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网站的激增,加上社交媒体、博客和在线社区的兴起,极大地提升了联盟营销的重要性。联盟营销允许联盟成员通过引导顾客访问公司网站购买产品来赚取佣金。 提供特定产品信息、评测、建议及资源的网站,通过在网页嵌入联盟链接可获得可观收益。联盟营销者需警惕近期司法实践中基于负面评价、排名及产品对比的虚假广告责任认定范围扩大。与此同时,因产品评测网站言论受损的制造商,现可依据虚假广告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自最高法院在Lexmark案中作出裁决,明确《兰哈姆法》项下虚假广告索赔的诉讼资格要求以来,已过去两年有余。裁决刚一公布,评论家便开始警示:该判决改变了法律规则,将使虚假广告索赔的潜在原告范围扩大至非直接竞争者。 在Lexmark案判决前,各级下级法院的判例均将虚假广告诉讼权限于原告与被控虚假陈述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形。最高法院废除了该限制性要求,裁定即使当事人并非直接竞争关系,原告仍可就虚假广告提起诉讼。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134 S. Ct. 1377, 1393-95 (2014)。最高法院取消直接竞争者要求后,现已为针对联盟营销商的虚假广告诉讼敞开大门。
虚假广告索赔基于《兰汉姆法》第43(a)(1)条,该条款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5(a)(1)条,内容如下:"任何人在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时……在商业中使用…… 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事实描述,或虚假或误导性事实陈述,……在商业广告或促销中,歪曲其本人或他人的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特征、品质或地理来源,则任何认为自己已受或可能受此行为损害的人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 最高法院在Lexmark案中确立了新的诉讼资格测试标准,要求因虚假广告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1) 证明其商业声誉或销售利益遭受损害;(2) 证明该损害系由被告的虚假陈述直接导致。Lexmark案,134 S. Ct. 1388-91。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近期两份判决书表明,法院现已愿意受理针对联盟营销者的虚假广告诉讼。 Casper Sleep, Inc. v. Mitcham案,2016 U.S. Dist. LEXIS 118771(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16年9月1日);Enigma Software Grp. USA, LLC诉Bleeping Computer LLC案,2016 U.S. Dist. LEXIS 89160(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16年7月8日)。两份判决均指出,Lexmark案已废除虚假广告索赔中"直接竞争者"的必要条件。
在卡斯珀睡眠案中,原告卡斯珀睡眠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床垫,而被告杰克·米切姆与床垫极客有限责任公司则运营着一家床垫评测网站。法院认定,米切姆与卡斯珀的竞争对手存在直接联盟营销关系,但与卡斯珀本身并无此类合作。这意味着当读者通过其网站的联盟链接或使用他提供的优惠码购买产品时,米切姆会从这些竞争对手处获取销售佣金。 Casper指控米切姆在评测Casper床垫时屡次推荐其竞争对手产品,评测中包含指向多家竞争对手产品的联盟链接,同时仅附有亚马逊平台的Casper产品链接。然而在评测末尾的"免责声明"中,米切姆将自身与所有企业的合作关系混为一谈,声称: "本文包含'联盟链接',即您通过这些链接购买商品时我将获得佣金。"卡斯珀指控米切姆的表述暗示其对卡斯珀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的销售收益享有同等经济利益,此举导致卡斯珀销售额损失并损害其市场商誉。
米切姆就卡斯珀提出的虚假广告指控提交了驳回动议,但该动议部分被驳回。法院认为,米切姆的"免责声明"通过直接暗示其在推动卡斯珀销售时与推动其他床垫公司销售时具有同等经济利益,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 法院同时指出,鉴于评论中推荐卡斯珀竞争对手的床垫而非其自有产品,该指控中的欺骗行为完全可能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卡斯珀产品,从而造成卡斯珀因欺骗行为直接遭受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米彻姆辩称虚假广告指控应予驳回,理由是其与凯斯珀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法院指出,此类辩护已被Lexmark案判例所排除——该判例明确指出,虚假广告诉讼无需满足直接竞争要求。
在Enigma软件案中,原告Enigma软件集团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销售计算机安全产品,包括反恶意软件程序SpyHunter;而被告Bleeping Computer有限责任公司则拥有并运营一个计算机支持网站。 法院认定,Bleeping通过联盟营销计划获利:其在网站推广指定联盟软件公司的产品以获取佣金,并在全站设置联盟链接,将用户重定向至可购买联盟产品的第三方网页。 法院特别指出,Bleeping虽未因销售SpyHunter获得Enigma的佣金,但其与Enigma的竞争对手Malwarebytes存在联盟合作关系。
根据法院意见书,Bleeping网站设有"论坛"板块,该平台在此为用户提供计算机安全与技术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Enigma指控Bleeping在论坛帖文中持续采用一种模式:发布针对Enigma及SpyHunter的虚假、不准确、误导性及贬损性言论,同时推荐Malwarebytes的反间谍软件产品。 Enigma进一步指控Bleeping网站存在一名代号Quietman7的员工,该员工在论坛多篇帖子中既贬低Enigma产品,又鼓动用户购买Malwarebytes产品作为替代品。Bleeping就Enigma提出的虚假广告指控提交驳回动议,但该动议部分被驳回。 法院认为,由于Quietman7被标榜为能"可靠解答用户疑问"的员工,用户完全有理由信赖该表述。Bleeping辩称虚假广告指控不成立,理由是Enigma与Bleeping并非直接竞争对手,但法院指出根据Lexmark案判例,原告无需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鉴于法院对联盟营销者虚假广告指控的审理态度,任何从事联盟营销的人士都应确保其发布的评论、排名及产品对比内容真实可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不当推广联盟公司产品,同时恶意贬低其他公司产品。若产品制造商因联盟营销者的虚假陈述遭受损害,现可考虑依据虚假广告诉讼理由寻求救济。 最高法院在Lexmark案中的裁决预示虚假广告责任范围将扩大,这一预判如今正对联盟营销者产生切实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