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桩已结案的诉讼审判凸显了加州法律下公共妨害索赔的潜在扩张趋势,更广泛而言,这亦预示着大规模公共妨害诉讼的可能扩大。
2023年4月24日,旧金山联合学区诉JUUL实验室公司等案(案号:19-op-8177,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开庭陈述,这场由旧金山联合学区(SFUSD)与烟草制造商奥驰亚集团(Altria)在联邦法院展开的重大诉讼由此拉开序幕。
该审判是多区诉讼(MDL)中的风向标案件,涉及约5,000起诉讼,指控JUUL实验室公司(JUUL)产品的营销行为引发青少年电子烟危机,公共实体有权就此获得赔偿。 案号:19-md-02913-WHO(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名:关于JUUL实验室公司营销、销售行为及产品责任的诉讼
在2022年12月达成12亿美元和解协议后,JUUL及相关个人被告已退出本案审判程序,因此庭审中仅剩的被告为奥驰亚集团旗下关联公司——该集团于2018年12月收购了JUUL 35%的股权。 5月10日,即原告方完成举证次日,各方宣布就针对奥驰亚的诉讼达成和解,从而避免了法庭裁决。
在庭审中,奥驰亚辩称旧金山联合学区不仅无权依据加州法律提起诉讼,即便有权起诉,该学区也未能指控奥驰亚存在任何导致或助长所谓滋扰行为的举动。 与此同时,旧金山学区则主张,其有权依据"财产损害"理论提起诉讼——该损害源于青少年电子烟危机,且青少年使用电子烟设备的综合证据足以证明奥驰亚在市场中的存在加剧了滋扰风险。
旧金山联合学区所倡导的传统公共妨害索赔范围扩大,将为众多行业的制造商带来新的责任风险。
扩大提起公共妨害诉讼的授权
旧金山联合学区案 已扩大了公共实体依据加州法律提起公共妨害诉讼的授权范围。
《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731条和第3493条规定了公共妨害索赔的两种独立授权类型:(1)由"财产受到损害"或"个人享受受到减损"的私人提起;(2)由存在妨害行为的市政机构的授权律师提起。
在简易判决中,奥驰亚辩称旧金山联合学区既不属于《加州民法典》第3493条规定的"私人",亦无权依据第731条或第3494条提起公共妨害诉讼。双方均援引了第五上诉法院在《路易斯诺传教印第安人里康部落诉弗林特案》(70 Cal. App. 5th 1059 (2021年)案,奥驰亚据此主张该案证明仅《加州法典》第731条明确授权的主体方有权提起公共妨害诉讼,而旧金山联合学区则认为该案"确认了政府实体作为一般主体提起公共妨害诉讼的权限"。
然而,在针对简易判决动议的庭前裁决中,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威廉·奥里克裁定:"至少……旧金山联合学区依据第731条有权就损害其财产的公共妨害提起诉讼。"奥里克法官并未裁定任何政府实体均可提起公共妨害诉讼,同时将"财产"概念的适用范围问题留待日后裁决。
庭审记录本可为法院依据《第731条》评估何种财产损失符合可追偿条件提供背景依据。旧金山联合学区主张了多项损害赔偿与费用理论,包括:
- 学生为寻找电子烟吸食地点而破坏学校财产;
- 安装和维修安全设备的费用,以阻止学生进入常见的电子烟聚集场所;
- 为教职员工、学生及家庭开发反电子烟培训材料的成本;
- 培训教职员工识别学生使用的电子烟设备的费用;以及
- 用于应对学生电子烟问题的教职工时间成本。
法院本将裁定这些费用在多大程度上构成足以支持公共妨害索赔的"财产"损害。
对"妨害行为因果关系"定义的扩展
奥驰亚与旧金山联合学区的诉讼案,是众多行业企业可能因造成所谓公共妨害而被追究责任的最新例证。未来法院将如何裁决加州法律中一个重大悬而未决的问题——即争议行为是否满足公共妨害索赔的因果关系要求——将决定此类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旧金山联合学区依据查尔斯·布雷耶资深地区法官在《旧金山市与县诉普渡制药有限合伙公司案》(案号:18-7591)中的裁决,将处方类阿片类药物供应链成员的责任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奥驰亚集团参与电子烟设备销售的行为。 旧金山联合学区主张奥驰亚是导致青少年电子烟危机的"重要因素",并指出该公司涉嫌参与制定JUUL的营销策略。
旧金山联合学区将电子烟类比处方类阿片类药物,均基于总体统计数据:前者是关于非法阿片类药物处方的总体证据,后者则是青少年电子烟使用的总体证据。该学区主张,这些证据足以认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奥驰亚公司导致了青少年电子烟危机。 与此同时,奥驰亚援引加州多起相互矛盾的判例,辩称任何被指控的行为都不可能满足公共妨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要件。具体而言,奥驰亚指出加州诉普渡制药案(加州诉普渡制药有限合伙公司,案号:30-2014-00725287)中针对阿片类药物制造商的诉讼判决,以及加州上诉法院针对枪支制造商的诉讼判决(枪支案件,126 Cal. App. 4th),均支持其立场。 案号30-2014-00725287,以及加州上诉法院审理的枪支制造商诉讼案《枪支案件》[126 Cal. App. 4th 959 (2005)]均支持"原告须证明被告行为与指控危害存在实质关联"的裁决原则。 奥驰亚辩称其在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才投资JUUL,且旧金山联合学区未能指控奥驰亚存在任何实际行为导致侵权。
由于达成和解,奥里克法官将不会就本案的因果关系问题作出详细裁决,关于公共妨害责任范围的重要问题仍悬而未决,具体而言:
- 责任是否延伸至那些在滋扰行为已然开始后仍被指控助长滋扰的公司投资者,以及
- 是否足以证明因果关系的是对妨害状况的综合证据。
未来公共妨害诉讼中的潜在被告应警惕本案及类似案件所呈现的情形,即法院可能采用宽泛的因果关系定义,仅凭市场存在证据便认定公共妨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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