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动态:知识产权执法法案在参议院取得进展
作者:杰森·A·贝尔塔与杰弗里·A·西蒙斯
旨在加强知识产权(IP)权利执法的新法案正在国会推进,有望于年底前成为法律。《2008年知识产权权利执法法案》(参议院第3325号法案;下称《法案》)上周获得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目前正等待参议院全体投票表决。众议院已于2008年5月通过了配套法案。
该法案由佛蒙特州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提出,旨在打击针对美国创新成果的全球性假冒和盗版行为。据估算,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已导致美国损失75万个就业岗位,每年造成2000亿美元销售额流失。 "知识产权是美国在少数几个领域明显领先于外国竞争对手的领域之一,"该法案的共同提案人、俄亥俄州共和党参议员乔治·沃伊诺维奇强调道。
参议院第3325号法案将赋予政府多种工具以实现保护美国创新的目标。该立法主要侧重于版权和商标权的执法。 法案要点包括:(1)授权美国司法部长执行民事版权法;(2)增加美国司法部打击知识产权盗窃的资源投入;(3)加重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加强执法手段与处罚力度
该法案最重大的变革或许在于赋予总检察长对侵权者提起版权侵权民事诉讼的权限。根据现行法律,总检察长仅可对刑事版权侵权行为提起公诉。相较于刑事诉讼,民事版权侵权诉讼通常更易举证,因其法律要素较少且举证责任较低。
新法规还通过将商标侵权的法定罚款提高一倍,增加了伪造行为的财务风险,这将使胜诉的原告能够就每项侵权行为获得最高20万美元的赔偿。
司法部新职能
该法案还旨在通过促使外国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来减少全球假冒和盗版行为。若获通过,该立法将在司法部内设立新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该部门将协同其他政府机构制定打击假冒和盗版的联合战略计划。 该计划目标包括:(1)减少国内外供应链中的假冒盗版商品;(2)瓦解此类商品的供应网络;(3)增强他国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能力;(4)制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式程序和国际标准。司法部须每年提交工作报告。
为执行联合战略计划,司法部知识产权执法司将与政府内部其他部门及外国政府开展合作。参议院第3325号法案的另一条款特别规定,联邦调查局将设立专门行动组,负责调查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犯罪。 该法案同时要求组建由司法部计算机犯罪科与有组织犯罪科联合组成的特别工作组。联合战略计划还包含向外国政府提供培训与技术援助的项目,重点面向那些对减少流入美国市场的假冒盗版产品具有最大助益的国家。
更多立法即将出台
这项新立法标志着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运动日益壮大。就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交《知识产权权利执行法案》的前一天,参议员马克斯·巴克斯(民主党,蒙大拿州)与奥林·哈奇(共和党,犹他州)共同提出《2008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法案》,该法案将提供必要资金,用于协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水平。
参议院投票待定
《2008年知识产权执法法案》正等待参议院全体投票表决。若获通过,协调委员会将解决参众两院版本的差异,随后提交总统签署。鉴于莱希参议员等支持者已明确表示希望在国会九月休会前通过该法案,后续程序或将迅速推进。
如需查看法案全文,请访问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0_cong_bills&docid=f:s3325is.txt.pdf
打击eBay假货:欧洲成效参差,美国近期捷报频传
作者:凯瑟琳·L·塔博
近年来,包括蒂芙尼、劳力士、路易威登集团、爱马仕国际集团和欧莱雅集团在内的奢侈品零售商(下称"零售商")已在多个国家对在线拍卖巨头eBay公司提起诉讼,以打击eBay网站上的假冒商品销售行为。 那么这场较量谁占上风?此前零售商方以三胜领先,但eBay近期连夺两胜,双方战绩已趋近持平。
eBay的麻烦始于2001年,当时劳力士在德国起诉eBay,指控其德国网站销售假冒手表。 劳力士的诉讼直至2007年6月才取得突破,德国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力士的诉求。根据eBay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文件显示,德国法院裁定"eBay在获知明确侵权行为后,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劳力士假表)再次出现"。 更近的案例发生在2008年6月30日,法国法院判决eBay因在其法国网站销售假冒商品,需向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及其他高端零售商支付约6100万美元赔偿金。eBay已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此前法国法院刚作出另一项判决:eBay因在法国网站销售假冒爱马仕包袋,被判向爱马仕赔偿约3.1万美元。
然而在过去两个月里,eBay却接连取得两场胜利,分别在美国和比利时获胜。今年8月,比利时法院驳回了欧莱雅集团针对eBay拍卖网站销售假冒兰蔻香水提起的诉讼。比利时法院认定eBay没有义务对网站进行全面监控以查验假冒产品,并要求欧莱雅承担22,000美元的诉讼费用。 欧莱雅表示将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目前在欧洲还有四起针对eBay的诉讼正在审理中。
eBay在美国法院的首场胜诉发生于2008年7月,地点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04年6月,蒂芙尼公司依据《兰汉姆法》及普通法,以直接和间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以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淡化为由对eBay提起诉讼。蒂芙尼公司与蒂芙尼公司诉eBay公司案,2008WL 2755787(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08年7月14日)。 2007年11月经法官审判后,理查德·沙利文法官发布长达49页的判决书,认定蒂芙尼未能就所有诉求履行举证责任,并作出支持eBay的判决。蒂芙尼案,2008 WL 2755787第*56页。
关于直接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裁定"eBay在其广告、主页以及通过雅虎和谷歌购买的赞助链接中使用蒂芙尼商标,属于受保护的标识性合理使用"。同上,第*1页。法院认为,在eBay上销售的蒂芙尼珠宝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识别; eBay仅使用了必要范围内的蒂芙尼商标;且eBay未采取任何暗示蒂芙尼赞助或认可其商标使用行为的举动。同样,法院认定eBay在谷歌和雅虎搜索引擎购买赞助链接的行为不构成直接商标侵权,因该等使用方式与eBay在其网站使用蒂芙尼名称的行为"实质相同"。同上,第*31页。
该判决书主要探讨了eBay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帮助行为——即eBay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尽管其并非销售假冒商品的一方。沙利文法官援引了最高法院在Inwood Labs, Inc. v. Ives Labs, Inc.案(546 U.S. 844 (1982))中确立的帮助侵权判定标准,该标准要求蒂芙尼需证明eBay持续向"其明知或有理由知晓正在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服务。 法院认定存在证据表明eBay具有"普遍认知",即"其网站销售的部分蒂芙尼商品可能为假冒品"。蒂芙尼案,2008 WL 2755787第*37-38页。但法院认为此类概括性认知不足以构成帮助侵权责任,因为"法律要求eBay必须明确知晓具体侵权商品及销售方身份,方能要求其采取行动"制止假冒销售。同上,第*2页。法院多次确认,当eBay确知其网站存在假冒蒂芙尼珠宝时,该公司已采取下架商品及暂停服务的措施。同上,第*1-2、36-45页。
在沙利文法官看来,在缺乏具体侵权实例的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eBay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遏制其网站上的假冒商品销售。法官驳回了eBay应"监控其网站并在蒂芙尼珠宝商品上架前主动下架"的主张。同上,第*1页。法院认为,"最终承担保护商标责任的主体应是商标权人而非eBay"。同上,第*2页。2008年8月11日,蒂芙尼宣布将就纽约地区法院的裁决提起上诉。
尽管面临几乎相同的事实情境,欧洲和美国法院在审理eBay是否应对其网站上销售的假冒商品承担责任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因此,随着蒂芙尼的上诉、欧洲地区剩余的欧莱雅案件以及eBay对LVMH判决的上诉,这场法律战仍在持续。该领域判例法的未来走向以及零售商与eBay谁将最终胜出,仍有待观察。
您是否已用尽专利?最高法院近期裁决影响专利许可
乔治·C·贝斯特
美国最高法院今年六月作出的裁决澄清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并将影响某些专利许可策略的可行性。
专利权用尽原则规定:“专利物品的首次授权销售将终止该物品的所有专利权。”1 因此,专利权人一旦售出专利产品,通常无法通过专利侵权诉讼阻止该产品的后续转售。尽管该原则由来已久,但其是否适用于方法类专利权利要求始终存疑。此外,专利权人有时会运用创新许可策略规避该原则的限制性影响。在广达计算机公司诉LG电子公司案中,2 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该原则适用于方法专利,且专利权人的许可协议未能排除该原则的适用。
事实背景
1999年,LG电子公司(LG)收购了一组专利组合,其中包含争议专利。3 这些专利涉及计算机内部数据流管理方法。4
LG向英特尔授权了一组专利组合,其中包含这些专利。5 根据许可协议,英特尔有权制造和销售采用专利方法的计算机组件。6 但协议同时声明,未授予任何第三方许可,允许其将任一方的许可产品与非LG或英特尔来源的物品、组件或类似产品进行组合。7 另一份独立协议(主协议)要求英特尔必须书面通知其客户:英特尔的许可"无论明示或暗示,均不延伸至您通过将英特尔产品与任何非英特尔产品组合而制造的任何产品"。8
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广达)采购了英特尔组件,并收到了主协议要求的通知。9 尽管收到该通知,广达仍将英特尔产品与各种非英特尔组件组合,制造计算机系统。10 因此,LG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广达。
地区法院对广达作出即决判决,认定因英特尔持有制造和销售该组件的许可,且该组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相关专利权已消尽。11 地区法院随后澄清了其裁决,认定仅设备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已消尽。12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部分维持原判,部分撤销原判。13 该法院重申了先前判例中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的规定。此外,法院认定LG的专利权并未用尽,因为LG未授权英特尔向广达销售英特尔产品用于与非英特尔产品组合使用。14
案裁决要点:最高法院的意见包含三项重要裁决:(1)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可因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产品销售而消尽;(2) 实质上实施所主张发明的产品的无条件销售将导致专利权消尽;(3) 争议许可协议未能使专利权人免于专利权消尽的保护。
方法权利要求可能适用权利耗尽原则
在先判例中,联邦巡回法院曾裁定方法权利要求不受专利权利耗尽原则约束。15 最高法院推翻了该规则,裁定方法权利要求可因销售体现该权利要求方法的装置而消尽。16 法院认为,相反规则将促使各方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将装置权利要求转换为方法权利要求,从而形成"规避权利消尽的途径"。17 "此类结果将违背一项长期原则:当专利产品'经合法制造并销售后,其使用权不应因专利权人利益而受到限制'。"18
确定销售是否使专利权消尽的两部分测试标准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当包含专利权的产品首次经授权销售时,该专利权即告消尽;同时,不完整产品的销售亦可能导致专利权消尽。法院为此提供了两部分测试标准,用于判定不完整产品的销售是否使该产品所涉专利权消尽。
首先,不完整产品必须不存在除实施专利外的合理用途。在作出此项裁决时,法院着重考察该产品是否体现了专利产品的必要特征或专利方法的创新要素。19 法院同时区分了实施专利与侵犯专利的界限。因此,即使存在可能在海外销售时使用专利技术却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也不会影响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20
其次,不完整的产品必须“实质上体现专利”且“几乎完全实施专利”。21 因此,若实施专利仅需"应用常规工艺或添加标准部件",则不完整产品的销售即构成专利权用尽。22 法院在得出此结论时,将争议专利与所谓"组合专利"区分开来——后者中,正是要素组合本身构成了专利的创新性。23
在实践中,该测试在许多情况下难以适用。特定产品是否"实质性地体现"了发明,或者专利是否属于超出本意见所述规则范围的"组合专利",很可能成为未来诉讼的争议焦点。
协议起草
在分析本案细节时,法院审查了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协议的条款。尽管法院认定被许可人具有销售授权,但其推理表明未来许可协议可通过特定方式起草,从而规避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
法院认定这些销售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许可协议并未以任何方式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产品的权利。 该许可仅要求被许可方告知其客户未获得专利许可。尽管存在此项要求,但专利权仍因以下原因消尽:(1)无证据表明被许可方未履行告知义务;(2)告知要求载于独立协议而非许可协议本身。24 但法院同时指出,权利消尽仅阻止专利权主张,并不必然限制许可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25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专利侵权主张已不可行,专利权人仍可提起违约索赔。
《Quanta案判决的启示》
法院的判决具有多重启示。首先,被控专利侵权的当事人应仔细审查许可协议,确认专利权人的权利是否已用尽。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许可协议是否对销售"实质体现"专利的产品设定了任何限制。
其次,未来专利权人若希望规避权利耗尽原则,必须精心拟定许可协议以实现该目标。可行的策略包括:(1) 严格限定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仅授权特定销售或使用场景,同时规避潜在反垄断问题;或(2) 向多方终端用户授予被控发明许可,而非仅针对单一大型制造商。
此外,Quanta案中确立的消尽原则仍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涉及种子或细菌培养物等具有自我繁殖能力的专利商品销售时,该原则将产生何种效力?此类商品因实质上体现了专利技术,其销售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消尽。销售此类产品的企业或许需要审视现有许可协议是否能使其免于消尽原则的约束。
摘要
由于Quanta案判决意味着专利权更易耗尽,专利权人可能仅有一次许可机会。因此,该判决凸显了制定审慎许可策略的重要性,尤其需注重许可协议的起草工作。
提供声音录音供下载是否构成版权作品的“传播”?
作者:布莱恩·J·麦克纳马拉
法院与版权所有者持续努力将传统版权法概念适应互联网环境,尤其针对点对点音乐文件共享行为。2008年4月又出现一例:亚利桑那州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唱片公司针对某被告的版权侵权速审动议,该被告通过KaZaA网站提供音频录制品下载服务。 法院虽理解互联网文件共享系统给版权所有者带来的困境,但最终认定:仅将录音制品副本置于互联网供下载的行为,并不构成《版权法》第17编第501(a)条所指的"作品分发"。大西洋唱片公司诉豪威尔案,554 F. Supp. 2d 976(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2008年)。
2006年1月,唱片公司的调查员从被告帕梅拉·豪厄尔和杰弗里·豪厄尔公开共享的KaZaA文件夹中下载了56首录音作品中的12首。豪厄尔先生承认开设KaZaA账户是为了分享色情内容和免费公共软件,但否认通过KaZaA下载音乐、将音乐存入他人可访问的共享文件夹,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共享歌曲文件。 豪厄尔先生声称其持有包含这些歌曲的CD光盘,并将歌曲复制到电脑仅供个人使用。此外,豪厄尔作证称:他并不知晓共享文件夹中存在任何音乐文件,不清楚这些文件是否因计算机或操作系统故障而产生,且其他人员可访问该计算机及KaZaA账户。
地区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豪厄尔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版权法》所禁止的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分发"行为。《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对受版权保护作品副本进行"分发"的专有权利。参见《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6(3)条。 然而该法并未定义"分发"一词。Howell案,554 F. Supp. 2d 页981。
唱片公司主张,仅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行为——无论是否有人实际下载——就应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传播"。为支持其主张,这些公司援引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Hotaling诉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案(118 F.3d 199 (4th Cir. 1997))中的判决。 在Hotaling案中,某图书馆未经授权将原告作品的缩微胶片副本发送至分馆,且分馆允许公众查阅这些非流通性缩微胶片作品,却未记录查阅情况。尽管该做法使得无法证明作品实际被查阅,但法院裁定:当图书馆将作品列入目录并向借阅或浏览公众开放时,即已"分发"了非法副本。
地区法院驳回了该主张,支持其他法院关于Hotaling案"与《版权法》相悖"的裁决。地区法院指出:"仅将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副本提供给公众,并不构成对版权所有者专有发行权的侵犯。" 554 F. Supp. 2d at 983。相反,地区法院认为"权威判例的主流观点"是:"除非作品副本发生转移……否则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同上。地区法院补充指出,《版权法》中不存在对传播未遂行为追究责任的依据,无论从政策角度看此类责任归责多么理想。
地区法院对传播未遂行为的责任认定立场颇具深意,尤其当结合最高法院在另一对等文件共享案——米高梅诉Grokster公司案(545 U.S.913 (2005))中对主观意图作用的分析来看。 Grokster案涉及因诱导他人侵权及助长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次要责任。 最高法院在判定责任时,考量了点对点软件分发者"满足已知侵权需求来源"的意图证据(Grokster案,545U.S. at 939)。人们自然会质疑:在无需实际证明分发行为的前提下,仅凭当事人意图从事音频录制品的未经授权分发(即主要责任),究竟需要何种情形才能认定其有责? 例如,当共享文件夹内存有数百或数千个录音作品时,要证明被告实际分发了哪些具体作品以及分发次数,往往难以实现。
将Grokster案中的"主观意图"原则应用于直接侵权责任(如Howell案所涉情形),原告能否成功论证:被告通过点对点系统的共享文件夹提供大量此类文件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文件夹内所有文件版权持有者传播权的可责备意图,至少足以获得禁令救济?抑或法院仍需针对每份文件的实际传播行为要求具体证据?
尽管豪威尔案的原告并未提出此类主张,但鉴于音乐产业持续打击未经授权的文件共享行为,相关方和法院未来可能面临这一问题。
关于比尔斯基案:联邦巡回法院就商业方法专利案举行口头辩论
作者:小爱德华·波尔克
在过去一年里,关于何为可专利主题——尤其是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议已跃居专利法领域的焦点,其中"In re Bilski"案成为这场争议的核心。 美国专利商标局(PTO)驳回了伯纳德·比尔斯基关于利用对冲合约降低特定商品批发价格波动风险的方法专利申请。在驳回理由中,PTO指出比尔斯基的发明不具备可专利性,部分原因在于该发明无需借助计算机或其他机器即可实施。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于2007年10月受理比尔斯基的初审上诉,随后在2008年2月主动决定举行全体法官听证会。该院于2008年5月8日听取了口头辩论。
在上诉阶段,联邦巡回法院要求各方当事人及相关法庭之友提交补充陈述,以便法院就五项全体法官会议问题进行审议:
(1) 08/833,89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
(2) 在判定某项工艺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时,应采用何种标准?
(3) 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题是否因构成抽象概念或思维过程而不具备专利适格性;包含思维步骤和物理步骤的权利要求在何种情况下可形成具备专利适格性的主题?
(4) 根据《专利法》第101条,方法或工艺是否必须导致物品的物理转变或与机器相关联,方可成为具备专利资格的主题?
(5) 是否应重新审议州街银行信托公司诉Signature金融集团案(149 F.3d 1368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8年)及AT&T Corp.诉Excel Communications, Inc.案(172 F.3d 1352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是否恰当?若应重新审议,是否应在任何方面推翻该等判例?
尽管许多法庭之友对问题(1)(比尔斯基先生具体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不感兴趣,但多数人对法院最终如何解决问题(2)至(5)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极为关注。事实上,联邦巡回法院要求提交补充陈述后,吸引了来自众多商业和专业组织的40余份法庭之友陈述书。
During oral argument, the PTO asserted that a process is patentable only if that process is either tied to a particular machine or transforms a tangible article to a different state. The PTO contended that Mr. Bilski’s claim covered nothing more than an “abstract idea” and, thus, was not patentable. The PTO cited Supreme Court precedent to support its position. See, e.g., 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84 (1981) (“Transformation and reduction of an article ‘to a different state or thing’ is the clue to the patentability of a process claim that does not include particular machines.”) (quoting Gottschalk v. Benson, 409 U.S. 63, 70 (1972))<span lang="EN">; 帕克 v. 弗卢克, 437 U.S. 584, 588 n.9 (1978) (“本院仅在某一过程与特定装置相关联,或使材料转变为‘不同状态或事物’时,才认定其符合法定定义。”(引自) 科克伦 v. 迪纳尔, 94 U.S. 780, 787-88 (1876)).
在辩论及书面陈述中,美国专利商标局着重强调了专利申请人提出的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该局援引了近期涉及合同订立法律方法、教学方法、对话方法以及臭名昭著的秋千专利(例如游乐场秋千摆动方法)等权利要求。庭审中,部分法官对专利局提出的测试标准是否过于僵化、可能扼杀创新(例如在计算机和软件行业)表示担忧。
相反 ,比尔斯基先生向法院主张,只要某项方法能产生"实际效果",就应具备可专利性,无论其权利要求是否与特定机器相关联,或是否对有形物体进行转化。正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立场,最高法院的判例同样支持 比尔斯基先生的观点。 参见本森案,409 U.S. 71页("有人主张,方法专利必须与特定机器或装置相关联,或必须使物品或材料转变为'不同状态或事物'。我们并不认为,不符合先例要求的任何方法专利都永远无法获得专利资格。");弗卢克案,409 U.S. 71页("'方法'的法定定义具有广义性。……但可据此论证:本院仅在满足特定装置关联性或使材料转变为'不同状态或事物'的条件下,才认定某方法符合法定定义。"……如同本森案,我们认为即使不符合先例中某项要求,有效工艺专利仍可获批。”)。辩论期间,联邦巡回法院部分法官对结果导向测试能否提供有效的专利性标准表示担忧。
尽管联邦巡回法院最终将如何裁决此案尚难预料,但多位法官及法庭之友质疑本案是否聚焦于《专利法》的错误条款。事实上,由于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提出任何现有技术驳回意见,可能迫使联邦巡回法院仅依据第101条审理本案。 但有观点认为,或许更妥当的做法是保持《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对可专利主题的宽泛界定,同时通过专利法的其他条款(如第102条的新颖性要求、第103条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第112条的明确性要求)来解决专利局提出的关切。 这种情况似乎确实存在,因为对冲交易早在 比尔斯基先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就已存在 。
福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迅速投入运营
福莱公关于2008年6月2日正式启用上海办事处,以此庆祝其在中国日益扩大的业务版图。开幕庆典包括在上海博物馆举行的盛大招待会,以及围绕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关键议题展开的圆桌讨论,涵盖全球医药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挑战、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尖端议题等议题。
富乐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律市场已拥有深厚的根基,曾为中国政府提供大量法律服务,包括担任2007年特殊奥林匹克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的国际法律顾问。2007年12月,中国政府批准富乐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新办公室位于上海地标性建筑金茂大厦,由本所亚洲业务部主席孙凯瑟琳女士领导。孙女士先后获得北京大学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位,拥有16年知识产权咨询与诉讼经验,涵盖跨境并购、国际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及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事务。
本月,上海办公室持续扩充团队,新聘知识产权律师赵燕加入日益壮大的法律人才队伍。 赵先生先后获得北京大学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及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他拥有多年知识产权法律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惠普新加坡公司、香港迪康律师事务所及威尔·高士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在电气与机械技术领域,他积累了深厚的诉讼、许可及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经验。
上海办事处的成立,正值中国四川省发生8.0级地震后的悲剧时刻。富乐律师事务所及其员工共同捐赠逾5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援四川抗震学校的建设。 这笔善款将用于重建至少两所安全小学。该律所计划对资助的学校提供长期支持,包括在学生返校后提供额外援助。
富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席莎伦·R·巴纳表示,此次捐赠是该所对中国更广泛承诺的一部分。"富乐律师始终致力于回馈我们生活和执业所在的社区,包括我们最新的社区——上海及大中华区。"
富乐律师事务所为其纽约和波士顿办公室增聘五位知名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福里律师事务所持续扩大其全国知识产权诉讼业务,近期为纽约和波士顿办公室新增四位知名合伙人及一位资深顾问律师。
今年春季,安德鲁·鲍姆、罗伯特·S·韦斯贝恩和卡琳·塞加尔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富乐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为团队带来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广告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安迪和罗伯均拥有多年代理客户处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广告诉讼的资历。 安德鲁的客户群体横跨出版、奢侈品、互动娱乐及家居用品等多个行业领域。罗伯特则服务于互联网、电信、电子及零售业的众多大型企业。卡琳·塞加尔拥有十五年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事务的经验,尤其擅长商标与版权领域的咨询及诉讼业务,在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异议及撤销程序方面积累了深厚经验。
福里律师事务所波士顿办公室的知识产权诉讼团队近日迎来两位新成员——马克·N·亨施克与妮可·盖奇,进一步增强了团队实力。马克以合伙人身份加入福里,在商业诉讼各领域拥有逾16年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科技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涵盖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应用、手机及摄像机等领域。 "高科技领域的任何案件都是我的专长所在,"他表示。 "最令我着迷的,是每次涉足新领域时都能汲取新知。"妮可以资深顾问身份加入福里律师事务所波士顿办公室,在十余个联邦地区法院及联邦巡回法院拥有丰富的专利与商标诉讼经验。她还精通商标使用、保护及维权策略,并在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诉讼中具备丰富的代理经验。
“我们非常高兴能有五位如此优秀的律师加入团队,”富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席莎伦·R·巴纳表示,“这是富乐持续致力于在全国主要城市提供顶尖知识产权诉讼人才的重要举措。”
1 矽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诉LG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案,128 S. Ct. 2109, 2115 (2008)。
2 128 S. Ct. 2109.
3同上,第2113页。
4同上,第2113-14页。
5同上,第2114页。
6同上。
7同上(引述协议)。
8同上(引述协议)。
9同上。
10 同上。
11LG Elecs., Inc. v. Asustek Computer, Inc.,65 U.S.P.Q.2d 1589, 1593, 1600 (N.D. Cal. 2002)。
12LG Elecs., Inc. v. Asustek Computer, Inc.,248 F. Supp. 2d 912, 918 (N.D. Cal. 2003).
13 LG Elecs., Inc. v. Bizcom Elecs., Inc.,453 F.3d 1364, 1377 (Fed. Cir. 2006).
14453 F.3d at 1370.
15 参见例如: Glass Equip. 开发公司诉贝斯顿公司案,174 F.3d 1337, 1341 n.1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999) (引述班达格公司诉阿尔·博尔瑟轮胎商店公司案,750F.2d 903, 924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984))
16Quanta Computer, 128 S. Ct. at 2117-18.
17 Id.at 2118.
18Id.
19Id.at 2119.
20Id.at 2119 n 6.
21 Id.at 2120.
22 同上。
23同上,第2121页。
24同上,第2121-22页。
25同上,第2122页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