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已驳回Sequenom公司诉Ariosa Diagnostics公司案(案号:15-1182)的上诉许可申请,拒绝复审联邦巡回法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裁决。该裁决认定某些检测胎儿来源父系遗传核酸的方法(案号:15-1182)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号15-1182),拒绝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6月12日的裁决。该裁决认定:在母体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检测胎儿来源的父系遗传核酸(cffDNA)的特定方法及相关诊断技术,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的专利适格性要求。 联邦巡回法院主要依据2012年最高 法院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诉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案(566 U.S. _, 132 S. Ct. 1289 (2012))中的判决,认定所主张的方法并未超越母体血液样本中存在cffDNA这一"自然现象"的"显著更多"范畴。
在驳回调卷令申请时,法院无视了联邦巡回法院2015年12月2日关于驳回全体法官重新审理的命令中,卢里法官、戴克法官和纽曼法官在 concurring and dissenting opinions(附议与反对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这些法官就如何最佳适用专利适格性要求于诊断方法提供了替代性观点。 法院同时忽视了22名个人、公司及组织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要求复审该裁决的呼吁。
尽管驳回调卷令通常维持现状,但此次裁决可能促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重新审视2016年5月4日发布的诊断方法主题适格性示例。 此举还可能促使国会重新介入并修订《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以明确主题适格性法律,特别是针对被纳入专利适格性"自然现象"例外范畴的诊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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