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作为《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组成部分,预计将在2011至2021年间向符合条件的医疗从业者(EPs)、合格医院、关键准入医院(CAHs)以及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转移约200亿美元的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资金,前提是这些机构能"有效运用经认证的电子健康记录技术"。 符合Medicare激励资格的EPs可在五年内获得最高44,000美元/人的奖励;而满足Medicaid患者量要求并符合Medicaid激励资格的EPs,则可在六年内获得最高63,750美元/人的奖励。 (同时符合两项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资格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须择一参与。)医院可获得的激励金额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医院规模及医保/医疗补助患者数量,但基础支付金额为200万美元。自2011年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启动以来,医保支付总额已超32亿美元,医疗补助支付总额达31亿美元。
第二阶段的有效使用目标通常比第一阶段的要求门槛更高,因此更难达到。然而,针对第二阶段拟议法规的反馈意见,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已在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法规中纳入多项其他修订,旨在使医疗服务提供者更容易参与该激励计划。
有意义的使用
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电子健康记录提供者(EPs)对经认证的电子健康记录技术进行有效应用。该计划采用分阶段实施有效应用标准的策略,相关标准至少分三个"阶段"发布。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有效使用标准于2010年7月28日发布,要求电子健康记录提供者(EP)达成15项"核心"目标及10项"可选"目标中的5项。符合资格的医院则需满足14项核心目标及10项可选目标中的5项。根据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的说明,第一阶段标准旨在为电子数据采集与信息共享建立基准。
最终法规主要针对第二阶段要求,但同时也对第一阶段要求进行了若干修订,包括计算机化医师医嘱录入、电子处方以及生命体征记录与绘制等第一阶段目标。 最终法规同时明确:自2014年起,若存在其他可达成的菜单集目标,满足某项第一阶段菜单集目标的豁免条件将不计入参与者必须达成的菜单集目标数量。这些变更及其生效日期详见最终法规表4。
第二阶段
最终的第二阶段有效使用标准旨在延续第一阶段的目标,重点在于"在诊疗现场实现持续质量改进,并以尽可能结构化的格式交换信息"。 在第二阶段,电子健康记录提供者(EPs)须满足17项核心目标及6项可选目标中的3项;医院则需满足16项核心目标及6项可选目标中的3项。第一阶段几乎所有核心目标与可选目标均已纳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有效使用标准及相关衡量指标详见最终法规附表B5。
为使医院、电子健康记录(EHR)供应商及电子健康记录(EHR)系统供应商有更多时间准备第二阶段实施,最终法规将第二阶段生效日期从2013年推迟至2014年,适用于2011年首次达成第一阶段有效使用标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作为对提供者的额外宽限,最终法规还允许已完成第一年有效使用认证的提供者,在2014年(即提供者可能首次被要求满足第二阶段有效使用要求的年份)基于三个月的季度报告期进行有效使用认证。 2014年实施的三个月季度报告期同样适用于仍处于第一阶段的提供者。CMS在最终法规的表3中总结了实施时间表。
群组报告选项
最终规定指出,单一团体执业机构内的医保电子健康记录参与者(EP)可通过"批量"文件流程提交核心及选项目标的有效使用数据,从而替代通过CMS认证网站进行的个体医保电子健康记录参与者认证。 采用此批量报告流程时,医疗团体可代个体EP提交核心及选项目标信息(包括个体EP所处有意义使用阶段、分子、分母、排除项,以及每个核心与选项目标的符合/不符合状态)。团体报告选项旨在为拥有大量需进行有意义使用认证的EP的团体诊所提供行政便利。 但每位EP仍须独立满足规定的有效使用阈值(即CMS不允许EP通过团体平均值或其他团体示范方式达成阈值要求)。各州亦可为医疗补助计划EP提供有效使用数据批量申报服务。CMS声明该批量申报流程最迟将于2014年1月1日建立。
就团体申报选项而言,CMS将医保电子健康记录激励团体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服务提供者(EP),每个提供者均拥有唯一的国家医疗服务提供者识别码(NPI),且通过医疗服务提供者注册、连锁机构及所有权系统(PECOS)关联至同一税务识别号(TIN)下的团体执业机构。
临床质量指标(CQMs)
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的另一项重要要求是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院提交临床质量指标(CQMs)。 第一阶段规定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报告六项CQM指标,医院则需报告十五项。在最终法规中,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旨在将CQM指标与其他CMS及国家质量评估项目的质量报告要求保持一致,例如医师质量报告系统(PQRS)、医疗保险共享节省计划(MSSP)以及医疗保险住院患者质量报告计划。 最终法规同时规定了医保EP和医院提交CQM的电子报告选项,包括通过CMS指定门户及现有质量报告系统提交。对于医疗补助EP和医院,各州需负责指定CQM的电子提交流程。
与2014年"有效使用"报告期变更相一致,最终法规同时调整了2014年临床质量指标(CQM)的报告期,允许已完成首年"有效使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采用三个月季度报告期提交CQM数据。
EPs的CQMs
自2014日历年起,《最终法规》要求参与者满足64项临床质量指标中的9项,其中至少包含来自最终法规表8所列三个医疗政策领域的各一项指标。 相较于第二阶段拟议法规,此项要求减少了三项临床质量指标。这些指标将适用于所有参与者在2014及2015日历年度(及后续年度)的电子健康记录报告周期,无论其处于"有效使用"的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
在审议针对第二阶段拟议法规提交的意见后,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最终确定了两种临床质量指标(CQM)报告机制。第一种机制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EP)通过CMS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报告涵盖三个领域的九项临床质量指标。 第二种报告方案中,参与医保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EHR Incentive Program)及PQRS的医保执业医师,可通过其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提交PQRS临床质量指标来满足CQM报告要求。选择此方案的执业医师需遵循PQRS规定的报告周期,该周期可能与电子健康记录报告周期存在差异。
对于2014财年及后续年度,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最终确定了"团体报告选项",允许单一团体执业机构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EP)以团体整体为单位提交临床质量指标(CQM)数据,而非按个人单独申报。该机制类似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EP可按团体或诊所层面汇总医疗补助患者数量的做法,体现了CMS对大型医疗机构在数据收集与申报过程中面临的行政挑战的认可。 CMS为此报告要求设立了两种团体报告选项:第一种选项下,参与MSSP项目及先锋责任医疗组织(ACO)模式测试的Medicare医疗服务提供者,若使用认证电子健康记录(EHR)提交MSSP框架下的ACO指标,则视为满足CQM报告要求。 第二种方案规定:通过PQRS团体实践报告选项,使用认证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完整提交PQRS临床质量指标的Medicare EP,即视为满足CQM报告要求。尽管上述报告方式仅适用于Medicare EP,各州可通过更新本州医疗补助健康信息技术(HIT)计划,选择开放团体报告权限。
医院的临床质量指标
自2014财年起,医院须从29项临床质量指标(CQM)清单中满足16项指标,其中至少包含最终法规表10所列三个医疗政策领域的各一项指标。 相较于第二阶段提案,此项要求减少了8项CQM指标。自2014财年起,所有医院均须遵守这些指标,无论其处于"有效使用"计划的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 最终法规允许医院通过两种方式提交CQM数据:一是使用电子健康记录(EHR)经CMS指定传输方式提交;二是采用类似2012年医保EHR激励计划中"符合资格医院及社区医院电子报告试点"的基础设施提交。医疗补助EHR激励计划的报告机制将由各州自行确定。
最终法规的其他亮点
最终条例的其他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联邦医疗保险支付调整
最终法规采纳了提案中的流程,即医疗保险支付调整将依据2015年支付调整年度之前的电子健康记录报告期确定。若医院及执业医师(非院内执业医师除外)未能在此报告期或之前证明其对认证电子健康记录技术具有实质性使用,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将通过调整医疗保险支付实施处罚。 为避免支付调整,医院及医疗从业者须在2013年证明有效使用,若延至2014年则需在2014年7月1日前(医院)或2014年10月1日前(医疗从业者)完成。具体时间节点详见最终条例表13及表16。 对于选择领取医疗补助激励的电子健康记录提供者,仅在支付年度1完成认证电子健康记录技术的"采用、实施或升级"(AIU)不足以规避联邦医疗保险支付调整。但向州医疗补助机构提交满足第一阶段要求的证明文件,可免除联邦医疗保险处罚。
在征求公众意见后,CMS最终确定了针对执业医师(EPs)医保支付调整的四类困难豁免情形:(1) 互联网覆盖不足且存在无法克服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获取障碍;(2) 针对新执业EPs或医院的限时豁免,否则将无法避免支付调整; (3) 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情况(按个案处理);(4) 针对麻醉学、放射学及病理学为主科目的EPs的执业范围例外——其执业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缺乏与患者的面对面接触或随访,或无法控制经认证的电子健康记录(EHR)的可用性。 医院可依据上述前三类情形申请困难豁免。CMS还规定了需证明困难豁免的申请日期及电子健康记录报告期,详见最终法规表14和表17。
关于所有权变更的医院,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同时明确指出,联邦医疗保险支付调整与医院的CMS认证编号(CCN)挂钩。例如,若A医院达到电子健康记录(EHR)技术认证的有效使用标准后并入B医院,而B医院保留原CCN但未达到有效使用标准,则自2015年起将适用支付惩罚性调整。
上诉权
第一阶段规定要求各州在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下建立申诉程序,但未为医疗保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设立申诉程序。
在拟议法规中,CMS为符合资格的医疗保健提供者(EP)、合格医院、社区医院(CAH)、代表EP的合格医疗保险优势计划组织,以及合格的医疗保险优势计划附属医院,在医疗保险按服务收费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中提出资格申诉、有效使用申诉和激励付款申诉提供了流程。 经审阅公众意见后,CMS认定行政复核程序主要涉及程序性事项,无需在法规中具体规定。CMS认为非正式复议程序可通过机构指导文件明确,并声明该程序将公布于CMS官方网站。
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付款计划修订与澄清
最终法规还为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付款的资格认定和计算方法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以扩大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的适用范围。
采用、实施和升级(AIU)的定义
CMS补充了说明性条款,明确指出:要获得AIU付款资格,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采用、实施或升级至经认证的电子健康记录技术,该技术应能使该提供者符合"有效使用者"的认定标准。
医疗补助患者数量计算
要获得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付款资格,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院必须满足医疗补助或贫困患者就诊量门槛: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达到30%,医院需达到10%。 为提供更灵活的达标途径,最终法规将以下情形纳入医疗补助"就诊"定义:所有医疗补助计划参保个人的就诊(即使最终由第三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以及源自第21章资助的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SCHIP)扩容人群的医疗补助就诊(但不包括源自独立州立儿童健康保险计划的就诊)。
CMS还为医疗补助支付量的追溯期提供了灵活性。根据最终法规,参与者可选择基于认证前12个月内的任意连续90天周期计算患者量,或沿用当前允许的上一历年计算方式。
最后,CMS明确指出,若患者在某一天接受了多位急诊医师的诊疗,则允许将该次就诊计入每位急诊医师的患者量统计中。
医院
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最终确定政策,将另外12家未设立儿童护理网络(CCN)的儿童医院纳入合格医院范围。尽管这些特定医院满足其他资格标准,但由于其不向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申报医院服务费用,因此未设立CCN。
为计算医院激励付款,CMS还允许医院灵活采用付款年度之前可获得数据的最近连续12个月期间的成本报告。
最后,《最终条例》明确了现行政策:医疗补助计划出院人数及住院天数的统计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障法》第1886(n)(2)(D)条规定中可计入医疗保险住院天数的日数。
EPs
美国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还最终确定了技术性变更,以实施2010年12月15日颁布的《2010年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延期法案》(Pub. L. 111-309)第205(e)条。 在《延期法案》出台前,希望参与医疗补助电子健康记录激励计划的医疗补助服务提供者(EP)必须提供与获取和实施认证电子健康记录技术相关的特定成本证明文件。《延期法案》规定,只要激励付款不超过净平均允许成本的85%(首年付款为21,250美元),即视为EP已履行该责任。因此,相关证明文件不再需要。
CMS还实施了若干技术调整,以确保医疗补助资金用于推动专门针对医疗补助患者护理的技术应用。具体而言,CMS要求在医疗补助量计算中,参与者(EP)至少有一处临床场所需在申报AIU的支付年度内配备经认证的电子健康记录(EHR)技术。
结论
随着最终法规的发布,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健康记录供应商应评估其现有技术和实施策略,以满足第二阶段"有效使用"的要求。 医疗服务提供者还需仔细审视激励计划的其他变更,包括:有效使用阶段的推进、新增临床质量指标(CQM)以及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资格范围的扩大。这些调整可能影响电子健康记录持有人(EP)及医院获取激励付款的资格,因此可能需要相应调整电子健康记录战略、实施计划及成本评估方案。
法律新闻快讯是我们持续致力于为医疗保健领域的客户及同仁提供即时资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聚焦影响业界的紧迫议题与行业动态。若您对本快讯存有疑问或希望深入探讨相关议题,请联系您的福里律师事务所律师或以下任一联系人:
M. 李安·哈布特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213.972.4679
[email protected]
詹姆斯·R·卡利瓦斯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213.972.4542
[email protected]
理查德·K·里芬巴克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213.972.4813
[email protected]
小迈克尔·斯卡拉诺律师事务所
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
858.847.6712
[email protected]
大卫·R·阿尔伯特森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213.972.4726
[email protected]
亚历山大·C·尼森鲍姆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
213.972.4537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