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话营销电话、短信或传真向住宅电话、手机或传真机发送信息的企业,很可能熟悉1991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47 U.S.C. § 227,简称TCPA)。若 尚未了解,则应予以关注。 该法案规定,实际损害赔偿或法定损害赔偿金额为每次违规500美元;若属故意或明知违规,则可判处 最高1500美元的三倍赔偿。 近年来TCPA集体诉讼激增,即便企业自认已获得适当授权联系特定消费者,这项严格责任法规仍因惯常产生无上限的法定赔偿判决而臭名昭著——即使是无心之失,集体和解金额也常达数千万美元甚至更高。
本周,俄勒冈州地区法院在 韦克菲尔德诉维萨鲁斯公司案案的判决凸显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下责任风险之巨,其严苛程度有时堪称严苛。经四月 为期三天的庭审 ,陪审团认定保健品营销商ViSalus公司向住宅及手机号码拨打1,850,440通自动呼叫电话,违反了TCPA规定。按 每项违规500美元计算 ,ViSalus面临的法定最低赔偿额超过9.25亿美元。 此外,维克菲尔德公司主张该公司存在故意违法行为,要求追加至少1.2倍至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总额逾27亿美元。维萨卢斯辩称其并非故意违反《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因该公司显然误以为在2013年10月联邦通信委员会出台更严格的同意要求前,已获得消费者有效书面许可。
在本周早些时候的一项裁决中,地区法官迈克尔·H·西蒙驳回了韦克菲尔德公司要求提高法定赔偿金的请求,认定略高于9.25亿美元的法定最低赔偿金额已足够高。西蒙法官在 长达六页的意见书和命令中 指出:"本案情况无需追加赔偿。" 鉴于原告要求更高赔偿,法院明确指出:"本案法定最低赔偿额已超9.25亿美元,原告无法令人信服地论证该金额对被告而言微不足道,或不足以遏制他人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如此巨额的赔偿金已具备足够的威慑与惩戒效力,无需再判定ViSalus是否蓄意违反《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法院回避了该认定,指出"本案超过9.2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已充分实现《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且被告已停止实施本案所涉的违规电话行为。"
总而言之,尽管法院似乎对被告略有同情,拒绝判处法定惩罚性赔偿,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该判决对维萨鲁斯公司而言只是微小的胜利——该公司仍面临近十亿美元的法定最低赔偿责任认定,而此前其自认已获得必要授权。 本案与其他案例同样警示我们:《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带来的巨额法定赔偿风险不容忽视,受该法规约束的企业必须在消费者联络计划中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定期审查并根据法律变化更新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