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正在等待移送动议裁决的人士,或正考虑对近期动议驳回决定提出异议的人士——尤其在德克萨斯东区、加利福尼亚北区、加利福尼亚中区及特拉华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1月15日作出的《美光科技公司案》裁决带来利好消息。法院认定最高法院在TC Heartland案中的裁决确实改变了专利管辖地法律,但同时强调该裁决 仅 裁决了关于放弃权利的狭义问题,并未动摇地区法院认定当事人因逾期或同意而丧失挑战管辖权资格的固有权力。
哈佛大学于2016年6月在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美光科技公司于同年8月依据《联邦规则》第12(b)(6)条提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动议,但未依据第12(b)(3)条对管辖地提出异议。在最高法院作出TC Heartland案裁决 后不久,这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爱达荷州的特拉华州公司美光科技公司提交了驳回诉讼请求或变更管辖地的动议。 地区法院驳回该动议,认定根据规则12(g)(2)和12(h)(1)(A),美光因未在首次动议中提出管辖异议,已放弃管辖抗辩权。 地区法院同时驳回美光关于"TC Heartland案改变了专利管辖地法律"的主张,认定当美光最初提出驳回动议时,管辖地抗辩权"本可适用"。美光遂向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撤销地区法院对该动议的驳回裁决。
鉴于"地区法院对涉及放弃权利的法律变更问题存在广泛分歧",联邦巡回法院准予强制令审查。 针对所涉实质性问题,联邦巡回法院认定TC Heartland案确实在"相关意义上"改变了管辖法律——即若美光公司在该案判决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地区法院本不应以管辖权缺失为由驳回或移送案件。
因此,被告在TC Heartland案之前的驳回动议中未提出管辖地异议,并不构成其放弃后续提出管辖地异议的权利。但联邦巡回法院特别指出,地区法院拥有固有权力,可据此独立认定被告已丧失管辖地异议权。 例如,该判决援引了法院驳回强制令请愿的案例——其中被告在审判临近时才提出管辖异议——并指出地区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告通过"战术性"拖延提出异议的行为,已构成放弃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因此,尽管这对存在管辖地问题的诉讼当事人是利好消息,但该裁决不应被视为在TC Heartland案后的司法环境中,允许当事人随意申请移转案件的空白支票。其他因素——以及地区法官的实质性裁量权(他们过去可能对移转案件持谨慎态度)——仍可能使案件维持在原受理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