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修订《威斯康星州法规》第907.02(1)条以采纳联邦《道伯特标准》作为专家证词采纳依据六年后,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首次在民事案件中适用该标准——塞弗特诉巴林克案(2017 WI 2,2017年1月6日)。 尽管全体法官均承认该法修正案显著改变了专家证据的采纳标准,并要求法官履行"守门人"职责,但对于该标准的实践意义,法官们未能达成共识。 本案最终形成一份仅获七位大法官中两位支持的主导意见书,另有两份独立附议意见书,以及两位大法官撰写的尊重但强烈的反对意见书。因此,尽管判决书长达近300段落,威斯康星州企业究竟能从塞弗特案中获得哪些关于专家证言可采性的启示?
首先,我们知道,要求专家证词必须基于可靠原则、方法和数据的《道伯特标准》现已成为威斯康星州的法律,而旧有的"相关性"测试已被废止。审判法官必须作为把关者,对所提专家证词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而非简单地让陪审团自行裁决。
其次,我们注意到威斯康星州法院在解释《威斯康星州法典》第907.02(1)条时,将高度依赖《道伯特案》判决 及其衍生联邦判例作为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法院作出的四份意见书均大量援引联邦判例法以充实其分析。此外,亚伯拉罕森法官的主笔意见书承认《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咨询委员会注释具有说服力,盖布尔曼法官的附议意见亦持相同立场,且各意见书中还广泛引用了其他关于《道伯特案》问题的联邦评论及次级文献。
第三,我们了解到个人经验本身就足以成为支撑专家证词的可靠方法论基础。这一结论是主审法官意见的核心要点,甚至反对意见也未对此提出异议。 本案背景涉及一名产科医生就特定医疗风险因素下的分娩护理标准作证。尽管该专家从业数十年,被告方仍质疑其证词,因其完全基于个人经验,且未援引任何医学期刊佐证观点。 全体法官均驳回了"必须援引学术专著或同行评审文献才能满足§907.02可靠性标准"的观点,一致认为仅凭经验即可为专家提供可靠基础,从而作出意见性证言。
最后,我们看到大法官们对第907.02条要求审判法官对专家证人适用审查标准的见解存在显著分歧。尽管每位大法官都承认该修正案改变了分析框架——废除了威斯康星州旧有的"相关性"标准——但大法官们对这一变化在实际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存在不同看法。 亚伯拉罕森法官的主导意见指出,《道伯特案》并未将 审判法官转变为事实认定者,强调了审判法官的裁量权,并似乎认可了要求动议方证明对方专家采用"伪科学"的标准。 与此相对,齐格勒法官的附议意见则着重强调立法机构干预提升审查标准的决定性影响,宣称"专家证言在威斯康星州法庭相对容易被采纳的时代已经终结"。 意见书第175段。盖布尔曼法官在附议意见中采取中庸立场,聚焦于《威斯康星州法典》第907.02条所涵盖的五项审查要素中"优势证据标准"的适用。 而凯利法官的反对意见则担忧,关于护理标准的不精确经验性证词可能使专家本人成为法律标准的化身,并告诫审判法官必须仔细审查专家证词的内容,以确保其恰当地回应陪审团面临的最终问题。
尽管最高法院的裁决存在诸多争议,但威斯康星州审判法官显然不能简单地忽视其把关职责,必须分析所提交的专家证词是否符合现行《威斯康星州法典》第907.02条规定的可靠性标准。审判法官在此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尚待进一步完善。 正如医学,法律"并非科学而是学识型职业",法律"决策依赖于判断力,难以量化甚至难以定性评估"。见临时意见第7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