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里·布朗签署法案使其生效。 参议院第568号法案该法案通过要求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所有者允许未成年人删除其发布的内容,从而扩大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新法规还对网站运营商可向未成年人投放和营销的产品类型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这两项要求均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删除帖子的权利
所谓"互联网删除权"的要求已纳入《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1章(数字世界中加州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适用于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 面向未成年人(指居住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满十八周岁个人)运营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及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商;以及实际知悉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其网站、服务及/或应用程序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及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商。
为遵守新法规,这些运营商必须落实四项要求:
- 运营商必须允许作为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删除其在该平台发布的内容或信息;或允许未成年人提出删除请求并获得删除。 需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删除信息的权利仅限于其本人发布的内容和信息——不适用于第三方发布的信息,或第三方对未成年人原始发布信息进行的"转发"行为。
- 运营商必须向未成年人告知其有权删除(或要求并获得删除)自己发布的信息;
- 运营商必须提供关于如何删除或请求删除内容的明确说明;以及
- 运营商必须告知未成年人,删除内容并不保证该内容能从网站上彻底清除。
删除未成年人信息并不要求运营商从其服务器上彻底清除该信息。相反,只要该内容不再对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其他用户可见,即视为运营商已完成内容删除。
新规定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包括:删除权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发布的匿名帖子(即无法单独识别发布信息的未成年人身份),以及未成年人因提供内容而获得报酬或其他对价的帖子。该法律似乎也仅限于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发布的内容。
除实施允许未成年人自行删除或要求运营商删除内容的机制外,新法规定的通知要求很可能要求网站、服务及应用程序运营商在2015年1月1日前修改其使用条款。
对向未成年人进行营销的限制
新法规同时对通过网站及移动平台向未成年人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实施限制。自2015年1月1日起, 网站、在线服务、网络应用及移动应用的运营商,若实际知晓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其平台,则不得蓄意使用、披露或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亦不得允许第三方以此为目的进行营销或广告推广特定产品与服务——包括特定类型的膳食补充剂、电子烟、纹身、酒精及烟花爆竹。 此外,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运营商,亦不得为同类禁止产品及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运营商若向其广告服务商声明其网站、服务或应用面向未成年人,则视为符合规定。该法律还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销和广告宣传受禁产品及服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已收到运营商声明其网站、服务或应用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服务商。
参议院第568号法案全文可查阅:http://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1320140SB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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