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佛罗里达州州长里克·斯科特签署了《数字商品真实来源法案》,该法案在佛罗里达州众议院和参议院均获得两党支持。
摘要及对企业的影响
法律要求,凡拥有网站及其他在线服务(如移动应用程序)并分发第三方音乐、视频及其他视听内容(不包括电子游戏)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标注网站所有者的联系方式——完整且准确的名称、实际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
该法律适用于向"本州消费者"分发视听内容的网站,其适用范围表面上并不限于总部设在佛罗里达州或在该州设有实体地点的公司。因此,根据公司与佛罗里达州消费者之间的关联及业务往来情况,该法律同样可能适用于总部或经营场所位于佛罗里达州以外的公司。
分发第三方音乐、视频及其他视听材料的企业应立即采取行动以符合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企业网站须完整展示网站所有者的真实全称(例如公司的完整法定名称)、实际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 上述信息须显著展示(例如:在主页"联系我们"、"关于我们"等栏目下清晰可见),不得埋藏于网站使用条款或其他冗长细则中。
关于该法律的更多信息
特别是,法律要求:
任何拥有或运营网站或在线服务,且该网站或服务主要从事商业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电子传播(无论直接或间接),并将此类作品电子传播给本州消费者的个人,应在其网站或在线服务上清晰醒目地披露其真实姓名、实际地址及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该信息应置于消费者使用或访问该网站或在线服务时可轻易获取的位置。
该法律适用于分发"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实质部分的网站及其他在线服务,其中"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定义为:
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所有人、受让人、授权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已将或意图将该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通过销售、出租、向公众表演或展示等方式传播(包括经许可传播),但不包括构成该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实质全部内容的节选部分。 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的商业性质,不取决于电子传播者是否通过传播谋取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本术语不包括电子游戏、电子游戏游戏过程的描绘或电子游戏活动的流媒体传输。
联系信息必须在以下一个或多个位置提供:
- 着陆页、主页或起始页面
- “关于”或“关于我们”网页或界面
- “联系我们”网页界面
- 信息网页或屏幕
- 网站或在线服务中另一个常用于向消费者展示身份信息的区域
版权所有者有权在网站所有者违法时,通过宣告性判决寻求禁令救济。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允许索赔损害赔偿,但并不限制版权所有者依据适用版权法及其他法律向网站所有者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提起诉讼前,著作权人须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网站经营者其行为及网站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并告知若14日内未予纠正将可能面临民事诉讼。著作权人随后可申请强制令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
据推测,若网站所有者拒不遵守此类命令,版权所有者可申请法院命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关闭该网站。对于抗拒或沉默的网站所有者,法院将如何执行该法律仍有待观察。该法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胜诉的一方有权追偿必要开支及合理的律师费。
这项由录音行业大力支持的法律旨在使数字录音(音乐和视频)的版权所有者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盗版内容者通常难以追踪,他们甚至通过代理域名注册服务(如Domains by Proxy)来保持匿名状态,从而在网站上传播非法副本。
唱片业对此举表示欢迎。版权联盟声明:
根据该定义,该法案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合理且有意义的支持。通过仅针对提供"录音制品或视听作品实质全部内容"的网站,该法案不会影响为评论或评析受保护作品而使用短篇摘录的用户——这些用户若愿意,仍可保持匿名。
不良网络行为者往往滥用互联网匿名性作为抵制版权执法的防御手段。就此而言,该法案对希望保护作品网络权益的创作者大有裨益。同时,消费者也将从中获益——他们将能更清晰地追溯音乐或影片的来源渠道。
同样,美国唱片业协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卡里·谢尔曼表示:
该法案是维护当今互联网环境完整性与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它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他们在在线购买音乐时能够做出最佳选择。知识与信息是精明互联网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法律还将为佛罗里达州文化与经济的重要引擎注入强心剂——该州曾蓬勃发展的拉丁音乐产业在过去15年间急剧萎缩。新法将有助于揭露那些企图从辛勤工作的艺术家、音乐人、词曲作者、制作人、工程师等音乐创作链条参与者身上牟利的阴暗零售商。 阳光之州的一缕阳光便能照亮前路,这对佛罗里达音乐界而言无疑是值得欢迎的进展。
结论
由于该法律可能适用于总部或所在地在佛罗里达州以外的公司,所有分销音乐、视频及其他视听材料的企业应立即采取行动以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网站应显著位置展示网站所有者的完整、真实且准确的名称、实际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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