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意料之外的供应链中断使部分汽车供应商难以按时按预算生产满足下游订单需求的零部件。虽然寻求替代零部件来源可缓解排程问题,但为图便利而采取的做法可能使供应商与替代零部件来源方面临重大的专利侵权索赔风险。本文阐述了这些实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协议工具——如附条件许可和"已制造"条款——主动管理此类风险。
对于汽车行业而言,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旨在优化供应链效率的策略,反而可能使供应链更易受中断影响。尤其当汽车制造商及其一级、二级供应商在整车各系统中集成更多复杂电子元件时,这种风险更为显著。二级供应商的供应中断可能导致一级供应商无法按时或按预算交付产品,最终延误整车生产与交付。 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都应在缓解潜在供应链中断影响时,充分考量知识产权风险。
汽车供应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供应商可能对供应给客户的组件拥有多种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和商业秘密。专利赋予供应商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要约销售专利所涵盖产品的权利。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在保密信息得到妥善保密期间,可保护供应商对该信息的权益。
专利允许专利权人在约20年内限制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该专利发明。
商业秘密保护保密信息(例如配方、模式、汇编、客户名单、机密销售信息、程序、装置、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只要该保密信息得到妥善保密。
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均保留知识产权,除非通过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授予他人使用权。当一级供应商从持有部件专利的实体处采购所需组件时,这些知识产权不会引发问题。但当供应链中断迫使供应商转向其他渠道采购这些部件时,情况便会改变。 若未签订许可协议或其他允许一级供应商或替代供应商自由使用原始供应商知识产权的协议,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有信息的各方将面临被原始供应商起诉的风险。
相较于其他垂直领域或行业,汽车供应商和整车制造商(OEM)是专利申请量最大的群体之一。因此,汽车行业内的企业签订供应协议时,应格外注意他人的知识产权权益。
供应链中断的示例
为说明潜在风险,以下图所示的事实情况为例。如图所示,一级供应商根据指定供应协议向汽车制造商提供指定部件(例如汽车的车载娱乐系统)。该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A合作,将后者提供的指定组件(如显示屏)集成到指定部件中。二级供应商A持有保护指定组件的专利,但该专利对从二级供应商A采购指定组件的一级供应商不构成问题,因为供应商通常会提供涵盖该组件的知识产权有限许可。

现在改变假设情境:假设发生某项干扰,导致二级供应商A无法履行向一级供应商提供指定组件的义务。若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B签订替代供应协议,由后者制造同款显示屏,则二级供应商B是否会侵犯二级供应商A的专利权? 此外,若一级供应商使用或销售由二级供应商B制造的侵权产品(如指定组件)来生产汽车信息娱乐系统,是否构成对二级供应商A专利权的侵权?正如许多典型法律回应的情况,这些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个案的事实情况。
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许可的范围。知识产权许可通常授予的权利包括对受保护组件的"制造"、"委托制造"、"使用"或"销售"权。 至少,二级供应商A与 一级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应授予一级供应商 对指定组件的"使用权 "。这实质上允许一级供应商在 制造指定部件时使用 指定组件,该权利是供应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然而,若协议未授予针对指定组件的其他权利(如"制造"或"委托制造"权),当一级供应商 自行制造 指定组件或委托第三方(如二级供应商B)制造时, 将 面临二级供应商A 的诉讼风险。 此外,若 二级供应商B 向一级供应商 生产 或销售指定组件, 同样可能面临来自二级供应商A的 诉讼风险。
鉴于这些风险,客户可通过协商获取更有效应对供应链潜在中断的知识产权许可,从而限制因供应商违约引发的未来诉讼。授予此类许可的供应商不仅能就协议争取更高补偿,还能在发生中断时为客户提供替代方案,从而与客户/OEM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关键在于,供应协议中若缺乏周全的许可条款,可能导致供应商利润损失、客户与替代供应商共同卷入知识产权诉讼,并引发客户与OEM之间供应协议的违约风险。因此,供应链中所有参与方都应确保客户与原始供应商的协议充分考虑并解决因供应链中断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主动缓解供应链中断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协议中可纳入两项典范条款:即"已完成"条款与条件许可条款。下文将对这些条款进行更详尽的阐释,它们能为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方带来益处。
延续上述示例,如下图所示,若显示屏的供应协议包含以下一项或两项条款,一级供应商可向二级供应商B采购显示屏,从而履行其在供应协议项下向汽车制造商提供信息娱乐系统的义务。二级供应商A即使在触发附条件许可或"已制造条款"的供应中断后,仍可从一级供应商处获得专利使用费或报酬。二级供应商B 为一级供应商生产显示器时,无需承担 侵犯二级供应商A知识产权的风险。
在此情境下,二级供应商B将要求确保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B之间的供货协议包含充分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A之间存在"已完成"条款或附条件许可,以便二级供应商B能够制造指定组件。二级供应商B还应确保一级供应商就二级供应商A提起的任何诉讼向其提供赔偿保障。

“已完成”条款
知识产权许可通常授予被许可方与许可产品商业化相关的权利,例如使用和销售许可产品。许可协议中的"委托制造"条款特别授予被许可方"委托制造"许可产品的权利(即除自行制造许可产品并销售许可产品外)。"委托制造"条款应考虑并包含许可协议项下的以下权利与义务:
- 授予“已完成”权利的任何条件(类似于下文所述的附条件许可)。
- 涵盖许可产品的任何特定知识产权的时间表,以及被许可方和/或第三方制造商应向许可方支付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
- 授予许可方此类权利的期限。
- 一份不诉诸法律的协议,承诺不向被许可方或其委托制造许可产品的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
通过向被许可方授予"已制造"权利,许可方不得起诉被许可方将许可产品委托其他供应商生产的行为。 即使协议中未包含不诉第三方制造许可产品的条款,如若干案例所指出的,"已制造"权利同样转移至可能制造许可产品的第三方供应商,从而使这些供应商免于因制造许可产品而遭受许可方提起的诉讼。参见: 英特尔公司诉博通公司案,173 F. Supp. 2d 201(特拉华地方法院2001年);Asetek控股公司诉Coolit系统公司案,案号C-12-4498 EMC(加州北区法院2014年6月16日);Tulip Computers International诉Dell Computer Corporation案,民事诉讼编号00-981-KAJ(特拉华州地方法院2003年2月4日)。根据授予客户的"已制造"权利,客户与第三方供应商均可免受供应商的知识产权诉讼。
有条件许可
有条件许可是供应协议中的一项条款,当特定预设条件发生时,该条款授予被许可方对许可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通常以支付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费用作为交换。与"委托制造"条款类似,有条件许可应避免在以下方面存在任何歧义:触发许可授予的条件、涵盖许可产品的知识产权范围、许可期限,以及客户应向供应商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此外,客户应确保该许可条款赋予其自主生产组件或委托第三方供应商制造组件的权利(例如类似前述"已制造"条款的安排)。在条件许可下,许可方将保留所有知识产权,直至特定条件达成或发生。
延续上述示例,若供应协议包含一项附条件许可,该许可在二级供应商A发生违约 或威胁违约时触发,则任何违约或威胁违约行为(例如二级供应商A要求 单方面涨价、威胁违约或未能履行供应协议项下交付义务)均将触发附条件许可的授予。 一旦向一级供应商授予附条件许可,该供应商即可 行使许可赋予的权利,自行制造(或委托制造)指定组件。 此外,根据精心设计的许可条款,许可方将获得专利使用费(例如来自一级供应商和/或 二级供应商B),且被许可方与替代供应商均可免于因该指定组件而面临二级供应商A的专利诉讼风险。
优点与缺点
供应商与客户在这些安排中获得的利益存在差异。例如,授予附条件许可的供应协议与在供应协议中授予客户"已制造"权利的许可条款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 对于供应商而言,有条件许可协议可能更具吸引力,因为只要其履行供应协议中的义务,便能保留其知识产权的全部专有权。客户委托第三方供应商生产产品或自行生产产品的能力仅限于特定条件下,因此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客户无法生产或委托生产该产品。
- “已制造”权利对客户更具吸引力,因为当客户预见到供应商可能违约或无力履行大额订单时,该权利能保障客户将产品制造转包给替代供应商。根据双方的谈判立场,“已制造”条款还可能要求替代来源(如本例中的二级供应商B)就相关组件支付专利使用费。
结论
汽车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无论作为客户、原始供应商还是替代供应商——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均应考量知识产权影响。此举既可避免代价高昂的知识产权诉讼,又能使原始供应商通过供货协议中的专利使用费或服务费获得稳定收入来源。本文作者可协助分析贵公司的供应链合同中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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