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芝加哥市议会一致通过了一项新的带薪病假条例,要求该市几乎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员工提供至少部分带薪病假。库克县委员会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批准一项类似条例。 芝加哥此举并非开创先河——这只是全美强制雇主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以照顾自身或家人的最新例证,而这一趋势必将持续并扩大。
尽管目前全美各地关于带薪病假的法规仍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但芝加哥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其他州和市镇的类似要求。该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芝加哥市辖区内工作且在120天内工作80小时或以上的雇员——基本上涵盖所有定期领取薪酬的劳动者。 雇主必须保障这些员工每年可累积并使用最多五天带薪病假(或40小时),其病假时长按每工作40小时至少累积1小时的标准计算。
此外,雇主必须允许员工将最多两天半(20小时)的未用病假结转至次年——但若雇主愿意,可将累计上限设定为40小时。 带薪病假应从雇员入职首日(或现有雇员自2017年7月1日起,以较晚者为准)开始累积,此后累积与使用要求均以此日期为基准计算。不过雇主可限制新雇员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前使用带薪病假。
重要的是,芝加哥条例并未要求雇主必须另行设立带薪病假计划——只要其现行通用的带薪休假(PTO)政策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累积标准。 例如,若雇主实施的PTO政策规定每工作40小时可累积2小时休假,且总休假天数上限为15天,则该政策已超出法定要求。但若PTO累积速度低于每40小时工作1小时,则需修订政策以满足最低要求。
员工可使用病假照顾患病的自己或家人,接受医疗护理(包括治疗、诊断或预防性护理),以及在员工或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性虐待时使用。若因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导致雇主或员工子女的学校停课,雇主必须允许员工使用其累积的病假。
该法律还存在其他细微差别,部分条款会因特定劳动力群体而有所不同,包括与《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的相互作用、小费工人的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以及集体谈判协议中对病假要求的豁免条款。 此外,正如已实施带薪休假政策的雇主需确保其政策符合新规要求,尚未制定该政策的雇主或许应考虑建立相关制度,以简化休假福利管理流程。鉴于这些因素及全美范围内的其他趋势,雇主应咨询法律顾问,确保其工作场所的病假政策达到或超越最低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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