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及30日,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就一起药品诉讼案举行了两场"简易陪审团审判"。该诉讼由多名患者提起,他们声称服用被告吉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并生产的、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艾滋病治疗药物后,导致肾脏和骨骼受损。
这两起诉讼由服用过吉利德公司研发的含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富马酸盐(TDF)药物的人士提起。 原告方主张基列公司含TDF的药物存在缺陷,公司未向患者警示骨骼及肾脏损伤风险,且公司选择开发含TDF药物而非更安全的替诺福韦艾拉酰胺富马酸盐(TAF)药物,导致患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该系列案件已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由乔恩·S·蒂格法官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全美数千名原告均对吉利德公司提出了类似指控。
"简易陪审团审判"是一种独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允许当事人在具有约束力的审判程序启动前,通过非约束性程序向实际陪审团成员提交证据。如下文将详细阐述,法院采用此程序并要求全体原告填写详尽的《原告事实说明书》,为复杂的多原告诉讼中的被告提供了重要启示。
原告事实说明书
原告事实清单(PFS)为被告提供了关键的证据开示工具,尤其在面对数百名个人原告提起的合并诉讼时。在此,各方就24页的PFS达成早期协议,每位个人原告均须完成该文件。
法院命令每位原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产披露表》,通常为其案件合并至蒂格法官审理的本案后六十日内。此外,原告还须就《财产披露表》中列明的特定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经审查提交的初步证据文件后,吉利德公司以原告未积极推进诉讼程序且未遵守法院案件管理令为由,提出驳回原告主张的动议。吉利德主张,由于原告未能提交初步证据文件且未补正已提交文件中的缺陷,其权益受到损害,故驳回诉讼是适当的制裁措施。 原告方回应称其正在补充初始PFS文件,且吉利德并未遭受任何不利影响。
最终,各方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准:548名个人原告补正了其诉状中的缺陷,22名原告自愿撤回诉求,52名原告的代理律师撤回出庭声明,27名已故原告的代表同意在90天内补充诉状。
对实务工作者而言,这一结果极具指导意义。首先,它彰显了设计全面且注重事实的初步禁令(PFS)至关重要,该禁令还需建立个人原告提交文件的机制。要妥善准备并完成事实发现程序——包括对集体诉讼代表人的证词记录——就必须尽可能获取充分信息。
其次,这凸显了对已提交的初步事实陈述书进行详细审查以查找信息缺失或其他缺陷的重要性。此举对于向原告送达缺陷通知至关重要,以便获取陈述书中缺失的信息或申请驳回诉讼。正如吉利德公司向法院所指出的,联邦上诉法院已多次确认,当原告未能及时提交初步事实陈述书时,可驳回其诉讼请求。参见:苯丙醇胺(PPA)产品责任诉讼案,460 F.3d 1217, 1232-43 (9th Cir. 2006);多西他赛(Taxotere)产品责任诉讼案,966 F.3d 351 (5th Cir. 2020)。 Liab. Litig., 966 F.3d 351 (5th Cir. 2020)
正如吉利德向法庭所证明的那样,其审查提供了关于患者报告结果(PFS)缺陷的完整记录,包括未能提供有关伤害性质的信息、未能确认医疗保健提供者、未能提供有关争议产品使用或停用情况的信息、未能提供有关医学诊断的信息,以及未能提供费用明细。 而投入这项工作不仅为吉利德带来了额外信息,更使其成功驳回了多项索赔。
陪审团审判概要
本案初期,即2020年1月,蒂格法官签发了案件管理令,采纳原告方提议,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及《北加州地区法院替代性纠纷解决地方规则》第8-1(b)款进行"简易陪审团审判"。 尽管吉利德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无权强制进行简易陪审团审判,但法院认定其有权酌情命令此程序,并认为该程序将"使法院和当事人能够预先识别可能存在可管理性问题的全面实质性审判的任何方面"。
简易陪审团审判允许当事人在为期一天的"庭审"中向由其自行选定的陪审团成员陈述案情,期间适用宽松的证据规则,理论上可为法院和当事人提供促进和解谈判的机会。 正如蒂格法官在其初始命令中所阐述的,采用简易陪审团审判将实现以下目标:(1) 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价值的可靠信息;(2) 通过促进早期和解为当事人及法院节省时间与金钱;(3) 当案件进入该阶段时,为当事人及法院提供开展具有约束力的陪审团审判的最佳方式参考。
然而,正如吉利德所指出的,尽管此举可能为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某些价值,但吉利德为准备和进行多次陪审团简易审判所产生的巨额费用远超其价值——尤其在仍有可通过简易判决解决的悬而未决问题时。 此外,吉利德指出在产品责任诉讼这类涉及现场证人的案件中,单日简易陪审团审判的实用性有限。该公司还强调简易陪审团审判极为罕见,当事人可采用成本更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来评估各自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尽管法院限制了关于简易陪审团审判的公开信息,但两场审判的基本结构要求当事人必须:
- 双方均须在简易陪审团审判前14天提交五页的审判简报、陪审团指示摘要及经双方同意的案件陈述书,以便向陪审团宣读。
- 从选定的发现池中各自确定一名个人原告。
- 不允许现场证人出庭作证,而是通过双方律师提交所有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例如在证据开示阶段提交的文件以及部分证人证词记录。
- 将陈述其肯定立场的时长限制在一小时十五分钟内。
- 进行十五分钟的结案陈词。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简易陪审团审判中的陪审团运作流程。每场审判均由两个六人陪审团共同进行:首个陪审团("集体陪审团")负责作出共识性裁决;第二个陪审团("个人陪审团")则负责裁定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另一项独特安排是,陪审员在简易陪审团审判结束后可自主选择是否与律师就案件进行讨论。
尽管这些陪审团简易审判是否会对诉讼产生影响仍有待观察,但吉利德诉讼案向多原告诉讼中的被告律师表明:原告方可能将陪审团简易审判作为潜在策略,且法院可能在被告反对的情况下仍予以采纳。实务工作者应做好双重准备——既要在案件初期就其适用性提出反驳,又要在必要时以简易审判要求的特殊形式有效陈述己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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