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汤米·卡拉汉在90年代高端电影《汤米男孩》中向顾客发问的那样:"谁会给一个盒子提供保证?"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又为何如此重要?本文将从宏观层面解析产品商业保修与消费者保修的本质。
一、保修类型
保修分为两种类型:明示保修和默示保修。
A. 默示担保。
《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和第2-315条对卖方施加了广泛的默示担保义务,即适销性担保和特定用途适用性担保,并规定除《统一商法典》第2-312条规定的所有权担保和无侵权担保外,还可能因交易惯例或贸易惯例产生其他默示担保。
- 默示适销性保证在卖方为"商人"的每项货物销售合同中,均存在默示适销性担保,除非该担保被排除或修改。为具备适销性,货物至少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合同描述范围内,按约定条件无异议地交付;
- 在描述范围内具有公平的平均质量(适用于可替代商品);
- 符合该商品通常用途的要求;
- 在协议允许的变动范围内,确保每台设备及所有相关设备在类型、质量和数量上保持一致;
- 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充分的封装、包装和标识;
- 符合包装或标签上所作的承诺或事实陈述(如有)。《统一商法典》第2-314(2)条。
- 默示适销性保证。 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悉买方对货物有特定用途需求,且买方依赖卖方的专业技能或判断力来选择或提供合适货物时,除非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316条予以排除或修改,否则卖方还存在默示保证:该货物将适用于该特定用途。《统一商法典》第2-315条。
- 交易惯例或商业惯例。其他默示担保可能源于交易惯例或商业惯例(除非被排除或修改)。《统一商法典》第2-314(3)条。
- 默示担保的免责声明。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各州普遍允许对默示担保进行免责声明。有效免责声明的主要要求为:(1) 购买前须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 使用醒目字体标注。若免除商品适销性担保,声明中必须明确提及适销性方为有效。 使用"按现状出售"的表述亦可有效免除默示担保责任。《统一商法典》第2-316条。
B. 明示担保。
明示担保由下列情形产生:(a)卖方向买方就商品所作的任何事实陈述或承诺;(b)对商品的任何描述;(c)任何样品或模型,上述情形均构成销售协议的基础。 卖方无需使用"担保"或"保证"等正式措辞,亦无需具备作出担保的特定意图。 《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
II. 保修补救措施。
A. 《统一商法典》救济措施. "担保人"(提供担保者)应对买方因违约所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参见《统一商法典》第2-714条及第2-715条)。
B. 救济措施的限制救济措施可受限制,但
- 因消费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不得限制(《统一商法典》第2-719(3)条)。
- 剩余补救措施必须实现其"基本目的",该目的通常被理解为买方必须获得与其购买的产品相称的物品(《统一商法典》第2-719(2)条),且
- 免责声明必须醒目且措辞严谨。
C. 唯一且排他的补救措施. 供应协议中的保修补救措施通常仅限于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或退还买方为不合格产品支付的价款。 从卖方角度而言,上述补救措施应明确声明其为买方因保修违约可获得的唯一且排他性补救。 《统一商法典》第2-719(1)(b)条。
三、消费者保修条款。
当提供保修时,另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保修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简要概述:
A. 《联邦书面消费者保修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2301条(2018年)及以下条款,即《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
- 该法规仅适用于书面保修,且仅当所保修的产品系为个人、家庭或家庭用途购买时适用。销售方无需提供书面保修。
- 影响所有产品保修条款的规定:若保修方将保修标注为"完整保修",则该保修包含特定最低保障。默示保修不得完全免除;最多可将其期限限定于书面明示保修的有效期内。
- 针对零售价超过5美元产品的保修附加条款:保修方不得要求消费者为获得保修或行使保修权利而支付任何品牌标识商品的费用。
- 针对零售价超过10美元的产品,保修条款须包含"完整"或"有限"字样。
- 该法规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或美国司法部)、州总检察长及消费者(包括集体诉讼)执行,并允许法院向胜诉原告判给律师费。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
B. 《联邦贸易委员会书面消费者保修规则》(16 C.F.R. 第701、702及703部分). 本规则仅适用于零售价超过15美元的产品保修。 必须披露的内容包括: 具体措辞,以及若免除默示担保或限制损害赔偿时需补充的特定表述;担保方与零售商均须通过一种或多种指定方式,在售前提供完整的保修文本。 该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罚款、强制消费者保护措施及/或禁令。消费者无权强制执行该法规。
C. 州法规.
各州针对特定产品的消费者保修立法/法规体系较为零散(例如,威斯康星州法规第100.205条关于机动车防锈保修的规定)。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普遍适用的《宋-贝弗利消费者保修法》(《加州民法典》第1790条及后续条款),特别规定禁止使用"保修登记卡"乃至该表述本身。多数州级"小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允许消费者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马格努森-莫斯规则》所体现的原则提出索赔。
D. 《联邦反欺诈法》.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法典》第15编第41-58条)普遍禁止“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许多州也制定了类似法律。
- 关于消费者保修广告的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已通过《指南》(《联邦法规汇编》第16编第239部分),其中规定:
- 任何提及书面保修的内容均应包含以下说明:完整保修条款文本在销售前于销售地点可供查阅,且
- 若使用“终身”或“生命”一词,应明确说明所指的生命范畴。
- 这些准则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若不遵守,可能导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采取行动,对被其视为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发出禁令。(各州“小FTC”法律可由州检察长执行,部分州允许消费者直接执行。)
若您有意获取《供应链桌面参考手册》的免费副本(内含本文及其他内容),请将您的姓名、所属机构及邮寄地址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数量有限,送完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