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就短信监控问题对《存储通信法》作出司法解释。该裁决对雇主及其他监控电子通信的主体具有广泛影响,同时阐明了公共记录法对电子监控的约束效力。昆案源于警方对警用手机员工通信的监控行为。 涉案警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使用部门配发的手机,同时据称也将其用于私人用途,包括发送露骨色情信息。该部门虽有监控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形式的政策,并禁止私用系统,但政策未明确涵盖短信监控。 后续会议中,该部门声称短信受常规政策约束,但证据表明存在非正式的"不监控"政策——具体表现为:部门默许私人使用行为,且除非员工拒绝支付"过度"私人使用产生的费用,否则不会实施监控。本案服务商Arch Wireless保留了短信备份副本。
由于该部门支付了设备费用,根据《存储通信法》规定,其成为"订户"身份,并基于此结论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从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了短信备份副本的内容副本。 员工提起诉讼,主张通信内容的披露违反了《存储通信法》、其隐私权及其他法定保护。法院首先审查了《存储通信法》的适用范围,以及Arch Wireless公司是否属于"远程计算服务"或"电子通信服务"——该认定将决定通信内容能否在未经接收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披露给订户。 法院最终认定Arch Wireless属于电子计算服务,因此未经接收方同意不得向订户披露通信内容。据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该公司向该部门(即订户)披露行为违反了《存储通信法》及员工隐私权。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同时审查了短信用户对其存储在服务提供商网络中的短信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最终认定至少针对服务提供商而言存在合理隐私期待。但该期待并非无限,因法院指出收件方中有人可能已允许该部门查阅涉案短信。 但法院明确指出,从法律层面而言,原告确实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在未获发送方或接收方同意的情况下,其信息不应被查阅。尽管存在监控政策,该结论依然成立,因为法院认定"实际运营情况"表明:绝大多数情况下短信并未被监控(包括个人付费使用的情形),且多数员工知晓这一事实。
法院还探讨了公共记录法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并得出结论:即使假设短信属于公共记录,该法律也不会剥夺雇员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本案具有五大重要意义,所有雇主都应关注这些关键要点。首先,本案明确了制定清晰精准监控政策的重要性。其次,它表明法院将深入审查这些政策背后的监控"实际操作情况",以判断电子通信审查是否恰当,因此确保监控政策得到始终如一的执行至关重要。 第三,即使雇主拥有设备、制定监控政策并支付服务费用,监控通信内容也未必总是正当,因此实施自动监控前必须审慎行事。第四,本案消除了关于短信是否应纳入监控政策的疑虑(若存在关联性则应纳入)。 第五,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实体在审查员工通信时应谨慎行事——切勿因其属于公共记录就认定通信内容不具私密性。除上述问题外,关于无线设备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尽管无线设备现已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但必须明确的是,对这些设备上电子邮件的监控仍应遵循传统电子邮件监控案例的既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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