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周二向丹佛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诉状中主张,当未履行适当披露义务时,消费者无需提起诉讼即可撤销房屋净值信贷额度、二次抵押贷款或再融资协议。
《真实贷款法》第1635条要求贷款机构披露特定条款。消费者有权在交易完成或收到必要披露文件及撤销表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撤销贷款。但若未提供合规披露文件及表格,消费者可在交易完成后(或房产售出后)三年内撤销贷款。
根据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规定,撤销贷款非常简单。消费者只需通知债权人其撤销贷款的意愿即可。该通知可通过邮件、电报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送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强调,当消费者行使有效的撤销权时,交易即告终止。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财务或其他费用,且债务人的担保权益亦告失效。
在收到有效的解除通知后二十日内,贷款人必须返还与该交易相关的任何款项或财产,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担保权益。 《美国法典》第15编第1635(d)条。
在本案中,原告珍·罗森菲尔德指控其贷款机构Ownit Mortgage Solutions未向其提供关于撤销权的有效通知。在获得贷款后的三年内,罗森菲尔德向汇丰银行(该行已从Ownit处购得该笔贷款)发送了撤销通知。 汇丰银行未予回应。在贷款完成三年零一个月后,罗森菲尔德提起诉讼,要求阻止汇丰银行对其房产实施止赎。她同时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确认其已撤销贷款合同,并索赔损失。汇丰银行主张罗森菲尔德的诉讼时效已过。地区法院采纳该主张,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在本次上诉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申请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包括本案初审法院在内的大多数地区法院均对法律存在误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总结其立场如下:
当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时,及时向贷款方发出通知即依法产生撤销效力;消费者无需诉诸法庭即可解除贷款。要求消费者在三年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做法,既无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又迫使贷款方承受可能不必要的诉讼,同时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这一切均违背了通过私法非司法机制撤销抵押贷款的法定框架。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张,消费者只需向贷款机构发送通知即可撤销贷款。撤销权并非《真实贷款法》赋予法院裁定的权利。持相反观点的法院“未能理解《真实贷款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与普通法及其他多项法规中的撤销权一致——可通过私下通知实现”。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预测诉讼仍将存在,但指出索赔将以两种方式产生:"要么贷款机构拒绝撤销交易(消费者将提起诉讼),要么消费者停止还款(银行将提起诉讼或尝试收回抵押品)"。 该机构未就贷款方拒绝履行撤销请求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作出表态。其指出部分法院依据《真实贷款法》规定,在违规行为发生后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而另一些法院则侧重于运用成熟的借贷原则来寻找类似的法定条款。
尽管罗森菲尔德案中未涉及此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在其诉状中反复阐述了撤销程序。 消费者需提交书面撤销通知。贷款方随后退还财务及其他费用,并解除担保权益。此时且仅此时,消费者方需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金。尽管未直接评论现行法律,CFPB显然知悉多数法院要求消费者在提起撤销诉讼前,必须主张或提供具备偿还能力的证据。 该局对流程的阐述或预示其对偿付问题的立场。此外,CFPB虽指出《真实贷款法》允许法院调整撤销程序,但举例说明的情形是借款人处于破产状态且可能被禁止向债权人偿付。此例与常见情形存在显著差异——后者仅涉及债权人单纯不相信借款人具备偿还本金的能力。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现已涉足法庭之友意见书撰写业务。其提交的意见书将至少对部分法院产生影响。我们预计,采信该局意见的法院极少会作出有利于贷款方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