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美国金融体系崩溃以及美国政府对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深度介入,伊利诺伊州民主党众议员梅丽莎·宾与加利福尼亚州共和党众议员埃德·罗伊斯于2009年4月2日共同提出一项法案。该法案若获通过,将对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带来广泛而根本性的变革。 《国家保险消费者保护法案》(NICPA)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设立可选的联邦监管机制,其架构参照现行银行双轨制。当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提案在国会山引发辩论之际,罗伊斯先生指出,在联邦政府以纳税人资金救助保险公司时,却将保险监管排除在改革范畴之外,仅由各州保险专员负责监管,实属"极不负责任"。 宾女士则力推该改革方案,称其能"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与选择权的同时,消除行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障碍"。两位议员认为,该法案将有效弥补当前"分散的州级保险监管体系"所造成的监管缺口。
监管监督 ——州级与国家级之争
该法案仅适用于人寿、财产险、意外险及再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将在美国财政部(Treasury)下设立国家保险办公室(ONI),负责监督全国性监管体系并监测整个行业的健康状况。 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及经纪人可选择向国家保险专员(NIC)申请联邦特许经营权,或继续受现有州监管体系约束。因此各州仍将负责监管本州许可的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及经纪人。国家保险专员法案(NICPA)的核心条款包括:
- 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NI):该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下属机构设立,类似于货币监理署。国家情报总监(NIC)由总统任命,任期五年,须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
- 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与全国性财产险公司:美国保险监管协会(NICPA)授权美国保险监管局(NIC)为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颁发营业执照。控股公司可同时持有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与全国性财产险公司的股权。
- 全国性保险机构与全国性保险销售人员:NICPA负责授权设立全国性保险机构并颁发其执照,同时负责为个人全国性保险销售人员(代理人及经纪人)颁发执照。 全国性机构获准销售任何全国性特许或州许可保险公司的产品。全国性持牌保险经纪人可在任何州代表全国性或州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含盈余险种)。NICPA同时允许选择保留州许可的经纪人代表全国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但销售范围仅限于该经纪人持牌的州内。
- 州级与国家级保险资质的转换:持有州级执照的保险公司可自由转换为国家级执照。同样,国家级保险公司亦可自由转换为州级执照,但须经国家保险委员会批准。
- 国家保险委员会的监管权限:《国家保险委员会法》赋予国家保险委员会全面的监管权限。国内保险公司须接受两年一次的审查,而国内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则在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证据时接受审查。 全国性保险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旗下其他子公司须遵守全国性风险资本标准、投资标准以及资产负债估值要求。 该法案要求国家保险委员会制定相关财务、政策及市场行为监管条例,并规定委员会在制定过程中应"参考"美国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制定的示范性法律、法规、标准及指导文件。国家保险公司还须满足独立审计委员会要求,接受分红限制及关联方交易限制。
- 执法权限:NICPA赋予国家保险公司委员会(NIC)参照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权限设计的执法权,允许NIC:(1) 撤销或暂停营业执照或许可;(2) 发布停止令,包括强制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命令,如资产出售或聘请新管理层; (3) 撤换或停职个别高管、董事、控股股东、代理人及顾问;(4) 对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处以最高每日1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 适用州法律:尽管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活动和运营主要受联邦法律法规约束,但仍需遵守特定类别的州法律。 这些类别包括:(1) 税法;(2) 无主财产及归属法;(3) 参与指定风险计划或其他强制性残余市场机制的相关法律(旨在为无法在自愿市场获得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障);(4) 强制性工伤保险或机动车保险覆盖的相关法律;(5) 参与州担保基金的相关法律。
- 接管以进行重组或清算:国家保险委员会可基于多种原因(包括国内保险公司破产)对国内保险公司实施接管,以进行重组或清算。然而,《国家保险公司法》并未明确说明国内保险公司的重组或清算程序将依据联邦破产法进行,还是依据该法案通过后由国家保险办公室颁布的联邦破产方案进行。
消费者保护
该法案还通过建立完善且严格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旨在反驳对其的主要反对意见。国家保险委员会(NICPA)将在保险监管办公室(ONI)内设立消费者事务部(DCA)。该部门负责在各州设立配备直拨电话的地区办事处,并建立全国免费热线及网站受理消费者咨询与投诉。 国家保险委员会将颁布市场行为条例,防止所有受监管实体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及实施欺诈性行为。该法案强调这些条例应落实美国保险监管协会(NAIC)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示范法规。法案同时授权国家保险委员会调查保险欺诈行为——此类行为被定义为联邦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国家保险公司保护法》(NICPA)旨在通过设立国家保险保障公司(NIGC)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机构将参照州级保障基金运作模式,当全国性保险公司进入接管程序时,在全美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设定的限额内承担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NIGC的资金来源为全国性保险公司缴纳的评估费,同时要求这些保险公司必须加入其经营所在各州的保险保障协会,覆盖其销售的每条保险业务线。 州特许保险公司仍仅需向州担保基金缴费。虽然两类基金之间似乎不存在互动关系,但《国家保险公司法》将NIGC定位为"按需启动"基金。这意味着,除非面临需动用该基金向接管中全国性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赔付的情况,否则国家保险委员会不得向全国性保险公司征收评估费。 若触发NIGC启动的事件发生,仅需"经营与被接管全国性保险公司相同险种"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向该基金缴款。NICPA进一步规定,NIGC应依据NAIC人寿、健康、财产及责任保险保证基金示范法案设定的限额支付理赔。
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稳定
最后,NICPA通过建立若干监督条款来监测行业稳定性,旨在防范因保险公司破产或保险市场疲软引发的未来经济危机。 根据《国家保险公司法》,所有保险监管机构(州级与国家级)均须向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S)共享信息。该监管机构将向国家保险委员会或相关州保险专员提出纠正措施建议,以遏制或避免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受州监管范围内)采取可能对经济状况及金融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 若监管机构未采取行动,SRS(经下文所述金融监管理事会批准)可在紧急情况下绕过保险监管机构。当SRS与NIC共同认定某保险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时,还可强制其转为联邦特许经营。
该委员会将基于总统资本市场工作组的扩充版本,在国家资本市场委员会(NICPA)框架下设立。委员会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国家资本市场委员会(NIC)以及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监理署的负责人。 该委员会还将包括由总统任命的三名轮值州监管官员。该委员会将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平台,共同识别、监测并审议与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及竞争力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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