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近期通过了《普通公司法》修正案,该法案将影响汽车行业的公司治理与并购规则。 修订案为《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新增多项条款,包括:(1) 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股东表决,选择简化后端合并程序;(2) 授权追认某些存在瑕疵的公司行为及股票发行;(3) 允许在股票发行对价计算中采用公式。 此外还进行了若干技术性及配套修订。除授权追认特定瑕疵公司行为的条款将于2014年4月1日生效外,其余修订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增的第251(h)条生效前,拟实施后端合并的收购方必须获得股东的赞成投票,即使该收购方持有足够股份确保获得批准,除非其持有目标公司每类表决权股票至少90%的股份。 新增的第251(h)条允许公司无需股东表决即可执行后端合并,前提是合并协议各方符合新法规条款。 第251(h)条规定:除非目标公司章程另有要求,涉及特拉华州上市公司合并协议时,收购方可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即批准后端合并。特拉华州上市公司定义为:股票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登记股东超过2000人的公司。 此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 合并协议应声明拟议交易受第251(h)条管辖,且后续合并须在第一步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完成后"尽快"完成;(2) 要约须涵盖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表决权股票; (3) 要约或交换要约完成后,收购方必须持有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合并协议通过所需比例的目标公司股份,或满足目标公司章程要求的更高门槛;(4) 在董事会批准协议时,协议其他各方均不属于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03条定义的"利害关系股东"; (5) 提出要约收购的主体须依据合并协议条款与目标公司合并;以及(6) 未注销的目标公司流通股有权获得与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中支付的对价相同金额和类型的对价。
新设的第204条和第205条规定了补救缺陷公司行为的程序,并赋予衡平法院对此类行为争议的管辖权。在新增条款出台前,特拉华州公司法将缺陷公司行为区分作"无效"与"可撤销"两类,其中"可撤销"行为可予补救,而"无效"行为则不可补救。 修订后,“缺陷公司行为”将涵盖所有符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授权范围,但因未遵守该法、公司组织文件或公司作为当事方的任何计划及其他协议而存在“授权缺陷”,且此类违规将导致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若依据第204条予以追认,或经衡平法院依据第205条程序予以确认,任何缺陷公司行为均不会仅因授权缺失而无效或可撤销。 此外,新增的第204条和第205条并未规定批准缺陷公司行为的唯一途径,因该类行为依据普通法原则,亦可通过事后获得董事会或股东(视具体情况而定)批准予以追认。
特拉华州公司法(DGCL)第152条亦经修订,明确董事会可通过采用公式而非批准固定价格的方式,批准股票发行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