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芝加哥带薪休假及带薪病假与安全假条例》(简称PLO或"条例")正式生效。我们曾在2023年11月该条例公布时进行过报道,指出其文本存在若干关键细节缺失。 所幸芝加哥商业事务与消费者保护局(BACP)于2024年5月发布了最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PLO进行了解释。尽管细则在合规义务方面提供了一些明确指引,但总体而言对雇主而言仍属喜忧参半。本文将简要回顾该条例本身,并解析BACP新细则对合规义务的影响。
芝加哥的PLO:快速回顾
《带薪休假条例》要求芝加哥多数雇主除提供40小时带薪病假(PSL)外,还须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至少40小时带薪休假(PL)。员工若在任何120天周期内为雇主工作至少80小时,且工作地点位于芝加哥地理边界内,即视为"符合条件",有权累积带薪休假和带薪病假。 若员工满足此门槛,每工作35小时应累积1小时带薪休假及1小时带薪病假。雇主可制定高于条例最低标准的政策,但须确保其政策符合关于累积、结转及使用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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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工作者
远程工作者若符合上述"适用员工"的定义,则受该条例保护。因此,即使雇主位于芝加哥,只要员工未在该市实体办公,则不累积休假。但凡在芝加哥市内实体办公的远程工作者,即使雇主位于芝加哥以外地区(或不同州),仍须累积带薪休假(PL)和病假(PSL)。
预付制与应计制
该规则明确规定,对于采用累积制休假政策的雇主,必须允许员工将最多80小时的未用带薪病假(PSL)和16小时的未用带薪休假(PL)从一个福利年度结转至下一个年度。 对于采用"预付"休假模式(即在雇佣开始时一次性提供全部带薪休假和特别休假时长,而非采用累积制)的雇主,其优势在于无需遵循带薪休假方面的结转规定。但规则明确指出,预付模式并不能免除雇主在特别休假结转方面的义务。 换言之,无论通过累积或预付方式,最多80小时的未使用病假必须结转。若采用预付方式,这80小时将叠加在福利年度开始或雇佣开始时提供的40小时病假之上。 因此,若采用预付方式,部分员工年初可能享有120小时(或15天)的PSL额度。
带薪休假政策:结转与等待期
鉴于80小时带薪病假结转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无论休假是否提前集中使用。
采用单一带薪休假账户(PTO)而非分别设置病假(PL)和特别休假(PSL)账户的雇主面临困境。由于该条例未对预先...
现有带薪休假政策方面,实施此类政策的雇主可能面临人员配置问题,因为这些政策必须完全符合《条例》规定——包括80小时病假结转条款。 因此,若雇主预先发放80小时带薪休假(涵盖40小时带薪病假与40小时带薪休假),部分员工年初可能拥有160小时(即20天)的休假额度。
带薪休假政策在设定休假等待期方面也更为严格。该条例规定,雇员自受雇第90个日历日起即可使用带薪病假。但带薪特别休假可在第30个日历日后使用。对于实施带薪休假政策的雇主,必须适用更为宽松的30天等待期规定。
限制使用
在使用方面,该条例除要求"合理预先批准"外,未明确雇主可如何或何时限制雇员使用带薪假,但《细则》制定了平衡测试标准,用于判定雇主基于"运营需求"可拒绝带薪假申请的情形。
雇主基于此理由拒绝带薪休假请求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在特定时间段内授予PL将对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 雇主为芝加哥市民的健康、安全或福利提供关键性需求或服务;
- 在审查、批准和拒绝带薪休假(PL)时,处境相似的员工应获得同等对待;
- 员工在既定福利年度内对所有应享带薪休假享有"实质性使用权"。此处"实质性使用权"指员工具备合理能力使用已累积的带薪休假和带薪病假。
为提供更多指导,该规则列举了若干关于带薪休假使用限制合理性的示例。合理政策应允许员工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的周五休假。但规则同时指出,休假政策可设置"限制期"。例如,若某周五恰逢雇主年度最繁忙日,雇主可禁止员工在此日休假。 过度限制性政策的典型案例是禁止在周一和周五使用带薪休假。
定义12个月周期——福利年度
从行政角度来看,该规则赋予雇主更大的灵活性来确定12个月周期或"福利年度"。福利年度可基于以下因素确定,例如:
日历年度、财政年度或雇员的工作周年日。换言之,雇主可为每位受保雇员设定不同的日期,或选择同时向所有受保雇员授予福利。
通知要求
除关于预付、结转和使用方面的指导外,新规还明确了雇主必须如何遵守《带薪休假法》的不同通知要求。雇主必须提供的两项主要通知包括:(1) 根据《带薪休假法》享有的权利通知("权利通知");以及 (2) 可供使用的带薪休假和病假额度更新通知("额度通知")。 权利通知的提供存在若干不同要求,但主要包括两项:在醒目位置张贴通知,并在员工首笔薪资单中附上该通知,同时每年7月1日前30天内发放的薪资单中也须包含该通知。雇主提供额度通知的方式则更为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在工资条上注明、通过在线系统发布或采用手写记录形式。
收获
该条例现已生效,雇主应审查其带薪休假、带薪病假或带薪休假政策,确保符合《带薪休假条例》及《带薪休假政策新规》的要求。条例允许雇主调整政策,但必须在变更实施前五日内向员工提供书面通知(若变更涉及薪酬调整,通知期将相应延长)。
对于不确定自身政策是否符合《带薪休假法》(PLO)要求的雇主——无论是涉及休假累积、使用、结转还是通知要求——应咨询法律顾问以确定实施必要更新的最佳方式。
特别感谢福里律师事务所芝加哥办公室暑期实习律师梅雷迪思·麦克达菲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