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我们曾报道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已延长《公共应急准备法》(PREP Act)的适用范围,为提供针对COVID-19的"覆盖对策"的"覆盖人员"提供法律豁免。 正如我们在4月17日对该文章的更新中所指出的,HHS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于4月14日发布了一份综合咨询意见,针对《PREP法案》豁免范围的常见问题和关切作出说明。 该咨询意见特别提醒寻求PREP法案豁免的个人及实体:其仍需自行确定两项关键事项:(1)自身是否符合"受保护人员"资格;(2)所提供产品是否属于"受保护对策"范畴。
《预防和准备法案》最初于2005年12月签署生效。然而在 新冠疫情爆发前,极少有法院对该法案进行过实质性解释或适用。 这种司法解释的缺失,使得《预防、准备和应急响应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在实际诉讼中的适用方式存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过去 数月间 ,全美各地法院陆续 作出的裁决,为理解该法案的适用边界及其在处理新冠疫情相关案件时的实施方式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些案件具有若干共同特征。它们 均涉及最初在州法院提起的诉讼,随后被告依据《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下的联邦问题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联邦法院。每起案件中 ,原告均提交了将案件移回州法院的动议,且所有移回动议均获准许。 各法院在这些案件中采用的相似法理,共同揭示了《预付责任保护法》豁免权作为新冠相关侵权索赔抗辩的局限性,同时也为潜在的抗辩途径提供了启示。
《预防法案》要求必须存在与积极使用覆盖性防护措施之间的因果关联,而非仅凭所谓未使用该类防护措施的指控。
马格里奥利遗产诉安多弗亚急性康复中心案一,案号206605(KM)(ESK),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45055号,第*1-2页(新泽西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12日)。
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首项裁决,涉及代表被告护理机构的居民和患者提出的过失、非法致死及医疗事故索赔。 马格里奥利遗产诉安多弗亚急性康复中心案I,案号206605 (KM)(ESK),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45055号,第*1-2页(新泽西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12日)。 原告系一群在被告照护期间死亡的个人,"据称系因被告未对冠状病毒感染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同上,第*3页。被告依据 《预防、准备和应对法案》主张法定豁免权,并以该主张的裁决涉及联邦法律问题为由,将案件移送联邦法院审理。
在处理被告主张的法定豁免权时,法院重点关注了原告关于被告未能采取充分防控措施阻止新冠病毒传播的指控。法院将 此类指控与"被告通过使用或实施防控措施造成损害"的观点区分开来,指出: "事实上,原告主张(除其他事项外)被告存在过失行为,包括 未能采取某些据称联邦法律要求的防控措施。" (见第28页)法院同时 指出诉状中指控的其他过失行为——社交隔离、隔离措施及封锁行动——均不属于《预防和准备法案》所涵盖的"防控措施"范畴。 Id.at 31.法院 并未"裁定被告是否就特定诉求享有《预防与应急准备法》抗辩权……。其裁决核心在于《预防与应急准备法》并未完全占据该领域,以致排挤州法院对州法过失诉求的管辖权并强制要求联邦专属管辖",并据此批准了移送动议。
地区法院在认定将案件移交州法院审理是恰当时,还深入探讨了《预防和准备法案》的适用范围,指出:"相较之下,本案诉状并未主张原告的伤害源于被告向其施打疫苗或药物(或提供防护装备)等行为——而正是此类活动通过提供豁免权获得了《预防和准备法案》的保障。" 同上,第27页。法院援引该法案 强调,《PREP法案》"涵盖'合格的流行病或疫情产品'——包括'药品(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g)(1)条定义, 生物制品(按本法典第262(i)条定义)或器械(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h)条定义)'。"
巴斯金诉大蓝医疗案,案号:2:20-cv-2267-HLT-JPO,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50012号(堪萨斯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19日)。
第二起案件由美国堪萨斯州地区法院审理,同样是对某护理机构提起的过失致死诉讼,指控"被告因未能防范新冠病毒感染而存在过失行为"。 巴斯金诉大蓝医疗案,案号2:20-cv-2267-HLT-JPO,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50012号,第*1页(堪萨斯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19日)。 被告方申请移送联邦法院审理,主张完全预先排除原则适用,从而构成联邦问题管辖权。同上,第*6页。
在审议该论点时,法院将《预防暴露后治疗法案》赋予的豁免权概括如下:"该法案为所有与受保护对策(即特定药物、生物制品或器械)的实施或使用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索赔提供豁免。 但故意不当行为索赔可豁免此项,且诉讼须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各州关于受保障对策管理或使用的相异或冲突性法律均被预先排除。”同上,第*14页。
针对诉状中的指控,法院承认:"原告在诉状中从未暗示死者死亡与任何药物、生物制品或器械(即受保障的应对措施[])的使用存在因果关联。该主张 恰恰相反:正是不作为而非作为导致了死亡。"见同上,第*14-15页。 由于诉状指控的是未采取应对措施,其主张缺乏《预防与应对计划法》要求的与应对措施使用之间的因果关联。在缺乏 该因果关联的情况下,《预防与应对计划法》不适用,亦不能"依据完全预先排除原则确立联邦问题管辖权"。同上,第*21页。基于此理由,地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交州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巴斯金案是针对Big Blue Healthcare的12起关联案件之一,所有案件均于2020年8月19日合并审理,并作出相同裁决。 参见: 罗迪纳诉大蓝医疗案,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50021号;卢茨诉大蓝医疗案,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50020号。
谢罗德诉综合医疗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案号20cv1198,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律汇编第191885号(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2020年10月16日)
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诉讼时采纳了Maglioli案的推理依据,该诉讼指控"死者因被告未采取预防措施且未使用覆盖性防护措施而死亡"。 谢罗德案,2020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91885号,第20页(宾州西区,2020年10月16日)。 法院认定"鉴于原告诉状指控Brighton未向死者提供任何防护/应对措施,原告主张的索赔超出了《预备应对措施法》的适用范围——该法旨在为Brighton这类机构提供豁免权,当机构因实际采取的应对措施被起诉时适用"。同上,第*20页。
冈特诉CCRC运营公司-自由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案,案号:8:20-cv-1546-T-36TGW,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律汇编第201622号(佛罗里达中区法院,2020年10月29日)
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另一宗涉及专业护理机构居民死亡的案件中同样批准了移交动议,理由是原告"未主张任何与被告'物理提供'任何'应对措施'相关的责任理论",因此《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法案》不构成联邦问题管辖权的依据。Gunter诉CCRC OPCO-Freedom Square有限责任公司案,案号8:20-cv-1546-T-36TGW,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201622号,第*15页(佛罗里达中区法院,2020年10月29日)。
即使权利要求暗示了对所涵盖的对抗措施的积极使用,法院仍要求存在因果关联。
在劳动就业纠纷背景下,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近日批准了一项移送动议,将医院雇员针对雇主的工资违规索赔移交州法院审理。该雇主要求部分"小时工需在班次开始前至少15分钟到岗,以便接受健康筛查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却未就这额外时间支付报酬。 Haro诉Kaiser Found. Hosps.案,CV 20-6006-GW-JCx,2020 U.S. Dist. LEXIS 162522,第*1页(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2020年9月3日)。被告 依据《预付医疗法案》及《劳资关系法》主张联邦问题管辖权,遂将本 案移送至联邦法院审理。
与上述案例相同,原告提出移送动议,地区法院经认定后予以批准,理由是《预防暴露保护法》豁免条款不适用,因为"哈罗的最低工资索赔与凯撒医疗集团采取的任何受保护防护措施均无因果关联"。 同上,第6页。尽管 医院辩称"其医疗筛查人员使用口罩、面罩等多种个人防护装备,因此筛查流程属于受保护的防护措施", 但法院认定"最低工资索赔与筛查程序本身并无因果关联,而是源于要求员工提前15分钟到岗的规定",并指出医院本可在员工工作时间内完成医疗筛查,从而完全规避最低工资索赔。同上,第7页。
《准备法案》豁免权仍可能适用,即使该法案未能完全取代所有州法律主张
这些近期裁决还强调了其他程序性方法,即在发回重审程序之外的情形下,《预防性执法保护法》仍可能适用以提供豁免。例如,马格里奥利案法院拒绝裁定"被告是否就某项或某几项主张享有《预防性执法保护法》的抗辩权",将此问题留待"州法院在发回重审时裁决"。 Maglioli案,2020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145055号,第*31页(新泽西州地方法院,2020年8月12日)。
在审理针对某养老院的类似不当致死案件时,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同样指出:"若被告认为原告依据州法律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求受《州法律救济保护法》限制,则应向州法院提出驳回动议。 若州法院驳回州法主张,原告方可决定是否依据《预付责任保护法》向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对此类主张拥有专属管辖权。" Martin v. Serrano Post Acute LLC案,CV 20-5937 DSF (SKx),2020 U.S. Dist. LEXIS 165874,第*5页(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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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批裁决中,联邦法院驳回了被告试图援引《预防性环境保护法》作为依据,依据联邦问题管辖权申请移送案件的主张。具体而言, 法院驳回了以下主张:即当诉讼主张与联邦问题缺乏因果关联时,《预防性环境保护法》完全排除了普通法侵权索赔的可能性。 的普通法侵权主张 。基于 未使用 受保护对策的索赔很可能被认定缺乏必要的因果关联。
因此,我们预计全国各地的法院将继续认定,某些旨在预防或限制冠状病毒传播的建议——例如保持社交距离、隔离或封锁措施——不属于《预防与响应计划法》所定义的"涵盖的应对措施"范畴。
近期案件中,法院已明确《预防暴露后治疗法》适用于"任何药物、生物制品或医疗器械"的使用。 因此,此类产品(即疫苗、药品和个人防护装备)的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及最终使用者,依据《预防暴露后治疗法》主张完全预先排除和豁免权时,很可能更易获得支持。但法院同时 强调,分析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实施时,必须采取个案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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