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劳工部及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发布了《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下关于建立和维持计划既得权益地位的临时最终法规修正案。该修正案就完全承保的团体健康计划在何种情况下可变更保险政策、证书或合同而不丧失既得权益地位提供了指导。
该修订适用于2010年11月15日或之后生效的团体健康保险覆盖范围变更。 此处关键日期为新保险生效日,而非计划签订新保险协议之日。例如:若某计划于2010年11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新保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则该保单仍受本修订案约束——因其生效日期晚于2010年11月15日。
保留既得权利状态
在修订前,若某项完全投保的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在2010年3月23日之后变更保险覆盖范围,该计划将丧失其作为"既得权益计划"的地位。该规定意味着,若计划希望保留其在《平价医疗法案》下的既得权益计划地位,则不得更换保险公司或签订新的保险合约。
根据修订后的法规,完全投保的团体健康计划在不导致显著成本增加、福利削减或其他原有规则禁止的变更前提下,可更换保险公司和/或变更保险范围,同时保持其既得权益地位。 为在修订条例下保留既得权利,变更保险公司或保单的团体健康计划须向新保险机构提供前健康保险条款的证明文件,以供判断是否存在违规变更。此类文件可包括计划概要说明或前保单副本。
保留既得权益地位对许多团体健康计划至关重要,因为既得权益计划可豁免《平价医疗法案》的某些条款。有关既得权益健康计划相关法规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法律新闻快讯《医疗改革下既得权益计划的定义与既得权益地位的维持》,网址:http://tinyurl.com/327dt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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