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Westlaw Today于2024年8月27日重新发布。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管理局的最新统计,68.2%的《财富》500强企业注册于特拉华州,2022年美国79%的首次公开募股企业将特拉华州列为其"公司总部所在地",该州2022年共成立313,650家商业实体。 创始人选择特拉华州注册公司的原因众多,尤其在于其灵活的企业法体系——相较其他州份,特拉华州法律往往更有利于企业运营,允许公司根据自身需求构建最优化的组织架构。
但2024年,衡平法院涉足了某些模糊领域,颠覆了数十年的市场惯例及对特拉华州法律内涵的预期——其中部分裁决以可预测且确立的市场惯例为由,废除了企业决策。此举引发了不确定性。作为回应,多家美国顶尖科技企业已宣布计划迁往德克萨斯州及其他被视为更具商业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
特拉华州立法机构已作出回应。 7月17日,特拉华州州长签署了一项新法案,该法案将修订该州公司法,允许通过协议将重大决策权从董事会转移至创始人或大股东手中。此类决策可能涉及并购、董事会构成甚至资本重组。该法案允许公司签订此类协议时,无需触发公司章程修订或其他需要冗长股东批准的程序。
该立法部分条款的起草,是对特拉华衡平法院在"西棕榈滩消防员养老基金诉莫里斯公司案"中裁决的回应。 该案中,法院宣告一项协议无效,该协议赋予某投资银行创始人对广泛潜在行动的批准权。法院认定,董事会和股东将权力授予单个个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条,因此该协议无效且不可执行。 该判决实质上禁止在未经股东明确预先批准且未满足其他程序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公司决策权委托。衡平法院的裁决在公司法律界引发轩然大波,因其颠覆了市场惯例,实质上禁止了现行公司决策架构的运作。
新修订的《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22(18)条授权公司签订股东协议,前提是该协议须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最低对价,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若纳入章程亦不违反特拉华州法律(关于管辖地选择条款的第115条除外)。允许的条款示例包括:
- 限制或禁止合同中规定的未来公司行为。
- 在公司采取特定行动之前,须获得一名或多名人员或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 协议约定,公司或一名或多名人员或实体(包括董事会或现任及未来董事、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将采取或避免采取特定行动。
立法机构明确指出,允许签订对公司施加救济措施的合同,包括针对其董事会或股东的行为或不作为。但该法不授权签订旨在对董事施加救济或后果、或将其作为当事人加以约束的合同。此类合同将依据现行法律进行评估。新法明确规定,不涉及也不改变高管、董事或股东的受托责任。
在2023年另一宗名为Sjune AP-Fonden诉动视暴雪公司的案件中,特拉华衡平法院作出另一项颠覆既定实践的意外裁决。 衡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动视暴雪董事会批准的合并协议因存在缺陷而无效——提交审议的文件实为不完整且非最终版本,该版本未包含披露函、遗漏存续公司章程、未载明交易对价金额,并将与交割前股息相关的条款谈判权限授权给委员会。 该裁决为股东批准程序引入了大量此前从未被视为决策实质要件的程序性要求,更给并购审批流程带来了不确定性。 对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意味着必须待合并协议的完全最终版本(含所有附属文件,包括披露函、各附件及存续公司章程)准备就绪后,方可寻求董事会批准。该裁决还为股东通知流程引入了形式要求——不仅需告知股东如何获取完整最终版合并协议,更须提供全部文件。
特拉华州立法机构再次通过修订《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作出回应,以明确:
- 在新增的第147条中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的合并协议只需达到"基本最终形式"而非最终形式,董事会可于事后予以追认,且董事会的事前批准仅需基于重要条款的摘要即可。
- 根据新增的第232(g)条规定,随股东通知一并寄送或附于股东通知的文件,在判定该通知是否已依法送达时,应视为通知的组成部分。
- 在新增的第268(a)条中,法院取消了另外两项程序性技术要求,一项涉及存续公司的章程,另一项涉及披露附表。
- 在新增的第268(b)条中,披露附表及附属文件不被视为需经董事会或股东批准的合并协议组成部分。
特拉华州立法机构通过了对《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其他修正案,旨在允许合并协议规定在生效时间前未能履行或未能完成合并所产生的处罚或后果,包括丧失任何溢价或其他经济权益,同时允许在合并和整合中实行任命股东代表的做法。
尽管立法机构试图重塑特拉华州作为美国企业之家的地位,但新法仍引发了巨大争议。有人认为这些争议本应通过司法系统解决,另有人则指出此类条款早已司空见惯,立法旨在为企业行为提供确定性保障,使其免受意外挑战。这些修正案的实际效果尚待观察,未来诉讼将检验该立法是否能实现其既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