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客户隐私补充条款

1. 引言

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隐私补充条款》是对富乐律师事务所客户隐私声明的补充说明,适用于位于欧洲经济区的客户及关联实体。  

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以下简称"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是对富乐律师事务所客户隐私声明的补充说明,仅适用于位于欧洲经济区、英国或瑞士的所有客户及关联实体。 我们采用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以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679)及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英国或瑞士(统称"GDPR")实施该条例的任何法令。GDPR或本所《客户隐私声明》中定义的任何术语在本补充条款中具有相同含义。 本《GDPR客户隐私附录》优先于我方《客户隐私声明》中任何相悖内容。 

2. 数据控制者、数据保护官及代表

福里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是就某事项向福里提供的个人数据的独立数据控制者。福里已任命数据保护官及欧盟境内代表。 

富乐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是我们所处理个人数据的独立数据控制者。富乐已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任命了数据保护官及欧盟境内代表。客户可通过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联系方式"部分所述的任何方式联系富乐、其数据保护官或其代表。 

3. 我们收集的客户及关联实体信息及其收集方式

福莱就客户及关联实体收集的个人数据详见我们的隐私声明。

福里律师事务所收集的客户及关联实体个人数据及其收集方式详见我们的《隐私声明》。为签订服务合同,我们可能需要向客户收集个人数据。若未能提供客户或关联实体的任何个人数据,可能影响福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事务中为客户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能力。

4. 处理客户及关联方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

我们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合法依据,包括基于合法利益(在与个人权利和自由权衡后)、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义务、法律要求,以及获得客户或关联实体的同意。 

对客户及关联实体个人数据的处理,仅在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时方属合法。我们针对每项处理活动均具备合法依据(下文所述例外情况除外):

5. 特殊类别的信息

在为客户建立、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或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情况下,我们可能处理某些被视为敏感的个人数据。

福里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某些个人数据可能被视为敏感数据,包括揭示个人种族或民族出身、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会员身份的个人数据,或涉及个人健康状况、性生活、性取向或刑事定罪记录的数据。 福里律师事务所仅在为建立、行使或抗辩客户的法律主张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此类信息,或为履行与该事项相关的法律服务之目的,或根据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进行处理。  

6. 自动化决策

我们通常不会将个人数据用于任何自动化决策流程。

Foley不会将个人数据用于任何自动化决策过程,包括可能对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对其产生类似重大影响的个人画像分析。

7. 客户及关联实体对其信息享有的权利,以及访问和更正其信息的权利

客户及关联实体可能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享有特定权利,包括访问和更新其个人数据的权利、限制数据使用方式的权利、将特定个人数据转移至其他控制者的权利、随时撤回客户或关联实体同意的权利,以及要求我们删除关于客户或关联实体的特定个人数据的权利。 然而,鉴于我们作为律师的身份,客户及关联方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当我们主张法律特权时。客户及关联方亦有权就我们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可能赋予我们的客户及关联实体在我们处理其个人数据方面的特定权利。然而,作为律师,当法律特权主张适用时,或当我们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而无法履行义务时,这些权利可能受到全部或部分限制。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由于我们承担的保密专业义务,这些权利也可能受到限制。 在上述限制条件下,根据适用法律,客户可能享有以下部分或全部权利:

8. 同意在美国处理个人数据

我们可能在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所在国家/地区之外处理其个人数据,包括向美国传输数据。我们仅在法律允许且已采取适当保障措施保护客户及其关联实体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进行此类处理。 

若客户或关联实体位于欧洲经济区("EEA"),为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可能将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传输至EEA境外(包括美国)进行存储。 因此,其个人数据可能被转移至其居住或所在国境外,包括可能无法或未提供同等数据保护水平的国家。客户及关联方信息可能在美国境内被处理和存储,且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法院或执法/监管机构可能依据美国法律获取其信息披露。 客户使用本所法律服务即表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特此同意将个人数据存储及处理于客户或关联实体所在国境外(包括美国境内),且声明已取得所有必要授权并拥有向富乐律师事务所提供此类个人数据的全部法定权利。 

福里律师事务所仅在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已采取适当保障措施保护客户及关联实体个人数据的前提下,方将该等数据转移至其他国家。 为确保向第三方转移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时符合《客户隐私声明》及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福里律师事务所在必要时会与所有数据接收方签订数据保护协议,其中包含欧盟委员会采纳的《标准合同条款》("标准合同条款")。 欧盟委员会认定,依据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的个人数据转移可为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措施。当我们认为必要时,已对标准合同条款作出相应补充。 根据这些标准合同条款,我们的客户和关联实体享有与数据未转移至该第三国时同等的权利,但因我们作为律师的身份,这些权利可能在适用法律或职业责任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受到限制。客户和关联实体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我们索取数据保护协议副本。 

9. 数据保留期限

我们根据内部文件保留政策保存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另有指示,我们可能在案件结案后至少保留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十年(10)年。我们还可能延长保存客户及关联实体信息的期限:

福莱律师事务所根据内部文件保留政策保存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包括在我们代理客户处理相关事务期间。在事务结束后,我们可能继续保留个人数据至少十年(10年)。此后,我们可能继续保留客户及关联实体的个人数据及其他信息:

10. 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的变更

富乐律师事务所保留随时自行决定修订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客户隐私补充条款》的权利,具体修订方式详见《客户隐私声明》。当我们对本补充条款( )进行修订时,将在本网页发布更新后的声明并更新其生效日期。客户在修订内容发布后继续使用本所法律服务,即视为接受相关修订。

11. 联系方式

客户及关联实体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的数据保护官。若客户或关联实体希望与我们取得联系,必须同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及我们的代表。 

若客户或关联实体对我们处理其个人数据有任何疑问,或根据适用法律对个人数据提出任何请求,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的数据保护官。 若客户或关联方对我们的《客户隐私声明》或本《GDPR客户隐私补充条款》存在任何疑问、顾虑、投诉或建议,或需联系我们,请同时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方(或我方数据保护办公室)及我方在欧盟的代表。 

联系福里(数据控制者)
福里·拉德纳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隐私官
321 N. Clark Street, Suite 2800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 60654
美国
+1 (833) 701-1071
[email protected]

联系我们的数据保护官
约瑟夫·埃德蒙森
福里尔·拉德纳律师事务所
威斯康星大道东777号
密尔沃基市,威斯康星州 53202-5306
美国
+1 (414) 271-2400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