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现代电网发展并鼓励公用事业公司投资智能电网技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于2009年3月19日发布了拟议的政策声明与行动计划,旨在为电力行业提供以下标准的指导:
- 网络安全
- 区域市场运营商、公用事业公司、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
- 电力系统运营商拥有"广域态势感知"能力,配备可监控和操作其系统的设备。
- 协调大电网系统与可再生能源、需求侧资源、电力储能及电动交通系统等新兴技术的运行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目标是优先制定互操作性标准,并为可靠性与安全标准(包括物理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制定提供指导。凡能证明具备系统安全性、符合可靠性标准、可升级能力及其他特定标准的智能电网投资项目,均有资格获得及时的费率回收及其他费率待遇。针对该政策声明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11日。
在相关进展中,美国能源部(DOE)正就智能电网投资补助计划的拟议资金机会公告(FOA)征集公用事业公司及其他申请方的意见。该计划依据《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EISA)授权设立,并经《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修订。 详见www.grants.gov,资金机会编号DE-FOA-0000036;《智能电网投资计划资金机会公告发布意向通知》。 本月发布的FOA草案中,能源部公开征集智能电网投资补助计划的申请——该计划将为促进智能电网组件技术研发与部署的项目提供最高50%的投资补助。如能源部意向通知所述,这些投资将助力电力电网实施必要的数字化升级,使其运行更高效,并整合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及需求管理实践。
该资助公告草案包含四个重点项目领域,申请人可申请将拨款用于以下用途:
- 区域示范项目:应用于电力系统规划与运营及电力市场的先进数字技术
- 同步相量演示:安装并联网多台高分辨率、时间同步的电网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采集和分析数据,为电力系统规划提供洞察力。
- 公用事业规模储能示范项目:先进电池系统、超级电容器、飞轮及压缩空气储能系统,涵盖风电与光伏并网集成、输配电资产升级延期、拥堵缓解及系统调度等应用领域。
对该资金机会公告(FOA)的评论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6日。在审议相关意见后,美国能源部(DOE)计划于2009年6月17日正式发布该资金机会公告。
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指控参与新英格兰容量市场的发电企业操纵市场
2009年4月20日,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理查德·布卢门撒尔向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正式提交申诉,指控新英格兰独立系统运营商公司及若干未具名的装机容量进口市场参与者。 该申诉要求对ISO-New England市场北部纽约交流接口进口商的特定付款行为展开调查、听证及追缴。随后,2009年4月23日,康涅狄格州公共事业监管局与康涅狄格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统称康州代表机构)对ISO-New England公司及未具名进口商提起类似申诉。 同日,康涅狄格州代表与州总检察长联合提交合并审理动议。
投诉要求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调查一起涉嫌欺诈操纵的计划。该计划由装机容量资源实施长达两年多,这些资源因提供所谓"无意提供的可靠性服务"而获得至少8580万美元报酬。 投诉称,在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所有通过纽约北部交流电接口提交超过660美元/兆瓦时供电报价的市场参与者,在调度时均未履行供电义务,此类违规行为共发生108次。康涅狄格州代表及州总检察长要求FERC责令相关容量资源退还涉嫌非法计划所得全部收益,并施加其他适当的民事处罚。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中西部绿色输电超级公路投资激励措施
2009年4月13日,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大型"绿色电力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将从北达科他州延伸至芝加哥,获准的股权回报率为12.38%,并配套一系列电价激励措施。 作为ITC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绿色电力快运有限合伙企业提议建造一条3000英里(约4836公里)的高压输电线路,将中西部风能资源丰富的州输送到主要负荷中心。这条765千伏输电线路的规划容量为12000兆瓦。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批准这些激励措施的依据在于:新建输电线路将通过缓解输电拥堵降低电力输送成本,同时因局部天气对风力发电的影响得以更广泛分散,从而提升电网可靠性。 FERC指出,中西部独立系统运营商预计未来10至15年内需新增约25,000兆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满足区域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而该输电线路将促进风电场的开发与并网以实现该目标。 绿色电力公司估算该项目成本为100亿至120亿美元,需获得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威斯康星州、伊利诺伊州及印第安纳州的审批与选址许可。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愿意为该项目提供电价激励措施值得关注,因为该项目并未经过任何州级、区域级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的规划流程。FERC驳回了反对者的主张——他们认为在FERC处理电价问题前,该项目应先完成上述规划流程。该项目未来将如何参与区域输电规划流程,已成为行业观察者关注的焦点。
最新进展:各州利益相关方援引第四巡回法院对皮德蒙特案的裁决,试图削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在输电项目选址方面的最终裁决权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推动新建输电基础设施的举措,不出所料地遭遇了州及地方利益相关方的反对。正如我们在2009年3月12日法律新闻中所述(详见http://www.foley.com/publications/pub_detail.aspx?pubid=5812), 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FERC对《联邦电力法》第216(b)条(16 U.S.C. §824p(b))的解释。该条款通过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 2005)设立,旨在赋予FERC对能源部指定国家输电走廊内输电线路选址的最终裁决权。皮埃蒙特环境委员会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案,558 F.3d 304 (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2009)。根据第216(b)条规定,当州政府对输电申请的审批拖延超过一年时,联邦政府即对国家走廊内的选址事项获得管辖权。 第四巡回法院在皮德蒙特案中审议了第216(b)条是否赋予FERC后备管辖权——即当州政府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明确拒绝许可申请(而非仅在一年期限内未作出裁决)时。 该法院以2比1的裁决结果认定:只有当州政府未在一年期限内作出决定时,FERC才获得管辖权;若州政府在一年内实际驳回申请,则FERC不获得管辖权。
鉴于该裁决可能对其在州级层面受阻的输电项目选址权造成负面影响,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已请求法院重新审议裁决,并辩称法院违反了传统上对监管机构解释授权法案模糊条款的尊重原则。 与众多观察者一样,FERC似乎意识到第四巡回法院的裁决可能对国会通过《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打破州级输电项目僵局的努力造成致命打击——该法案允许FERC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对项目进行审批。 在南加州爱迪生公司(Edison)依据第216(b)条启动的诉讼程序中,各方已援引皮德蒙特案作为FERC必须驳回申请的依据。爱迪生公司尤其试图援引FERC的选址权限,以推进其德弗斯-帕罗维德二号项目——该项目旨在为长期面临输电短缺的凤凰城至洛杉矶区域新建输电线路。 亚利桑那州公司委员会援引皮德蒙特案,近期要求FERC驳回爱迪生公司的申请,主张该委员会已在法定一年期限内及时拒绝批准该项目,从而剥夺FERC在西南走廊规划输电线路的权限。 除非FERC成功促使第四巡回法院重新审议该裁决,或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否则若要使FERC在输电线路选址中发挥实质作用,似乎必须通过立法途径修正《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中模糊的法律表述。
第二次更新:最高法院将审理涉及"移动-塞拉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于非签约方的案件
正如我们在2008年6月法律新闻中所述(详见http://www.foley.com/publications/pub_detail.aspx?pubid=5127),2008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双边合同定价评估中,如何在法定公正合理标准框架下运用Mobile-Sierra"公共利益"测试标准作出明确阐释。摩根士丹利资本集团诉华盛顿州斯诺霍米什县案,案号06-1457。 最高法院驳回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能源合同仅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事先审查并认定其合理时,方可适用公共利益标准。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合同签订时市场是否处于失灵状态(如2002年西部市场状况)与本案无关。 尽管最高法院指出,若长期合同的费率对"下游"用户造成过重负担,或合同方通过操纵市场改变谈判环境,FERC可对合同进行修改,但该裁决总体上对能源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它维护并强化了合同神圣性作为能源监管基石原则的地位。
就在最高法院审理摩根士丹利案的同时,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正就"莫比尔-塞拉原则"是否适用于非合同当事方展开审议。该案涉及一项旨在解决新英格兰电力容量市场长期积压问题的和解协议。 绝大多数(但非全部)当事人支持该和解协议,其中包含一项条件:所有针对和解协议下特定付款的未来质疑,均须接受"莫比尔-塞拉"公共利益审查标准的约束——即便质疑方曾反对该和解协议。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修改了和解协议中试图将"莫比尔-塞拉"标准强加于非协议方的条款。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FERC的决定,理由是"莫比尔-塞拉原则"属于公正合理审查标准的例外情形,仅能适用于同意此限制的协议方。参见缅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诉FERC案,454 F.3d 278(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6年判决)。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最终认定,若将"Mobile-Sierra"审查标准强加于反对和解的当事人,将剥夺其依法享有公正合理费率的法定权利。
2009年4月27日,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并同意审理本案。案号:NRG电力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缅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案(08-674号)。 我们只能推测是什么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由于本案在摩根士丹利案判决前已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可能希望在合同非当事人背景下,对先前在摩根士丹利案中的裁决进行扩展。 事实上,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曾敦促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便该院参照摩根士丹利案重新审议原裁决。亦或最高法院意在探讨"移动-塞拉原则"在多方行政和解(本案情形)中的适用性,而非仅限于双边合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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