七巡回法院在Murray诉New Cingular Wireless Services案中提供了亟需的指引(我们认为)及救济。此前第一巡回法院已于上月在Sullivan诉Greenwood Credit Union案中作出明确裁决。 自2004年科尔诉美国资本案(Cole)裁决以来,原告律师成功主张信贷要约不仅需"确定",还须对消费者"具有价值",且要约内容必须包含所有实质条款——如同普通法原则。而默里案与 苏利文案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
在科尔案中,一家伊利诺伊州的汽车经销商调取了当地居民的信用报告,以核查其是否符合预审资格。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经销商寄送邮件告知她已获得最高19,500美元的购车信用额度预批。然而其中仅300美元为保证额度,且细则条款暗示原告需前往佛罗里达州才能获得这笔300美元的信用额度。科尔案法院认定,该汽车经销商的优惠力度不足以证明其查阅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正当性。该信贷优惠实质是汽车广告而非贷款要约。法院裁定科尔女士有权继续向经销商提起诉讼。
自科尔案以来,全美各地的原告律师纷纷提起诉讼,主张缺乏所有实质条款的信贷要约——即使未附带产品要约——均不具法律效力。他们认为,若无这些条款,消费者无法对要约进行公正评估。默里对此观点予以驳斥。默里指出,科尔案仅适用于商品要约,而不适用于单纯的信贷要约。 贷款方未在信贷要约中包含所有实质条款,并不影响要约的确定性。若要约接收方已获特定金额的信贷保证,则无需在此阶段披露全部条款。 在第七巡回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信贷要约(而非单纯的产品服务广告)将不再被要求证明其对客户的价值。现行关键问题在于要约是否"具有约束力"。利率过高或信贷额度过低等因素,均不影响要约"约束力"的判定。
在沙利文案中,原告主张若征信函缺乏构成合同要约的关键条款且表述模糊到无法接受,则不构成确定的信贷要约。苏利文案法院驳回了该观点。其裁定指出,由于"确定性信贷要约"系《公平信用报告法》中的定义术语,故不可援引普通法定义。只要贷款方不拒绝符合预审标准的消费者,该信贷要约即满足法定定义要求。
仍可能存在所谓"确定性信贷要约"实为虚假的状况。假设贷款机构购入符合特定条件的潜在借款人名单,却实际计划对每位申请人进行单独审核,无论其是否满足预审标准。或假设贷款机构仅保留"在不愿向特定消费者放贷时,随时可提出苛刻条件而撤回要约的权利"。 这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很可能不符合确定性要约的要求。然而,此类操作唯有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方能揭露。科尔系列案件仅凭要约函就获得了集体诉讼认证。如今集体诉讼认证将更难获得,因为表面上不构成确定性信贷要约的要约函将更少被驳回。
货币监理署发布最终规则
货币监理署(OCC)于2008年4月24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最终规则,旨在减轻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并对多项OCC法规进行修订与更新。该最终规则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货币监理署最终规则源于该机构对其法规的最新审查,内容包括:
- 更新和修订适用于国家银行运营子公司的资格标准及事后通知程序的措施
- 事后通知后允许开展的运营子公司活动清单
- 修订内容旨在减轻与申请受托权限及临时分支机构相关的负担,包括银行控制权变更通知以及证券申报要求。
- 将先前发布的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解释性意见纳入的措施
- 为使货币监理署规则与其他联邦机构颁布的规则保持协调,更新货币监理署规则以反映近期法律变更,并作出技术性及配套性修订以增强规则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如需查看最终规则,请访问:http://www.occ.gov/ftp/release/2008-4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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