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简称AAO)近日推翻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此前作出的裁决。该裁决曾拒绝批准某公司一名在印度工作五年的员工申请L-1B公司内部专业知识就业签证。 L-1B公司内部调动签证的批准需满足:申请该签证的美国跨国公司能证明其海外雇员具备专业知识。《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认知",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的高级认知水平"。 申请的美国雇主可通过提交证据证明:拟获签的受益人与拟任职位满足上述任一标准,从而确立申请资格。 在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无标题但编号为[WAC 10-140-51163]的裁决中,上诉事务办公室推翻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加州服务中心对某申请公司拟聘高级首席工程师的L-1B签证拒签决定。2013年3月15日AAO裁决书副本可在此处查阅。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加州服务中心在错误驳回L-1B签证申请时认定,美国雇主需证明拟调派员工必须亲自开发过公司产品或技术,方能具备"专业知识"资格。而上诉办公室指出,加州服务中心提出的开发要求超出了L-1B签证法定定义的标准,因此该要求不合理。 上诉办公室强调,美国公司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该职位的专长性质及申请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公司技术专有性的新闻稿、申请人作为专有产品设计工程师团队领导者的角色证明,以及该员工在电路设计领域获得的四项专利。
美国上诉办公室的裁决为深感沮丧的美国跨国雇主树立了可喜的先例,这些雇主近期强烈谴责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趋势——L-1B签证拒签率急剧攀升。 正如上诉办公室推翻裁决所指出的,虽然证明L-1B签证资格的举证责任在于雇主,但证明标准仅需达到优势证据原则,或如上诉办公室裁决所精辟表述的:"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属实"。 寻求此类专业知识型公司内部调职签证的美国雇主必须认识到,当前USCIS对此类L-1B签证的裁决存在对雇主不利的倾向。正如本次上诉办公室裁决所指出的,提交给加州服务中心(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的证据包含独立客观的材料——未经美国雇主主观臆断或修饰——这些证据以优势证据标准明确满足了L-1B签证的资质要求。 面对此类证据,USCIS曾实施高于国会立法意图的严格标准,直至被AAO纠正。鉴于L-1B就业签证申请拒签率持续攀升,AAO现为雇主提供了符合常识的参数框架,用于证明其满足专业知识岗位职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