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华州医疗委员会近期颁布了关于远程医疗与远程健康服务的新规。正如我们此前报道,新规旨在澄清《特拉华州医疗执业法》中的表述,该法对通过远程医疗进行适当患者诊断与治疗设定了特定执业标准,包括允许的诊疗模式及需当面检查的情形。 新规在《特拉华州法规汇编》第1700章增设第19.0条,已于2018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远程医疗倡导者及相关方应审阅新规,确保其实践符合这些新规定。
特拉华州当前关于远程医疗实践的法律是什么?
现行特拉华州法律要求医生必须通过"面诊或远程医疗"建立有效的医患关系。 ("采用远程医疗的医师,若该行为在非远程医疗服务中本应被要求,则须确保通过面诊或远程医疗建立适当的医患关系……")。在建立医患关系时,医师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全面核实并认证就诊地点,并在可行范围内确认申请就诊的患者身份;
- 披露并验证服务提供者[医师]的身份及适用资质证明;
- 在向患者说明服务模式、治疗方法或限制条件后,须从提出请求的患者处获得适当同意,包括根据法规第(b)(5)款所述,就远程医疗技术的使用获取知情同意书;
- 通过采用可接受的医疗实践手段确立诊断,包括病史采集、精神状态检查、体格检查(除非患者的精神状况不允许),以及实施适当的诊断性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以确立诊断,同时识别潜在疾病或禁忌症(或两者兼有),从而为推荐或提供的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 与患者讨论诊断结果及其依据,以及各种治疗方案的风险与益处;
- 确保远程站点提供者可提供服务或患者可获得适当的后续护理;以及
- 向患者提供书面就诊总结。
此外,该法律第(h)款规定,医师使用远程医疗技术为特拉华州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在诊断和治疗前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 适当的当面检查;
- 在诊断时,需有另一名持有特拉华州执业许可的执业医师在初诊地点陪同患者;
- 诊断必须基于音频和视频通信;或
- 该服务符合建立医患关系的相关标准,这些标准作为循证临床实践指南的一部分,由放射学或病理学等主要医学专业协会在远程医疗领域制定。
新法规如何改变特拉华州的远程医疗实践?
委员会拟议的法规指出,"远程、仅音频考试"不属于法定条款第1769D(h)(1)条所指的"适当的当面考试"。 在听取公众意见后,委员会将规则中的法条引用从第1769D(h)(1)条修改为第1769D(b)(4)条。该修改源于委员会意识到: "尽管法规表述明确,某些利益团体仍主张:要求医师通过远程医疗技术为特拉华州患者提供诊疗时,须先行提供四种选项之一(包括《特拉华州法典》第24编第1769D(h)(1)条所指的'适当面诊'),但该条款实际并未强制要求将面诊作为选项之一。" 具体而言,某些团体显然主张:法律规定的"面诊"要求可通过纯语音问诊实现。
委员会此举旨在明确: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法规,仅通过远程音频问诊无法建立有效的医患关系。在起草监管条款时,委员会可能无意中造成了混淆——因为新规第19.1节提及的"当面诊疗"一词,在交叉引用的法定条款第1769D(b)(4)节中实际上并不存在。 此外,第1769D(b)条与第1769D(h)(3)条明确允许通过远程医疗建立有效医患关系,无需面诊(即"基于音视频双重沟通"的诊断),但须符合医疗护理标准。
无论如何,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远程医疗公司都应重点关注最终规则中的以下四大要点:
- 仅音频模式不足以满足首次检查要求。远程音频检查不符合第1769D(b)(4)条所指的"适当面诊检查"。换言之,尽管该法规措辞存在技术性疑虑,委员会的解释与意图似乎表明:远程音频检查无法建立有效的医患关系。
- 医患关系。根据第1769D(h)(3)条规定,通过视听通信建立有效的医患关系时,该通信必须为实时、同步的视听交流。即不得采用预先录制的视听内容,再异步传输至远程医疗医师处。
- 可接受临床实践指南。 第1769D(h)(4)条所称"主要 医学专科协会" ,指属于医学专科协会理事会成员的专科协会。此定义旨在减少混淆,并限定哪些组织可构成该法规意义上的主要医学专科协会。
- 通过远程医疗开具阿片类药物处方。除经物质滥用与心理健康司(DSAMH)许可或续证程序(详见《特拉华州行政法规》第16编第6001条第4.15款《物质滥用机构许可标准》)批准使用远程医疗的药物辅助治疗项目外,禁止通过远程医疗开具阿片类药物处方。 所有其他通过远程医疗开具的管制药物处方,仍须遵循与面诊处方相同的医疗标准及执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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