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简称《CARES法案》)于2020年3月27日由总统签署生效,其中包含多项涉及税收的条款。如需查阅富乐律师事务所对《CARES法案》的摘要说明,请点击此处。
以下是关键条款的摘要。
第2201条 2020年个人复苏退税
作者:朱莉·李
该法案为个人提供1200美元的可退还税收抵免(联合申报纳税人可获2400美元)。此外,有子女的纳税人每名子女可额外获得500美元。 退税额度将随调整后总收入递减:单身纳税人超出75,000美元、户主纳税人超出112,500美元、联合申报纳税人超出150,000美元时,每超出1,000美元收入将减少50美元退税额度。 无子女的单身纳税人收入达99,000美元时退税完全取消;无子女的联合申报纳税人收入达198,000美元时退税完全取消。
纳税人通常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即可获得退税。美国国税局将根据纳税人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若纳税人尚未提交2019年申报表,则依据2018年申报表)计算退税金额,并向纳税人寄送款项。获得退税的纳税人无需就退税款缴纳所得税。
第2204条 允许对慈善捐赠实行部分超额扣除
作者:迈克·伍勒弗与艾琳·拉森比
《CARES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2204条修订了《1986年国内税收法》(以下简称"税法")第62条,允许未逐项列举扣除的纳税人,对其在2020年及之后纳税年度内作出的慈善捐赠,享受有限的税前扣除。 传统上,慈善捐赠扣除属于仅限逐项扣除纳税人适用的税后扣除。 但本法案允许非逐项扣除纳税人,就向《税法》第170(b)(1)(A)条所述合格慈善组织(不包括《税法》第509(a)(3)条定义的附属组织及第4966(d)(2)条定义的捐赠者建议基金)所作的现金捐赠,扣除最高300美元, 在计算调整后总收入时,可将此类捐赠作为税前扣除项处理。根据第170(b)(1)(G)(ii)条或第170(d)条从前期税年结转的超额慈善捐赠,不得计入本条款规定的慈善捐赠额度。本条款适用于2019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第2205条 2020年慈善捐赠限额的调整
作者:迈克·伍勒弗与艾琳·拉森比
《CARES法案》第2205条临时调整了个人、企业及食品库存捐赠的慈善捐赠限额。慈善捐赠扣除额受多种百分比限制约束,该法案临时修改了相关限制。 对于个人,该法案将限额从调整后总收入的60%上调至100%。若个人捐赠额超过100%限额,超额部分可在未来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于企业,CARES法案将限额从应税收入的10%上调至25%。 与个人捐赠类似,若企业捐赠额超出25%限额,超额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五个纳税年度。该法案同时将第170(e)(3)(C)条规定的食品库存捐赠限额(适用于C类公司及非C类公司)由15%上调至25%。
该限制调整适用于纳税人选择适用本条款且于2020日历年度支付的现金捐赠。但本条款不包括对支持组织(税法第509(a)(3)条定义)或捐赠者建议基金(税法第4966(d)(2)条定义)的捐赠。 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的每位合伙人或股东须单独作出结转选择。本条款的修订适用于2019年12月31日后结束的课税年度。
第2301条 因新冠肺炎疫情被迫停业雇主的员工留任抵免
作者:蒂姆·沃伊格特曼与本·根泽尔
《CARES法案》第2301条规定,因新冠疫情相关原因被迫停业的雇主可享受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雇主每季度可获得相当于该季度每位员工合格工资50%的就业税收抵免。点击此处查看美国国税局及其他来源的补充指南摘要。
符合资格的雇主
“符合条件的雇主”是指在2020日历年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经营,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雇主:(1) 其贸易或业务因政府主管机关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颁布的限制商业活动、出行或群体聚会的行政命令导致全部或部分停业(简称“停业”); 或(2)该季度属于以下期间:自2020年首个季度起,当季度总收入低于上年同期50%的起始季度,至当季度总收入高于上年同期80%的终止季度("总收入下降")。 符合《税法》第501(c)条规定且依据第501(a)条免税的组织,若从事商业活动并经历暂停(但非总收入下降),则视为合格雇主。判定是否构成单一雇主时适用多种合并规则(包括特定受控集团规则)。
合格工资
"合格工资"的定义因雇主规模而异:雇员超过100名全职员工的合格雇主与雇员100名及以下的全职雇员的合格雇主适用不同标准。全职雇员数量依据该雇主2019年度雇佣的全职雇员平均人数(依据《税法》第4980H条定义)确定。 "工资"一词包括税法第3121(a)条定义的工资以及税法第3231(e)条定义的报酬。
-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符合资格的工资是指因停工或总收入下降等情况导致员工无法提供服务期间所支付的工资。
- 100名或以下员工:合格工资是指在停业或总收入下降期间支付的任何工资,包括员工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 用于计算抵免额的合格工资,每位雇员在所有日历季度内的限额为10,000美元。这意味着每位雇员可获得的抵免额上限为5,000美元。
- 合格工资包括雇主为提供和维持团体健康计划而支付的税前部分,通常按比例在雇员之间分配,并根据保险期间(相对于该工资所涉及的期间)按比例分配。财政部长可就该健康计划费用的分配提供补充指导。
- 合格工资不包括根据《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FFCRA")及该法案就业条款中视为合格病假或合格家庭假所计入的任何工资。此外,员工的合格工资不得超过该员工在该期间前30天内工作同等时长所应获得的薪酬金额。
信用额度
该抵免额仅限于该日历季度内为所有雇员缴纳的"适用雇佣税",并扣除根据《家庭第一冠状病毒应对法案》及《国内税收法》第3111(e)和(f)条(涉及雇佣合格退伍军人及合格小企业的研究支出)获得的任何抵免额。 若任何日历季度的抵免额超出此限额,超额部分应依据《税法》第6402(a)条及第6413(b)条作为可退还的超缴税款处理。预计此项处理将参照《家庭第一冠状病毒应对法案》下类似税收抵免的操作方式,相关细则尚待进一步指引。
适用就业税
“适用雇佣税”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3111(a)条和第3221(a)条规定的雇主应缴“老年、遗属及残疾保险”税款(即6.2%的税款)。 然而,财政部在2020-57号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家庭第一冠状病毒应对法案》享有的税收抵免,可用于抵扣应从任何应税薪酬支付中代扣代缴的工资税款。
排除
若雇主根据《CARES法案》第1102条获得任何小型企业中断贷款,则该雇主无权享受此项抵免。
豁免
如未按时缴存款项系因合理预期可获得本节规定的抵免所致,税务局长将豁免《税法》第6656条规定的罚款。
其他限制
当纳税人享受其他某些税收抵免时,还存在额外的限制。
生效日期
该抵免适用于2020年3月12日之后至2021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工资。
第2302条 雇主工资税与社会保障税缴纳延期
作者:迈克·阿博特与乔丹·伯格曼
《CARES法案》允许大多数雇主推迟缴纳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障税(6.2%)。 该延期适用于《CARES法案》生效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支付工资所产生的应缴社会保障税。延期缴纳的工资税中,50%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缴清,其余50%则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
同样的延期也适用于:(1)根据《自雇人士缴款法》征收的社会保障税的50%(6.2%);以及(2)根据《铁路退休税法》对雇主征收的雇佣税(6.2%)。
根据《CARES法案》第1106条(薪资保护贷款计划)或第1109条获得贷款豁免的雇主,无权推迟缴纳相关税款。
《CARES法案》还规定,若雇主或客户指示延迟缴税至适用截止日期,薪资处理机构及经认证的专业雇主或组织可免于承担延迟缴税的责任。
财政部长须颁布法规或其他指导文件,以实施推迟缴纳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的规定。点击此处查看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指导文件摘要。
第2303条 净经营亏损使用规则的调整
作者:迈克·多纳休
导言
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爆发,预计2020年将有大量纳税人遭受(可能相当严重的)经营亏损。为向此类纳税人提供财务援助和流动性支持,《CARES法案》修订了适用于净经营亏损("NOLs")使用的联邦所得税规则。 根据《CARES法案》,纳税人若在2020年(或2019年、2018年)产生净经营亏损,可将该亏损结转至前五年抵扣前期收入,从而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联邦所得税款。
当前亏损结转税法规定
2018年前,纳税人若在某纳税年度产生亏损,通常可将该亏损结转至前两个纳税年度抵扣收入。此举使纳税人得以退还此前两年已缴税款。未用于抵扣前期收入的亏损,通常可结转20年用于抵扣未来收入。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2017法案")(P.L. 115-97)主要(i)取消了亏损结转抵扣功能,(ii)允许2017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无限期结转,但抵扣额度上限为纳税人收入的80%。 针对特定行业(如农业、特定保险公司等)设定了2017法案条款的例外规定。2017法案生效前产生的亏损,仍适用该法案颁布前的亏损抵扣规则。
2020年亏损结转修正案摘要
亏损结转五年。CARES法案修订了《国内税收法》第172条,允许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至202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课税年度内产生的企业亏损,结转至该亏损课税年度之前的五个课税年度。此类亏损结转无需作出选择。
- 对于日历年度纳税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产生的亏损可结转至前五个课税年度,并继续无限期结转至未来年度。
- 亏损额首先结转至五年结转期内的最早纳税年度,然后再结转至该结转期内的下一个纳税年度。需注意,纳税人的"短纳税期"(少于12个月)在五年结转规则中视为完整纳税年度。
- 《CARES法案》并未改变现行资本损失相关规定。
- 纳税人可选择不可撤销地放弃亏损结转的全部五年期。 此类选择须在纳税人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含延期)前作出:(i)针对2018年及2019年净经营亏损,应在《CARES法案》颁布后首个结束的纳税年度申报表截止日前完成;(ii)针对2020年净经营亏损,应在亏损发生年度的纳税年度申报表截止日前完成。
观察
- 产生2020年度亏损结转的纳税人,需待其2020纳税年度结清后方能享受亏损结转抵免的税收优惠。 但此类纳税人应与税务顾问共同审视:(1)其2020年度预缴税款状况,以确定是否可进行调整;(2)做好在2020年度结束后的及时退税申请准备(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IRS表格1139申请"快速退税")。 预期产生2020年度亏损的纳税人还应分析能否将扣除额提前至2020年度确认,以便将其作为2020年度亏损的一部分进行结转,从而增加往年退税金额。
- 2018年及2019年存在亏损结转额的纳税人应及时评估相关亏损结转的抵扣方案,并申请适用退税,包括:修正2019年前的纳税申报表;若2019年申报表尚未提交,可将该年度亏损结转至2019年申报表抵扣;或申请暂定退税。
- 请注意,C型公司将亏损结转至2018年前纳税年度通常比结转至2017年后纳税年度更具价值,因为2018年前企业联邦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而2017年后仅为21%。
- 2017年后企业买家收购目标公司时,《CARES法案》引发了有趣的税务问题。在此类情况下,目标公司通常会:(i)成为买方企业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导致目标公司纳税年度缩短至交割日结束),以及(ii)在短期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因重大交易税款扣除产生的亏损结转额。 在《CARES法案》出台前,目标公司无法将此类亏损结转至前期抵扣。法案实施后,目标公司卖方可能需要重新审视销售协议,以确定其是否有权获得目标公司应得的任何交易前税务退税款项。
- 若某企业集团的子公司(i)在2018、2019或2020年期间被出售,但(ii)其出售前存在可结转抵扣的亏损额(NOL),且该亏损额符合结转抵扣条件——可用于抵减此前包含该亏损成员的合并纳税申报表所申报的应税收入,则会产生若干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出售方合并集团的共同母公司应提交退税申请,并通常有权获得退税款项——具体取决于税负分摊协议、销售协议条款等相关约定。
- 亏损结转可影响纳税人此前就结转年度申报的税收抵免和扣除计算,例如:(i) 一般商业抵免;(ii) 《国内税收法典》第250条扣除(涉及2017年后纳税期间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 (iii)《税法》第170(b)(2)(A)条慈善捐赠扣除(限于应税收入的10%)等。纳税人应仔细评估亏损结转对自身税务状况及税务属性的影响。
80%应税收入限制的延期。CARES法案追溯性地暂停了对2021年1月1日前开始的课税年度使用亏损结转的80%收入限制,允许100%的应税收入由该亏损结转金额抵扣。 该80%收入限制将于2021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恢复实施(含细微调整)。
- 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结转额,可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产生的亏损结转额,若结转至其他纳税年度,可全额抵扣纳税人2021年前的应税收入。
- 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且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产生的亏损结转额,若结转至2020年之后的纳税年度,仅允许抵扣纳税人2020年之后应税收入的80%。
- 2020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结转额,在结转至其他纳税年度时,仅允许抵扣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80%。
观察
- 受80%收入要求限制而无法充分利用前期亏损额的纳税人,应根据《CARES法案》分析可选方案,包括提交修正纳税申报表。
- 当80%收入门槛适用于2020年后的纳税年度时,其计算基数为扣除2018年前亏损结转额后的应税收入(从而降低适用80%门槛的收入基数)。此外,该收入门槛的确定不考虑各项特定扣除项的影响。
《国内税收法》第965条的适用。 2017年法案颁布的第965条规定,要求外国公司的特定美国股东在2017年底将该外国公司未曾缴纳美国税款的收益份额计入总收入(可选择将该部分收入所涉美国税款的大部分递延至2017年后的纳税年度缴纳)。 根据《CARES法案》,纳税人不得使用亏损结转抵减第965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该亏损结转仅可用于抵减该结转年度内非第965条规定的应税收入)。
- 该纳税人可选择将其计入第965条收入金额的任何课税年度排除在其亏损结转期间之外。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72(b)(3)条(关于放弃亏损结转回溯的规定),若该选择权在纳税人首个结束于《CARES法案》生效日之后的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截止日(含延期)前作出,则视为及时作出。
2018财年纳税人的亏损结转规定。《CARES法案》对2017年法案进行了技术性修正,此前该法案曾阻止在2018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亏损结转的财年纳税人进行亏损结转。 《CARES法案》修正2017年法案条款,允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且2017年12月31日后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亏损的财政年度纳税人,将该亏损结转至前期抵扣。 此外,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且2017年12月31日后结束的纳税年度,CARES法案规定:若纳税人于该法案颁布后120天内提交亏损结转申请,则视为及时提交。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不得将任何净经营亏损(NOL)结转至前年度(且纳税人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期间发生的净经营亏损亦不得结转至该期间)。 此外,人寿保险公司须将2018年前税年的亏损结转视为经营亏损结转(适用该年度生效的《国内税收法典》第810条规定)。
第2304条 对非公司纳税人损失限制的调整
作者:大卫·韦斯布拉特 与阿什莉·梅
根据《减税与就业法案》,非公司纳税人扣除"超额业务亏损"的能力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至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受到限制。 超额营业亏损指纳税人所有经营业务产生的总扣除额,超过该纳税人从这些经营业务获得的总毛收入与收益之和后,再加25万美元(联合申报则为50万美元)的差额部分。
《CARES法案》修订了该限制条款,使其仅适用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因此,原本在2018至2020课税年度中被禁止抵扣的超额营业亏损将获准抵扣(即适用与《减税与就业法案》未颁布时相同的处理方式)。
《CARES法案》还对与超额营业亏损(如《减税与就业法案》所述)相关的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订,包括以下修正和澄清:
- 它阐明了如何将超额业务亏损结转至后续应税年度;以及
- 超额业务损失的确定不应考虑以下因素:
- 任何可归因于作为雇员提供服务的贸易或业务的扣除额、总收入或收益(包括《税法》第172条或第199A条允许的任何扣除)。
- 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所产生的损失及特定收益的扣除。
上述技术性修订自其生效之日起,即视为已纳入《减税与就业法案》相关条款之中。
第2305条 公司前年度最低税额负债抵免的调整
作者:迈克·伍勒弗与艾琳·拉森比
《CARES法案》修订了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3条 (以下简称"税法")第53(e)条,将企业本可于2020年及2021年申领的替代性最低税可退还抵免额提前至2018年及2019年抵扣,并允许企业选择全额抵扣2018年度抵免额。 由此,企业可获得额外现金流,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废除了企业替代性最低税("AMT"),但允许将以往纳税年度缴纳的AMT抵免额用于抵扣企业在2018、2019、2020及2021纳税年度的常规税负,其中2018至2020纳税年度可抵扣50%的抵免额,2021纳税年度起可全额抵扣。 及2021年纳税年度中,将该抵免额用于抵扣企业正常税负,并规定2018-2020纳税年度可退还50%的抵免额,2021年起纳税年度可退还100%的抵免额。《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规定,对于2019年开始的纳税年度,AMT抵免额将100%视为可退还。
此外,《CARES法案》提供一项特殊选择权,允许纳税人将2018年度的全部可退还抵免额一次性抵扣,并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1139表格提交暂定退税申请。此类抵免额的退税申请应参照《税法》第6411条规定的暂定退税申请方式进行核验与处理。 《CARES法案》要求财政部长须在申请提交后90日内,依照《国内税收法》第6411(b)条规定的方式,完成申请审核、确定超缴金额,并予以抵免或退还。 若企业就产生该抵免的课税年度或受该亏损/抵免影响的前一课税年度提交或被要求提交合并申报表,则《税法》第6411(c)条规定应适用于调整事项,其适用范围及方式由财政部长另行规定。
2020年4月13日,美国国税局宣布,纳税人可自2020年4月17日起临时通过传真提交1139表格,此措施将持续至另行通知。若纳税人已在2020年3月27日之后邮寄纸质版1139表格,可通过传真重新提交相同申请。 国税局明确表示,传真申报并非退税申请的永久性方式。此外,该机构将允许使用1139表格申请第965(a)条纳入年度的退税,因此纳税人可忽略禁止使用该表格申请第965条年度退税的说明。
本节所作修订适用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第2306条 商业利息限制的调整
作者:詹姆斯·霍华德与托里·罗瑟勒
自2018年起,《国内税收法典》第163(j)条对贸易或业务利息扣除设定了限制。纳税年度内可扣除的业务利息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下列各项之和:
- 纳税人本年度的营业利息收入;
- 纳税人该年度调整后应税收入的30%;以及
- 纳税人本年度的楼层平面图融资利息支出。
不得抵扣的利息在下一纳税年度视为已支付,且可无限期结转。以下情形不受此限制:(i) 特定小型企业(过去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总收入不超过2500万美元);(ii) 受监管的公共事业;(iii) 选择适用该规则的房地产或农业贸易或业务。
《CARES法案》将调整后应税收入限额从30%提高至50%。该提高通常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开始的课税年度。合伙企业适用特殊规则,该提高仅适用于2020年开始的合伙企业课税年度。 鉴于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CARES法案》针对2019纳税年度分配给合伙人的超额业务利息设定了特别条款。纳税人可选择放弃任一纳税年度的增额抵扣,但此类选择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除非获得财政部长同意。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将降低受163(j)条款限制的纳税人的现金税负,并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充裕的流动性,使其能够维持运营并继续支付员工薪酬。
《CARES法案》通过后,美国国税局以《2020-22号税收程序》的形式发布了相关指引,该文件可在此处查阅。 该程序规定就纳税人如何行使《CARES法案》赋予的第163(j)条限制条款选择权作出指引。具体而言,该程序规定包含以下内容:(i) 自动延长特定纳税人依据第163(j)(7)(B)或(C)款提交选择权申请的期限; (ii) 特定纳税人撤销先前依据第163(j)(7)(B)或(C)款所作选择的权利;(iii) 特定纳税人依据新增第163(j)(10)款作出选择的时间与方式,包括:(x) 选择不适用50%应税收入限制; (y) 使用纳税人2019年度最后一个课税年度的可分配投资收益计算2020年度限制额度,以及(z) 合伙人选择退出50%超额商业利息规则。
第2307条 合格改进财产加速折旧的技术修正
作者:史蒂夫·古德与乔丹·伯格曼
《CARES法案》对《国内税收法》第168(k)条规定的加速折旧规则进行了修正与澄清。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包含一项条款,允许纳税人对特定类型的"合格资产"申请额外折旧扣除(最高可达100%),其中包括折旧年限不超过20年的资产。 该法案另行界定了"合格改善资产"(QIP)概念,定义为"对非住宅不动产建筑内部区域进行的任何改善,且该改善在建筑首次投入使用之后投入使用"。 尽管《减税法案》界定了合格改良资产,却未赋予其15年折旧年限,导致该类资产无法作为"合格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扣除。此项疏漏被普遍视为立法起草失误,亟需通过立法修正予以补救。
《CARES法案》通过将合格改善资产(QIP)的折旧年限设定为15年,修正了起草中的错误,从而使其符合"合格资产"的认定标准,有资格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该法案同时修订了"合格改善资产"的定义,将其限定为"纳税人实施的改善工程",从而杜绝了纳税人因购置"二手"QIP而享受加速折旧的可能性——这一问题在原法案草案中尚属法律空白。上述修正条款具有追溯效力,视同已纳入《减税与就业法案》。
该条款不仅应通过允许企业修改往年纳税申报表来增加其现金流获取渠道,还应激励纳税人在国家从新冠疫情紧急状态中恢复之际持续投资于改进措施。
第2308节 用于生产洗手液的酒精暂免消费税
作者:詹姆斯·霍华德与托里·罗瑟勒
《CARES法案》免除了2019年12月31日后至2021年1月1日前移出的蒸馏酒的消费税,这些酒用于或含有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关于COVID-19疫情发布的任何指导方针所生产和分发的洗手液。 虽然变性酒精本已免税,但酿酒商担忧使用未变性酒精(即供人类饮用的酒精)生产洗手液将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税负。在《CARES法案》出台前,此类蒸馏酒的联邦消费税为:单历年生产的前10万加仑按每加仑2.70美元征收。 超出2200万加仑后,每加仑税额为13.34美元,此后则为13.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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