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允许破产受托人强制追回破产申请前90天内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参见《美国法典》第11编第547(b)(4)(A)条。 强制返还优先偿付的依据在于消除债权人间的竞争不公——避免奖励那些在破产前夕对债务人施压最猛的债权人。基于此原则,《破产法》为符合"债务人与受让人正常经营或财务往来中支付"条件的债权人设定了免责条款。参见同法典§547(c)(2)(A)。 在近期审理的《斯帕勒香肠公司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诉杰森食品公司案》(案号 15-2356,2016 WL 3213096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6月10日)中,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通过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付款历史基准的计算标准——即何谓"常规付款流程"——进一步完善了常规流程抗辩的适用边界。
杰森食品公司(下称"杰森公司")是一家批发肉类供应商,向斯帕勒香肠公司提供未加工肉类产品。同上,第*1页。 在相关90天期间内,斯帕勒公司向杰森公司支付了23张发票,总额近59万美元,斯帕勒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受托人撤销权)试图追回这笔款项。同上。杰森公司承认这些付款本属可撤销的优先偿付,但主张该等付款系其与斯帕勒公司间正常业务往来所致。同上。
破产法官认定,在优先偿付期之前,斯帕勒公司通常在16至28天内支付杰森公司的发票;优先偿付期内的23笔付款中有12笔(总额约28万美元)属于正常且不可避免的付款,因其支付周期符合上述时间范围。同上。但 法官同时认定,其余11笔付款(总额近31万美元)因付款时间过早(14天)或过晚(29、31、37及38天)而超出常规付款周期。同上。地区法院维持了破产法官的裁决。 在向第七巡回法院提起的进一步上诉中,杰森公司质疑破产法官关于斯帕勒公司通常在16至28天内支付发票的认定,主张该计算未能准确反映优先偿付期前公司的付款惯例。同上,第*3页。
在戴安·赛克斯法官的意见书中,第七巡回法院推翻了原判。法院首先审议了破产法官是否确立了反映公司典型付款惯例的适当历史期间,并强调"在所有案件中,历史期间的界定应基于公司的付款历史,而非由固定或任意截止日期决定"。同上。
法院指出,杰森与委员会已就双方24个月商业关系中的21个月历史期间达成协议,该期间涵盖斯帕勒在优先清偿期前支付的全部235张发票。斯帕勒在8至49天内支付了这些发票,付款时平均账龄接近25天。 同上。然而 破产法官无视该约定,将历史期间截短为仅包含优先偿付期开始前约七个月内支付的168张发票——他认定斯帕勒公司付款延迟现象始于该时段。同上。斯帕勒公司 在此期间的付款周期为8至38天,平均账龄为22天。同上。
杰森对法官无视协议条款、采用更早且更短的期间作为历史比较基准的裁决提出异议,但第七巡回法院尊重了法官的裁量权行使,指出"法官对其裁决提供了合理解释,其理由基于斯帕勒香肠公司的付款记录并得到案卷支持"。同上,第4页。
第七巡回法院随后转向破产法官对斯帕勒香肠公司与杰森公司之间基准付款实践的计算。破产法官采用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4月15日的截短历史期间,判定斯帕勒香肠公司通常在16至28天内支付杰森公司的发票。 法官通过计算22天的平均账龄,并在该均值两侧各加6天得出此基准值,此方法称为"平均延迟法"。同上,第4页。 杰森公司反对破产法官的计算方法,坚持认为法官应采用"总范围法":以历史期间内发票延迟支付的总范围(8天至38天)作为基准。同上。
法院同时认定,破产法官选择采用平均延迟法(即确定平均发票日期并在其前后各增加一定时间)亦在其裁量权范围内。但法院指出,法官对平均延迟法的适用存在"缺陷"。同上。具体而言, 法院驳回了法官关于"超出22天平均值前后六天支付的发票均属非常规流程"的认定。同上,第*5页。第七巡回法院在作出此项裁定时指出,该法官错误套用了魁北克世界公司破产案(In re Quebecor World (USA), Inc., 491 B.R. 379) 中的"分桶分析法" (纽约南区破产法院2013年判决)中的"分桶"分析方法。Quebecor World案中 ,破产法院将历史时期的 发票按 "账龄分桶"处理, 因该案存在 历史时期平均账龄(27.56天)与优先偿付期平均账龄(57.16天)的显著差异。同上,第388页。此"分桶"分析显示,债务人在历史期间内88%的发票均于开票后11至40天内支付。同上。破产法院随后将该区间扩大五天,认定任何开票后超过45天支付的发票均超出正常经营范畴。同上。
第七巡回法院将魁北克世界案 中的基准范围与 本案16至28天的基准范围进行对比,后者仅涵盖斯帕勒香肠公司在历史期间支付发票的64%。Jason’s Foods案,2016 WL 3213096第*5页。法院强调破产法官未就该区间过窄作出说明,并指出"若在区间两端各增加两天,分析结果将涵盖斯帕勒在历史期间支付发票的88%,该比例与魁北克世界案分析结果 更为吻合。"同上。第七 巡回法院 随后采用扩展基准,指出斯帕勒在11张争议发票中,有9张是在开具后14、29及31天内支付的,这些支付时间要么完全落在14至30天区间内,要么仅略超出该区间——而该区间恰是斯帕勒在历史期间支付绝大多数发票的时间范围。同上。法院据此认定,杰森公司对两张逾期37天和38天支付的发票仅承担6万美元的优先偿付责任,因其远超14-30天的基准时限。同上。
不幸的是,即便这微小的胜利也被一个事实所吞噬:杰森公司在优先期内提供了价值63,000美元的产品,这使其符合《破产法》第547(c)(4)条规定的"新价值"抵免资格。对委员会而言,最终结果是:一无所获。
债权人现可对平均逾期法提出质疑,当该方法得出的基准范围未能涵盖历史期间内绝大多数付款时。此举最终将导致偏袒责任的整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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