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一巡回法院辖区内,涉及不具备《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的集体成员的损害赔偿集体诉讼均属不当,即使该等成员在其他司法辖区具备诉讼资格亦然。 上月底,第十一巡回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全票通过的裁决,撤销了GoDaddy公司与全国性消费者集体达成的3500万美元和解协议。该集体成员在2014至2016年间曾收到GoDaddy的自动营销电话。法院驳回和解协议的原因在于,集体定义中包含部分成员——根据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例,这些成员不具备《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
该案始于2019年8月,苏珊·德拉岑在阿拉巴马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Daddy公司涉嫌使用自动拨号系统向德拉岑及其他消费者拨打电话并发送短信推销产品,此举违反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此案(德拉岑诉GoDaddy案)最终与杰森·班尼特和约翰·赫里克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针对GoDaddy提起的两起相关集体诉讼合并审理。
在与GoDaddy协商后,Drazen、Bennett和Herrick提交了一份拟议的集体和解协议,其中部分内容将集体定义为:
凡于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通过3Seventy公司使用的网络软件应用程序,或由思科统一通信管理器组成的软件程序及平台所实施的外呼活动,向其手机拨打语音或短信呼叫的美国境内所有人员。
在Drazen案中,地区法院对Salcedo诉Hanna案—— 该案由第十一巡回法院审理,裁定接收一条不受欢迎的短信不足以构成《宪法第三条》所要求的具体损害——可能对拟议和解集体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 地区法院最终裁定仅需指定原告具备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且即使集体定义中包含 部分在第十一巡回法院辖区内无法成立有效诉讼请求的成员,这些缺席成员在其他巡回法院辖区内仍可能具备诉讼资格。
地区法院批准认证该集体诉讼的条件是:将仅收到一条短信的赫里克从列名原告中移除。在提交不含赫里克作为列名原告的修订版和解协议后,地区法院正式认证了该集体诉讼并初步批准了和解方案。该和解协议除其他条款外,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赔偿方案以及集体诉讼律师的律师费。
异议人胡安·平托登场。在地区法院批准律师费后,平托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其主张包括:因协议规定的赔偿方式,该和解协议须接受《集体诉讼公平法》(CAFA)的严格审查。地区法院驳回了平托的主张,平托遂向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巡回法院从未审理平托依据《联邦法院法》提出的异议;相反,该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认证令及对集体和解的批准,理由是部分集体成员缺乏《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法院指出这关乎"我们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核心"。第十一巡回法院进一步阐明:"因此,我们不能在集体诉讼的门槛处放弃《宪法第三条》的要求。" 法院阐释道:"任何包含依据本院判例将永远不具备诉讼资格成员的集体定义,都是站不住脚的集体定义。"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解释称,该结果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TransUnion LLC诉Ramirez案中的裁决,以及该巡回法院自身在Cordoba诉DirecTV, LLC案中的判例。在TransUnion案中,最高法院裁定:(1)主张法定侵权的原告若要确立足以满足《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的损害,须证明其主张的损害存在"与历史或普通法中类似情形密切对应的依据";(2)"每位集体成员必须具备《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方可获得个人损害赔偿"。 在《科尔多瓦案》中,第十一巡回法院阐明,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缺席集体成员的诉讼资格"可能对集体认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某个阶段,地区法院必须先确定每位缺席集体成员是否具备诉讼资格,才能授予其任何救济"。
因此,法院依据萨尔塞多规则对当事人的集体诉讼定义进行了分析——该规则认定单次接收垃圾短信不满足诉讼资格所需的损害要件。由于当事人提出的集体诉讼定义包含仅接收过单次短信的成员,该定义被认定为不妥。鉴于当事人未就此问题提交书面陈述,法院未就单次接收垃圾电话是否满足《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的具体损害要件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最终撤销了集体诉讼认证及和解方案批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当事人"参照TransUnion案及其普通法类比分析重新界定集体范围"。
对于面临集体诉讼的公司而言,本案强调了在诉讼每个阶段(包括任何集体索赔的和解)都需彻底分析诉讼资格存在性的重要性——毕竟集体和解需经法院批准。诉讼资格不仅对代表原告至关重要,对寻求金钱救济的每位缺席集体成员同样不可或缺。 企业在起草拟议集体诉讼定义时必须精准严谨,并在和解批准程序中做好充分准备,证明所有集体成员均存在足以满足宪法诉讼资格及联邦法院受理条件的"具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