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上周预告的那样,最高法院正在审议集体诉讼的提起是否会暂停未参与集体诉讼成员的诉讼时效,以便在最初诉讼未能获得认证时,他们能够单独提起集体诉讼。
在周一举行的口头辩论中 中国农业科技公司诉雷什案[i]案的口头辩论中,出现了几个关键问题,我们将在下文重点阐述。
1. 缺席的集体成员是否因持续依赖集体诉讼来主张集体权利,而应被视为已满足衡平法时效中止的勤勉义务与特殊情形要件?
本案的关键问题可能在于衡平法时效中止的勤勉义务与特殊情形要件是否成立。由于上期ANZ证券案裁定美国管道案中的时效中止属于衡平法时效中止范畴,而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或成文法赋予的权利,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2]因此,卡根大法官早前提出的问题表明,当缺席集体成员依赖最初提起的集体诉讼来免除其在集体诉讼期间单独提起个人诉讼的义务时,其勤勉与特殊情形要求是否满足存在疑虑;但若另行提起类似集体诉讼,则该门槛即未满足。[3]事实上,该问题的核心正是被上诉人主要立场的精髓——集体诉讼的提起可免除或视为已履行缺席集体成员的行动义务。[4]
请愿人中国农业科技公司提出不同观点——即美国管道案的时效中止并非自动生效,缺席集体成员能否后续提起集体诉讼取决于适用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需判断是否存在衡平法中止的正当理由。 请愿人主张,美国管道案确立的时效中止原则要求当事人保持勤勉:一旦集体诉讼认证被驳回,缺席集体成员必须通过及时申请介入被驳回认证的诉讼或提起新诉讼来履行勤勉义务。请愿人认为,那些仅以所谓"依赖第二次集体诉讼"为由却无所作为的缺席集体成员,实则未履行勤勉义务,根本未采取任何行动。[5]
布雷耶大法官通过指出"普通民众"收到集体诉讼通知时往往连信件都不愿拆封,或很可能直接忽略通知,来阐释了请愿人的担忧。若在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集体诉讼中出现相同行为,则难以证明集体成员具备应有的尽职程度。[6]戈萨奇大法官更进一步质疑《美国管道案》最初的时效中止裁决本身是否符合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并质疑若对初始裁决存有保留意见,法院是否应实质性延长该时效中止效力 。[7]事实上,卡根大法官早前亦曾暗示:"美国管道案始终存在争议——我们当时采取了非常规做法,宣称诉讼时效已过并不影响诉讼效力。"[8]
答辩人的回应——在某些大法官提出的问题中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呼应——是:若缺席集体成员曾及时提出个人索赔,则其应能援引包括第23条规则在内的所有民事诉讼规则。 请愿人反驳称,此类主张人虽可援引包括第23条在内的所有程序规则,但当第23条被用于使缺席集体成员的失效主张恢复时效效力时除外——除非该主张同时满足衡平法时效中止的要件,如下例所示:
若针对10,000人的集体诉讼最终未获认证, 且其中1,000名缺席集体成员随后提起个人诉讼或介入该案,这1,000名原缺席集体成员中的一人可代表其余999人提起集体诉讼,但无权代表其余9,000名未采取行动的成员提起诉讼——由于后者未参与诉讼程序,其集体成员身份不适用衡平法时效中止。[9]
2. 结果是否应取决于初始案件中拒绝集体诉讼认证的原因?
尽管各巡回法院对美国管道诉讼时效中止原则是否应适用于后续集体诉讼存在分歧[10],但至少有两个巡回法院[11]认为,当集体诉讼因主张不适宜认证而被驳回时,该时效中止原则不应延伸至后续集体诉讼。然而,若驳回认证的理由在于原告代表不适宜或不充分[12],这些法院则会适用美国管道诉讼时效中止原则。
然而,一个未被充分探讨的问题是:这两类集体诉讼驳回的实质差异究竟何在。集体代表人是否仅在被认定为代表资格不足时才不适格?抑或当其主张缺乏典型性时同样构成驳回依据?事实上,典型性、共同性和代表性往往是相关联的概念[13],而非典型主张通常也意味着共同问题不占主导地位[14]。 在本案辩论中,被告方主张其未能证明市场欺诈行为,并不意味着集体诉讼不适宜认证,因此应适用美国管道时效中止原则 。尽管法院认定个别化问题占主导地位,但被告方辩称这必然是集体诉讼代表人和集体诉讼专家的过失,故不应剥夺其适用美国管道时效中止的权利。[15]
尽管这些问题并未直接被提出,但双方似乎都对折中方案的前景不甚满意。被申请人提醒道,中间立场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并指出"必须仔细考察构成充分性的各种因素",这"将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16] 请愿方主张,当诉讼时效已过时,充分性区分便失去意义。请愿方进一步指出,若严格执行《美国管道案》的字面规定,实际上将使该问题失去争议性——因为这将促使所有集体诉讼代表在案件初期就站出来,且若某位代表失败,另一人已然介入案件接替其职责。[17]
3. 对方立场是否会导致异常结果?
正如常见的情况,双方论点的支持者都对对方立场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潜在异常结果提出质疑。 例如,一系列假设性问题设想了这样一种情形:潜在的集体损害赔偿总额很高,但任何单个集体成员的损害赔偿额却相当低(即32美元)。提出质疑的大法官们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集体成员个人介入或提起新诉讼是否切实可行——而这种情形在许多方面恰恰是集体诉讼程序的典型场景。[18] 请愿方认同其观点:此类集体诉讼若及时提起仍具正当性,且鼓励任何有意提起集体诉讼者在案件初期而非认证被驳回后行动,最终将强化集体代表的立场,并促进可能推进的集体诉讼。[19]
另一方面,有人提出若干质疑:若维持时效中止规则,是否会导致被告反复面临集体诉讼,相同指控被一再提起,直至案件达成和解或最终获得集体诉讼认证。[20]被申请人主张,最高法院在史密斯诉拜耳公司案(564 U.S. 299 (2011))判决中提及的司法礼让原则,在类似情境下可消除此类担忧。[21]但请愿人及至少数位大法官质疑:司法礼让能否真正避免此种结果?地区法官未遵循并尊重其他地区法官的集体诉讼认证裁决是否构成滥用裁量权?这表明在此情境下依赖司法礼让将无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22]
结论
很难预测美国最高法院将如何裁决这起复杂案件,尤其考虑到一方面存在强有力的政策论据主张保留针对低价值索赔的集体诉讼可行性,另一方面又存在不愿推翻国会对诉讼时效实际适用性判断的意愿。 鉴于上届任期法院在ANZ证券案中强调"美国管道"原则下的时效中止基于衡平法原则,本案结果很可能取决于法院认为第九巡回法院判决及被上诉人立场与衡平法中止原则契合的程度。无论如何,我们期待法院作出裁决,以解决这一重要的程序性问题。
[1]案号17-432,上诉自Resh诉中国农业技术公司案,857 F.3d 994(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7年)。
[2] 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诉澳新证券公司案,137 S.Ct. 2042, 2051 (1917)
[3]听证记录第5-6页。
[4]听证记录第33-34页:“你对这些原则的综合与阐释是:美国管道规则确实满足了尽职调查的经典案例和特殊情形的要求,但其实现方式略有不同,因为我们试图激励人们避免提起重复诉讼。”
[5] 参见听证记录第6-7页。
[6]听证记录第37-38页。
[7]听证记录第34-35页。
[8]听证记录第11页。
[9] 参见TR第21-24页。
[10] 参见例如: Ewing Indus. Corp. v. Bob Wines Nursery, Inc. ,795 F. 3d 1324, 1326 (11th Cir. 2015)(驳回通过接连提起集体诉讼以寻找合适集体代表人的企图);Angles诉Dollar Tree商店公司案,494 Fed. App’x 326, 331(第四巡回法院2012年)(美国管道时效中止规则适用于 通过提交诉状启动的集体诉讼,该规则中止的是个人的诉讼时效,而非拟议集体的诉讼时效);巴什诉圆形地面 公司 案,139 F.3d 6, 11-12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1998) ("我们认为时效中止规则并非旨在允许集体诉讼的叠加。");萨拉萨尔-卡尔德隆诉普雷西迪奥谷农民协会案,765 F.2d 1334, 1351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1985) (拒绝允许拟议集体成员将一个集体诉讼叠加到另一个集体诉讼上,从而无限期中止诉讼时效);科尔韦克诉亨特案,827 F.2d 874, 877(第二巡回法院1987年)(拒绝适用美国管道诉讼时效中止原则以允许原告提起后续集体诉讼),参见雷什诉中国农业科技公司案,857 F.3d 994(第九巡回法院2017年); Sawyer诉Atlas Heating & Street Metal Works公司案,642 F.3d 560(第七巡回法院2011年)(采纳与Resh案类似的既判力分析)。
[11] 参见,例如: 大平原运输公司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492 F.3d 986, 997(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杨诉奥多姆案,392 F.3d 97, 111(第三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
[12] 同上。
[13] 参见通用电话公司诉法尔康案,457 U.S. 147, 157 n. 13 (1982)(“《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a)条规定的共同性和典型性要求往往相互融合……这些要求……也往往与代表充分性要求相互融合。”)。
[14] 参见例如:SFPP通行权索赔案,案号SACV 15-00718 JVS (DFMx),2017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85973号,第*50页(加州中区法院,2017年5月23日) (因典型性和充分性问题驳回集体诉讼认证申请,并指出即便如此,鉴于前述缺陷,主导性要件亦无法满足)。
[15]答辩方答辩状第5页(“未能证明优势性属于专家报告中针对原告个人的缺陷,而非无法弥补的集体诉讼缺陷。”)。
[16]听证记录第56页。
[17]庭审记录第14页。另见庭审记录第49页(戈萨奇大法官认为,若对被申请人作出不利裁决,其效果可能是促使更多保护性诉讼的提交,从而解决问题,使法院无需制定超出《美国管道案》范畴的特殊规则;相反,将建立新的激励机制以确保存在备用集体诉讼。)
[18]听证记录第26-28页。
[19] 同上。
[20] 参见例如,TR第39页。
[21]听证记录第40页。
[22]听证记录第47-48页及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