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尔登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华特迪士尼公司等案(案号:3:17-cv-04006、04191及04192,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虽在《好莱坞报道》的报道中占据的篇幅多于法律出版物,但该案既是一则"好莱坞故事",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04191 & 04192(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虽在《好莱坞报道》的报道中占据更多篇幅,却鲜见于法律出版物。此案既是"好莱坞传奇",亦涉及涵盖专利法、著作权法及(程度较轻的)商标法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争议。 本案核心技术名为MOVA轮廓现实捕捉技术("MOVA轮廓"),该技术能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拟真3D动画角色,应用于《银河护卫队》等众多电影。多家好莱坞顶级制片厂曾聘请供应商DD3,将其3D技术纳入电影角色制作流程。 然而原告里尔登并未起诉DD3侵犯知识产权,而是将矛头指向好莱坞制片厂,指控其侵犯版权、专利及商标权。本案由此引发多重法律议题:当供应商(据称)实施版权与专利侵权时,委托方在何种情形下需为供应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版权方面,由于制片厂创作了据称是DD3软件输出文件的衍生作品——即CG角色和电影,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能否延伸至使用该软件创建的输出文件?若能延伸,又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本案涉及的其他版权问题包括:当一方与侵权公司签订合同时,在何种情形下该方需承担替代责任;以及此类合作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版权侵害的帮助行为。
关于专利侵权问题,本案提出了一个关键争议点:当某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即使该供应商因拥有并使用必要软硬件而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是否仍可认定其直接侵犯了系统权利要求?若此情形下仅能成立间接侵权主张,被告仅凭其进行的常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能否充分证明其知晓相关专利及服务构成侵权的事实?
背景介绍
本案对阵双方为里尔登公司(由著名发明家兼企业家史蒂夫·珀尔曼创立,其曾参与开发苹果公司的QuickTime产品)与多家好莱坞大型制片厂,包括迪士尼、漫威、二十世纪福克斯及派拉蒙(统称"制片厂")。 里尔登指控各制片厂通过与供应商DD3合作制作电影中的CG角色,涉嫌侵犯其版权及专利权(迪士尼仅涉及专利侵权)。据称该过程使用了里尔登的MOVA轮廓技术。此外,里尔登还指控各制片厂在电影片尾字幕及其他产品中使用"MOVA"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始诉状所述,MOVA Contour技术涉及"动作捕捉"领域,该技术用于在电影或电子游戏中创建3D动画角色,使其动作如真人般自然。早在2000年,"标记点式"动作捕捉系统虽能捕捉并追踪身体动作,但尚未实现逼真的人脸动作追踪。 据称,里尔登的MOVA Contour技术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里尔登向电影制片厂和电子游戏公司等需要真实捕捉面部动作的企业提供MOVA Contour服务。 该技术于2006年在一次会议上亮相,里尔登随后申请了专利。MOVA Contour系统包含硬件组件——由同步灯光、摄像机及记录演员表演的设备构成——以及软件系统,后者能将每帧影像转化为3D扫描数据,进而生成可用于计算机图像处理的素材。部分流程需要演员使用荧光粉,如下图所示。
据称,这项技术被用于电影《本杰明·巴顿奇事》中,以展现布拉德·皮特饰演的角色在人生不同阶段的形象。
在里登起诉制片厂之前,里登曾卷入一场关于MOVA Contour技术实际所有权的纠纷。2015年2月,深圳海堤城科技有限公司("SHST")就MOVA Contour技术相关实体设备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问题对里登提起诉讼。详见《深海科技等诉里登等案》,案号15-cv-00797 JST,电子卷宗编号1(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2015年2月20日)。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珀尔曼先生与其友人格雷格·拉萨尔关系破裂。根据该案法庭认定,珀尔曼先生在创立里尔登公司(实为其前身)后,于2000年聘请了拥有正规音乐教育背景的视听工程师拉萨尔先生。 在共同研发MOVA Contour技术的过程中,珀尔曼与拉萨尔成为挚友。然而后来因技术所有权归属产生分歧,两人关系恶化。拉萨尔坚称珀尔曼曾无偿将其所有权转让给自己,但珀尔曼予以否认。 法院最终认定珀尔曼先生从未打算将MOVA Contour技术从瑞登公司转让给拉萨尔先生,该技术所有权归属瑞登公司——从而宣告了瑞登子公司向SHST公司(与另一家企业数字领域3.0公司("DD3")有关联)转让技术的协议无效。 然而在法院作出所有权裁决前,拉萨尔先生已开始在DD3工作,该公司向好莱坞制片厂提供性能动作捕捉技术服务——据称使用了MOVA Contour技术。 诉状指出,多家机构曾与DD3签订合同,为以下电影项目提供该项服务:《美女与野兽》《复仇者联盟2:奥创纪元》《银河护卫队》《死侍》《神奇四侠》《博物馆奇妙夜3:墓穴秘辛》及《终结者:创世纪》。
这让我们回到了当前的诉讼。鉴于法院认定里尔登(而非DD3)是该技术的所有者,里尔登决定起诉那些曾雇佣DD3的制片公司,而非直接起诉DD3本身。里尔登认为,当制片公司雇佣DD3在电影中使用MOVA Contour技术时,已侵犯了里尔登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 里尔登向制片厂索赔的潜在金额,预计将远超其向DD3提出类似索赔所能获得的数额。然而,针对制片厂的诉讼所依据的责任理论更为薄弱,已遭到两项驳回动议的质疑,尽管部分诉求目前仍在推进中。
与原始投诉相关的问题及持股情况
版权:软件的版权能否延伸至其输出文件?若可以,主张此类权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里尔登公司在最初的起诉书中指称,该制片厂的电影及其中的CG角色均属于MOVA Contour软件程序的衍生作品。 当然,电影中并未直接使用该软件代码,但里尔登主张其软件著作权延伸至电影CG角色制作过程中使用的MOVA Contour"输出文件",且电影中的CG角色属于这些输出文件的衍生作品。这些输出文件包含四类数据:皮肤纹理、化妆图案、捕捉表面和追踪网格。
在提出驳回动议时,制片厂辩称输出文件类似于摄影师使用相机拍摄的照片。照片的版权归摄影师所有,而非相机制造者。制片厂同样主张,CG角色的版权归其所有,而非用于角色创作过程中的MOVA轮廓技术开发者。
该制片厂还援引了Design Data Corp.诉Unigate Enterprise, Inc.案(847 F.3d 1169(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7年)),该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曾就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是否可延伸至其输出结果作出裁决。 第九巡回法院认定,用于设计钢制部件的CAD软件著作权人并不拥有输出数据——即软件用户生成的钢制部件三维模型。但Design Data案中法院指出(未作定论):在至少另一宗案件Torah Soft Ltd.诉Drosnin案(136 F. Supp. 2d 276, 283 (S.D.N.Y. 2001)中,法院曾提出:若程序在生成输出文件过程中承担"主要工作",而用户输入仅属"边缘性",则计算机程序享有的版权保护亦可延伸至输出文件。 第九巡回法院在Design Data案中声明,由于原告未能证明用户在创建输出文件中的参与程度微不足道,故无需裁决是否采纳该规则。
在里登案中 ,地区法院同样认为,如果软件承担了绝大部分工作而用户输入仅是次要因素,那么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拥有该软件生成的输出文件。 但法院认定,MOVA Contour输出文件不可能在演员或导演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由软件自动生成。演员与导演需决定采用演员哪些面部表情和动作并输入至摄像捕捉系统。法院判定演员与导演的此类投入远非微不足道。
制片方还提出另一项论点:即便里尔登拥有输出文件的著作权,这些CG角色与电影作品也并非该输出文件的衍生作品。衍生作品(此处指CG角色或电影)必须实质性地包含既有作品(即输出文件)中的受保护素材。 制片方辩称,由于输出文件并未被复制或整合到CG角色或影片中,故CG角色与影片不构成衍生作品。 里尔登辩称,影片中的CG角色确实整合了软件生成的输出文件,例如追踪网格输出被整合到CG头部的3D模型中。制片方回应称,这些追踪网格线仅是创建CG角色的小部分组件,因此CG角色仍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输出文件)不存在"实质相似性"。然而法院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专利:(1)当一方实施所有步骤时,即使受另一方指导和控制,也不存在"分割"侵权;(2)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不足以构成将专利系统投入使用,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3)要合理主张间接侵权,需要达到何种知识水平?
在专利方面,里尔登指控迪士尼直接和间接侵犯了某些专利。
对于直接侵权,里尔登主张存在"分立侵权"。当多个行为主体参与实施方法专利的步骤时,即构成分立侵权。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某实体将对其他主体实施部分步骤的行为承担责任:(1)该实体指导或控制其他主体的实施行为;(2)行为主体构成联合企业。参见Akamai Techs., Inc.诉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797 F.3d 1020, 102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判决)。 里尔登公司指控迪士尼公司指导并控制了DD3的行为。然而其分割侵权主张存在特殊性——该指控虽主张DD3在迪士尼指导或控制下实施了专利方法全部步骤,但因未指控迪士尼实施任何步骤,法院认定不存在实质性"分割"侵权,故驳回该项主张。
里尔登另据Centillion Data Sys. LLC诉Qwest Communs. Int’l案(631 F.3d 1279(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判例主张,迪士尼通过"使用"专利系统构成直接侵权。 在Centillion案中,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当终端用户创建的查询从前端系统传输至后端系统时,即构成对包含前端与后端组件的专利软件系统的"使用"——即便该用户并未实际操作或持有系统后端部分。同上,第1285页。里尔登辩称,迪士尼通过与DD3签订合同使用MOVA Contour系统,即构成该系统的使用。法院驳回该主张,认定签订合同不构成对MOVA Contour系统的"使用",且不同于Centillion案中用户在软件系统前端创建查询的情形。
里尔登还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b)条指控迪士尼构成间接诱导侵权,该条款要求迪士尼必须实际知晓特定专利的存在,明知其要求DD3实施的服务构成侵权行为,且具有使DD3故意侵犯特定专利的明确意图。参见DSU Med. Corp.诉JMS Co.案,471 F.3d 1293, 1304-05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6年)。与直接侵权指控不同,法院认定该指控已充分陈述。 关于知情性,法院援引诉状中指控:迪士尼于2010-2012年间与里尔登签订合同,在四部影片中使用MOVA Contour系统,且迪士尼当时进行了特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法院同时援引里登公司2013年致拉萨尔先生的索赔函,该函指控其违反协议擅自使用MOVA知识产权,且拉萨尔先生已将此函提交迪士尼。此外,里登公司主张迪士尼在2014-17年与DD3签订MOVA系统使用合同时,曾进行进一步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关于诱导侵权的特定意图指控,法院认定迪士尼通过签约"协助或指导"DD3实施侵权的指控已构成充分依据。
尽管间接侵权主张成立,但法院指出这些指控"显然证据薄弱",包括关于知晓专利的指控。例如,里尔登致拉萨尔先生的索赔函并未具体提及相关专利,而迪士尼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指控也缺乏任何证据支持。 此外,专利所有权存在争议,直至2017年先前案件的法院裁决,才确定专利归属DD3而非瑞登。所有这些事实都强烈反驳了瑞登关于迪士尼知晓专利且DD3侵犯专利的主张。或许正因如此,瑞登后来主动撤回了这些专利诉讼请求。
这说明能够抵御驳回动议,并不总是追求索赔的充分理由。 此外,本案中专利指控的普遍困难性表明:相较于直接侵权更易举证的实体(DD3),针对财力雄厚的主体(迪士尼)提起诉讼有时更为艰难——因为可能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而依赖间接侵权或替代责任理论的举证往往更为困难。
商标主张:(1)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实际使用该商标;(2)在答辩阶段,通常不会因合理使用名称性使用抗辩而驳回主张。
就商标侵权而言,里尔登必须证明:(1) 其对该商标享有可受保护的所有权利益;(2) 制片厂对该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参见《加利福尼亚州公园与娱乐部诉世界集市公司案》,448 F.3d 1118, 1124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2006年)。 制片厂提出多项驳回诉求的理由,包括:涉案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所谓使用行为系第三方而非制片厂所为、以及商标使用构成名称性合理使用。法院驳回了未指控被告使用"MOVA"商标的诉求,但未驳回其他指控。
对于迪士尼,里尔登指控《银河护卫队》电影 片尾字幕使用了"MOVA"一词。迪士尼辩称该词描述的是公司而非技术,因此不可能引发混淆,让人误以为里尔登赞助了该电影。 迪士尼还辩称,此类使用最多属于名称性合理使用,因为很难不使用"MOVA"一词来指代该技术。法院驳回了这些辩护理由,认为电影观众在观看片尾字幕时产生混淆是合理的,并指出名称性合理使用问题通常不应在诉答阶段裁决。
同样,里尔登以迪士尼在《银河护卫队》和 《美女与野兽》的宣传中使用MOVA服务标识为由,指控其侵犯商标权,涉及范围包括新闻稿、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广告宣传活动。迪士尼再次提出名称合理使用抗辩,但法院再次予以驳回。
里尔登对迪士尼提出的另一项商标指控是,后者在《美女与野兽》蓝光碟 的"特别花絮"中使用了MOVA服务标记——通过视觉呈现和叙述性描述展示该技术,尽管从未使用"MOVA"字样。法院驳回了该指控,因为商标侵权必须以商标本身的使用为前提。
对于福克斯公司,法院的分析结果类似。福克斯公司提出的所有表述性合理使用主张——包括在电影片尾字幕、商业广告及电影宣传中使用"MOVA"的案例——均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这些主张为时过早。
对于派拉蒙而言,分析结果也大同小异。 派拉蒙提出的所有表述性合理使用主张——包括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均被驳回,理由是这些主张为时过早。然而,法院驳回了一项基于Facebook页面使用MOVA商标的侵权指控,该指控仅因该页面链接至《连线》杂志使用该商标的视频而提出。法院再次认定,派拉蒙必须直接使用实际商标才能构成侵权,而非通过链接至其他使用该商标的网站。
修订后的诉状相关问题及持股情况
里尔登随后提交了修订后的诉状,试图修正其版权主张及直接专利侵权主张。制片厂方再次提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法院近期驳回了该动议中涉及新版权指控的部分,但驳回了新提出的直接专利侵权指控。
在修订后的诉状中,里尔登公司修改了其版权指控,转而基于替代责任和帮助侵权理论主张侵权行为。根据新指控,DD3公司在其使用的计算机硬盘上加载MOVA Contour软件副本时,直接侵犯了该软件的版权;而各工作室因与DD3公司签订面部动作捕捉服务合同,均需承担替代责任和帮助侵权责任。
版权主张——替代责任: 基于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从而停止侵权行为,服务协议可能导致供应商对版权侵权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替代性版权责任,里尔登需证明制片厂:(1) 拥有监督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2) 在侵权活动中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参见Perfect 10, Inc. v. Visa Int’l Serv. Ass’n案,494 F.3d 788, 802 (9th Cir. 2007)。
对于第一项要件——拥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里尔登需证明制片厂具备法律权利可制止或限制DD3的侵权行为,且制片厂实际具备实施该权利的能力。参见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案,508 F.3d 1146, 1173-74 (9th Cir. 2007)。 制片厂辩称,里尔登修正后的诉状仅主张其拥有终止与DD3部分服务的合同权利,不足以构成制止DD3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利。制片厂援引Perfect 10案作为类比依据。在Perfect 10案中,谷歌未能满足控制要件,因为尽管其拥有终止Perfect 10广告联盟合同的合同权利,但该权利并不赋予谷歌阻止第三方网站直接侵权的权力——这些网站在退出广告联盟计划后仍可继续侵权。参见Perfect 10案,508 F.3d 1173-74页。
制片厂辩称,若依据合同认定其对DD3具有控制权,则所有服务协议都可能构成虚拟版权侵权。据制片厂所述,要满足该要件,必须存在制片厂通过合同获得的控制权,即有权控制DD3所用软件的选择或运行。
法院持反对意见,将"完美10"案与Fonovisa公司诉Cherry拍卖公司案(76 F.3d 259, 262-63(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996年))进行对比。后者中第九巡回法院认定,由于拥有以任何理由终止供应商的权利,跳蚤市场运营商与供应商的合同满足控制要求。 262-63 (9th Cir. 1996)案进行对比。在该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定跳蚤市场经营者与摊贩签订的合同满足控制要求,理由是经营者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摊贩合同;同时还对比了A&M唱片公司诉Napster公司案(239 F.3d 1004, 1011 (9th Cir. 2001) 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定Napster有权阻止用户通过其系统进行上传文件名及下载音乐文件的侵权行为,足以满足控制要求。 法院认定制片厂与交换平台运营商及Napster的相似性大于与谷歌的相似性,因为制片厂终止DD3合同的权利可直接阻止DD3的侵权行为。而谷歌终止与Perfect 10的Adsense合同则无法终止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
制片厂还辩称,修改后的诉状未能充分指明其具备实际监督能力。 制片方再次强调,仅凭合同终止权的指控不足以构成依据,演员及导演对表演者面部动作的指导工作同样无效——因为制片方、演员及导演在整个过程中从未实际接触过MOVA Contour软件,也完全无法观察和评估DD3公司对该软件的选择、授权及操作情况。
法院持不同意见,认定经修改的诉状充分指明制片厂具备监管DD3侵权行为的能力,包括观察和评估相关服务的能力。法院认为,提出主张无需实际接触软件本身,因为通过观察和评估服务(无需直接接触软件),制片厂完全可能发现侵权行为并指令DD3停止使用该软件,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合理。
对于第二项指控,制片厂辩称修订后的诉状并未主张任何制片厂从DD3将软件加载至内存的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制片厂认为,考虑到演员、导演的创作工作以及计算机艺术家的处理过程,软件加载至内存与扩大电影受众群体之间的关联性极为微弱。 制片厂坚称该侵权理论存在谬误且过度宽泛,否则任何通过供应商获取服务的主体都可能被认定承担替代责任。
然而法院再次驳回了这一主张,强调在诉状阶段,里尔登只需合理主张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且侵权行为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必具有实质性。法院认定里尔登已合理主张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基于MOVA Contour动作捕捉技术使电影角色更具真实感,进而吸引了更多观众观看影片。
版权——帮助侵权责任:服务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就版权侵权的帮助责任而言,里尔登需证明制片厂:(1) 知悉DD3的侵权行为;且(2) 诱导、导致或实质性促成了DD3的涉嫌侵权行为。参见Perfect 10, Inc.诉Visa Int'l Serv. Ass'n案,494F.3d 788, 795(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判决)。
对于第一项要件——知情,被告迪士尼面临的核心问题仍是:里尔登关于迪士尼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主张,是否足以证明其知晓DD3的侵权行为。法院认定该主张足以构成知情指控。
对于被告福克斯和派拉蒙,里登仅能"据其所知和所信"地指称,这两家公司曾在某个时间点进行过某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法院认定,仅凭该主张不足以构成诉讼请求。但里尔登另有一项指控:两家制片公司通过员工及代理人审阅了带有里尔登版权声明的Contour作品。法院认为该指控成立,并指出"即便制片公司代表看到版权声明的可能性较低,但并非完全不可能"。
该制片厂还辩称,第二项要件——实质性贡献——的指控缺乏合理依据,因为雇佣供应商并不构成对供应商使用未经许可软件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贡献,后者需要对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协助。
法院认定,里尔登的指控不仅涉及雇佣供应商,还包含影业公司通过与DD3签订明确合同要求其使用MOVA Contour程序,从而指示DD3使用MOVA程序的指控。 法院未就里尔登其他指控(如指控制片厂通过提供演员、摄制组及筛选轮廓程序特定输出成果等方式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效力及其是否充分进行裁决,但法院指出:若里尔登无法证明制片厂确曾指示DD3使用受版权保护的MOVA轮廓程序,则制片厂在简易判决或审判中可能胜诉。
尽管两项侵权理论均通过了驳回动议的考验,但法院指出共助侵权理论存在若干潜在漏洞。本案由此表明:当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时,基于供应商行为被认定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风险,在替代责任理论下可能高于共助侵权理论。替代责任无需证明企业知晓版权及侵权行为。
专利:里尔登第二次主张直接专利侵权的尝试失败。即使合同将发明投入使用,只要合同方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要素,就不构成侵权。
里尔登的修订诉状再次指控迪士尼直接侵犯其专利权。 里尔登修订后的指控(与新增版权主张类似)认为:迪士尼在雇佣DD3公司并指导其人员进行面部动作捕捉时,已构成直接侵权。迪士尼在驳回动议中再次辩称,里尔登的指控并不构成对发明的任何"使用"——因为与Centillion案不同,本案中仍未指控迪士尼实施了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限定。
里尔登辩称,其修订后的诉状包含新指控,包括迪士尼至少应对专利中要求提供权利要求所述"表演"的"表演者"这一权利要求限定项承担责任。 里尔登公司进一步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迪士尼与DD3对MOVA Contour系统具有共同占有权。据此,里尔登公司认为DD3在迪士尼的指导和控制下实施了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限定内容。
法院承认,本案在分析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系统权利要求时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具体而言,尽管Centillion案承认, 即使实施主体并未使用系统中的每个要素,只要其将发明投入使用并从中获益,即可构成对系统权利要求的"使用",但当实施主体仅拥有 未持有 系统要素时是否仍适用?法院援引联邦巡回法院近期未公开判决——格雷西亚诉麦当劳公司案(案号:2017-1672,2018 WL 11762580(联邦巡回法院2018年3月6日))。在格雷西亚案中,专利的系统权利要求包含多个"模块"。每个模块(可争议地)均由Visa持有并控制,但原告主张麦当劳每次接受Visa卡支付餐饮费用时,即构成将系统投入使用而构成 侵权。联邦巡回法院认定,Centillion原则不能被 解释得如此宽泛,以至于允许未实际持有系统任何要素的当事人将系统投入使用。 联邦巡回法院进而判定,Centillion案仅 适用于存在多个主体且各主体均至少拥有系统部分要素的情形。因此麦当劳不构成侵权。(法院同时认定,即便认定麦当劳拥有系统某要素,原告未能指明麦当劳如何从系统每个要素中获益,亦构成驳回诉讼的正当理由。)
继Centillion案和Grecia案 之后, 法院据此认定,里尔登的指控仅限于迪士尼与DD3签订合同,并未指控迪士尼实际拥有专利系统的任何要素。因此,即便迪士尼与DD3的合同可视为将发明投入使用,这仍不足以构成对系统权利要求侵权的主张。
如前所述,由于无法主张直接侵权,且其专利主张仅限于间接侵权,里尔登在法院作出裁决后不久便决定主动撤回对迪士尼的诱导专利侵权指控。此前法院曾将该间接侵权主张描述为"毫无疑问地薄弱",里尔登很可能因此认定仅凭此项指控不值得继续追诉。
本案现正就版权和商标主张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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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登案的 现有情况及其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当事方的适用性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观察:该协议可能涉及侵犯版权和/或专利的行为。
在版权方面,里尔登案 表明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时可能存在版权侵权风险,而当事人甚至可能对此毫无察觉。 若一方具备制止供应商侵权的能力(例如通过解除合同),且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则可能因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或者,若一方明知供应商持有版权,却仍指示其在项目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则可能因帮助侵权承担责任。
对于专利侵权,里尔登案和格雷西亚案将 系统权利要求(基于软件使用)的直接侵权限定于多方共同具备权利要求要素的情形。因此,这些判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于供应商侵权的专利侵权指控,因为仅凭合同不足以构成直接专利侵权。 另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因供应商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诱导侵权责任,但要成立该责任,仍需证明当事人知晓涉案专利、供应商的服务构成侵权,且当事人有意使供应商实施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