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向其投资组合公司董事会委派董事的常规做法,通常对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有利。然而,尽管初创企业能从风投基金指定的资深董事的专业素养、经验及人脉中获益,但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此举也可能因结构性利益冲突而引发责任风险。
法律并不承认董事对选举他们的特定类别股东负有特殊义务。尽管风险基金提名的董事与基金的经济利益存在天然关联,但董事仅对普通股股东承担信托责任,而非优先股、认股权证或可转换债务的持有者。这使得该代表陷入两难境地——必须将普通股股东(通常是创始人、天使投资人和员工)的利益置于风险基金之上。
当公司大获成功或彻底失败时,通常不存在利益冲突:各类投资者的利益随公司命运共同起伏。但中间地带更为棘手——若公司增长不够迅猛,寻求快速获利的风险投资家更倾向止损清算,转而瞄准下一个五年内能实现十倍回报的投资标的。
董事的法定职责是长期维护普通股东利益,这要求其决策应超越固定投资周期。董事会既无义务最大化当前市值,也无需为风投基金的退出提供便利。
典型风险投资的结构使这种冲突尤为突出:风险基金传统上投资于具有清算优先权的优先股,这通常使其在收购时有权获得初始投资的数倍回报,但会严重稀释普通股东权益。
此外,风险投资家通常分阶段投资,或随企业执行商业计划所需资金而进行连续融资"轮次"。 当董事所属的风险基金在后续融资轮中购入优先股时,两种投资者便产生直接冲突:优先股持有者因清算优先权而倾向于低估值高倍数的交易,普通股东则追求经典的渐进式增长模式。普通股东可能指控该风险基金指定董事违反受托责任,通过向风险基金提供不公平的优厚条款损害普通股东利益。
风险投资基金可能因其指定董事"协助教唆"违反受托责任而卷入股东诉讼。此类诉讼较之针对公司董事的常规索赔更难抗辩,因为商业判断规则——一项保护董事免于因善意错误承担责任的司法推定——在利益冲突情境下不适用。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亦无法就董事违反忠诚义务的个人责任提供赔偿。
降低董事风险
风险投资基金及其董事会代表可采取行动限制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理想情况下,董事会应包含数名真正独立的董事,这些董事不受风险投资基金或管理层控制。在冲突情境中,这些董事可组成特别委员会,代表公司及普通股东进行谈判。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估值专家就未来融资轮的公平性提供建议,包括参考市场通行条款。若此举不切实际或成本过高,董事会应明确记录后续融资轮定价依据,并给予管理层及创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普通股东应享有平等参与后续融资轮的权利。最后,董事会可在充分披露后寻求多数无利害关系普通股东的批准。
当风险投资基金不属于控制集团时,基金可接受观察员席位——其指定代表有权参与所有董事会审议但无实际投票权,而非享有完全特权的董事会席位。董事会观察员不承担任何信托责任,从而使基金免于潜在责任;风险投资基金可依据投资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获得保护。
风险投资基金还可选择以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LLC)而非公司形式组织企业以降低风险。与公司法不同,特拉华州LLC法规明确授权成员通过合同修改董事信托责任,使其更贴近风险投资者的实际预期。
加德纳·戴维斯与内达·沙里菲
加德纳·戴维斯是富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公司律师,主要为董事会及特别委员会提供各类信托责任问题的法律咨询。内达·沙里菲博士是该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专注于公司法与证券法领域,业务涵盖并购交易及证券法规合规咨询。
本文最初发表于《企业董事会成员》杂志。点击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