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1条是一项曾鲜为人知的节税条款,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该条款最初于1993年通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给予50%的免税额度,此后经历多次修订。 现行版本规定:若符合相关要求且未超出限额,出售合格小型企业(QSB)股票(QSBS)可享受100%资本利得免税待遇。
一项重要要求是发行公司必须是国内C类公司。2017年《减税法案》大幅将美国联邦企业税率从35%降至21%后,采用C类公司开展新业务变得更为普遍。总而言之,在当前税收环境下,若投资于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对C类公司的投资将极具税收效益。
我们考虑了关于资格认证的一些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1202条能否用于收购其他公司,甚至外国公司?
第1202条规定,发行公司须为国内注册企业,2且须积极从事符合资格的贸易或业务,3此外还需满足其他要求。为此,该法规允许发行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穿透式审查以满足积极经营贸易或业务的要求,前提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至少50%的股权。4
虽然第1202条的立法初衷是为美国小型成长型企业提供税收激励,但该法规似乎并未禁止通过新设立的C类公司融资来收购另一家C类公司。只要新设立的C类公司收购目标C类公司至少50%的股份,被收购方即可满足子公司测试标准。 此外,此类目标C公司似乎可以是外国公司。
然而,考虑到第1202条的立法意图,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以所谓合格小企业作为收购工具的做法。
合伙企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否归属于合格商业企业?
第1202条虽明确了子公司何时可被"穿透"以满足母公司经营性贸易或业务测试,但该法规对母公司何时可穿透合伙企业(如未选择按公司纳税的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未作明确规定。在国税局发布指引前,纳税人可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 适用“公司”穿透规则:母公司必须至少拥有合伙企业50%的资本和利润份额,方可对该合伙企业进行穿透审查。
- 针对合伙企业适用“企业经营连续性”测试:若母公司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则须持有该合伙企业至少1/3的资本和利润;若参与管理,则须持有至少20%。⁶
- 将任何合伙企业视为其合伙人的“集合体”,并允许进行穿透式审查,无论母公司持股比例如何。
无效赎回
第1202条规定,股票须由公司首次发行。7若公司进行不符合资格的股票赎回,则该发行将导致全部或部分股票丧失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资格。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赎回即属失格:(a) 在股票发行前两年起算的四年期内,赎回特定关联方(如持有公司大量股份的创始人)所持股份;(b) 在股票发行前一年起算的两年期内,赎回流通股总价值超过5%。⁸
新投资者应调查公司在其投资前是否曾进行过任何导致失格的赎回,并应寻求相关承诺以确保公司未来不再实施此类操作。
若现有股东欲出售其持股,且知悉新投资者可能寻求合格小企业股东(QSBS)地位,该股东应将股份出售给购买方而非公司本身。然而,购买方无法使用QSBS豁免条款,因该条款要求通过原始股票发行实现。
附带权益的所有权能否符合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待遇的条件?
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非公司制股东,包括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以及S型公司。9除其他要求外,合伙人需在其个人纳税申报表中,按其在合伙企业所持合格小企业股票调整后基准价值的比例,申报相应份额的合格小企业股票收益。10
由于许多QSB由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资金,发起人常询问其附带权益是否符合QSBS免税资格。
根据第1045条(该条款规范合格小企业股票的递延)的法规,持有附带权益的持有人不符合该法规的适用资格。具体而言,该法规所指的是合伙人的资本¹¹,而附带权益属于合伙利润的份额,而非资本。
尽管这些规定并未明确适用于第1202条,但我们认为,这些规定使得主张附带权益持有人能够将其从持有合格小企业债券(QSBS)的基金中分配到的收益排除在外变得极为困难。
1所有章节引用均指《国内税收法典》或其下颁布的财政部规章。
第1202(d)(1)条
第1202(e)(1)条
第1202(e)(5)条
5企业要获得合格小企业(QSB)资格,其总资产总额在投资者购股后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第1202(d)(1)条。
第6节第1.368-1(d)(4)、(d)(5)条示例8和10
第7节第1202(c)(1)(B)款
第1202(c)(3)(A)-(B)条。该法规对两项赎回规则均设定了微不足道的例外。第1.1202-2(a)(2)、(b)(2)条
第9节第1202(g)(4)款
第1202(g)(1)(B)条
11第1.1045-1(d)(1)(ii)、(d)(2)、(e)(2)(A)-(B)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