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马里兰州联邦法院就《房地产结算程序法》("RESPA")案件[1]("Baehr案")作出重要裁决,批准了被告方提出的即决判决动议。法院因原告缺乏《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且无法通过衡平法中止RESPA的诉讼时效,故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富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博客撰稿人杰伊·瓦伦与詹妮弗·基斯担任本案辩方首席律师。此案对RESPA诉讼及消费者集体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因法院援引并依据了美国最高法院在Spokeo公司诉罗宾斯案[2]及梅诺米尼印第安部落诉美国案[3]中确立的司法标准。
贝尔《房地产结算程序法》与公平时效主张 贝尔《房地产结算程序法 》及公平时效主张
贝尔案于2013年3月依据《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第8(a)条[4]提起单项指控的集体诉讼,指控当事人通过不当伪装手段掩盖因转介业务支付的回扣。该诉讼质疑马里兰州一家现已关闭的结算与产权公司("湖景产权")与全美顶尖房地产经纪团队之一签订的营销服务协议("MSA")。 诉状的核心主张是:湖景产权公司为掩盖向该房地产团队支付产权/交割转介回扣的行为,利用MSA协议作为掩护。[5]两名具名原告——曾共同购置房产的房地产客户,在四年后响应律师招募后加入诉讼——将房地产经纪团队所属的专业公司、湖景产权公司、其部分负责人及该经纪团队的登记经纪人列为被告。[6]
所谓的伤害
该投诉并未指控被告因所称行为而提供劣质服务或定价不当。当列名原告接受质询时, 他们承认自2008年7月交易完成至2013年3月收到律师函期间始终满意——该函件表明律师正调查可能基于非法回扣的索赔,此类索赔可能使贝尔夫妇或其他处境相似的消费者依据《房地产结算程序法》获得经济赔偿。[7]贝尔夫妇随后提起诉讼,但其主张的唯一损害仅在于"被剥夺了结算服务提供商间的公正公平竞争"。[8]
公平时效中止主张
由于该诉讼是在《房地产结算程序法》一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很久才提起的,原告方同时主张享有衡平法时效中止权,声称尽管已尽合理审慎义务,但因被告通过设立虚假《医疗服务协议》欺诈性隐匿回扣款项,致使原告无法及时发现其诉权。[9]该衡平法时效中止主张经受住驳回动议的考验,进入证据开示程序。[10]
贝尔 贝尔简易 判决程序
- 第三条 宪法诉讼资格
证据开示程序证实,原告在服务质量、价格或其他任何具体方面均未遭受损害。贝尔先生作证称,他认为莱克维尤产权公司有权获得其提供的优质且价格公道的服务补偿。无可争议的是,他和妻子始终知晓自己有权自主选择结算及产权公司,却仍选择与莱克维尤产权公司合作。[11]
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其因未能获得结算服务提供商间公正公平竞争而具备诉讼资格的主张。在分析此问题时,法院承认《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立法史中提及了公正性,但正确指出该条款仅适用于所谓"受控"或"关联"商业安排的情形。由于代理团队与莱克维尤产权公司之间不存在此类安排,该条款在贝尔案中并不适用。[12]此判决结果与法规本身相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第8条并未涉及公平或公正竞争问题,事实上该条款甚至未强制要求公正转介。 除特定关联商业安排情境下的限制外,法律并未禁止房地产经纪人或其他推荐方将业务转介给朋友、同事、兄弟会/宗教组织成员,或任何推荐方希望转介的对象。所谓剥夺法定未曾保障之权益的主张,不仅引发重大救济可行性争议,更凸显其缺乏《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
据此——依据既定法律原则"国会不能通过立法赋予本无诉讼资格的原告起诉权来消除《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并援引Spokeo案 判例——Baehr案法院认定,原告仅主张"脱离具体损害的纯粹程序性违规",该主张不存在实质性事实争议,故不符合《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实际损害要求。[13]
- 公平时效中止
此外,法院认为即使贝尔夫妇确有诉讼资格,其主张仍因《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的诉讼时效而失效,且衡平法时效中止原则不适用。[14] 法院强调,根据《梅诺米尼印第安部落诉美国案》判例,主张衡平法时效中止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1) 原告方已尽最大努力行使权利;(2) 存在阻碍原告及时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况。[15]因此,"若未能充分证明勤勉履行义务或特殊情况的存在,则衡平法时效中止主张即告失败。"[16]
简易判决记录与贝尔夫妇关于尽职调查及欺诈性隐瞒的主张相互矛盾。贝尔先生在证词中承认,被告方既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阻止其发现《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索赔权,也未刻意隐瞒该索赔权,且其本人在2008年交易完成后未曾主动追索该权利。[17]同样,尽管贝尔夫妇声称《管理服务协议》是掩盖和隐匿所主张推荐费用的幌子,但他们对此协议既不知情也未曾过问的事实无可争议。[18]
鉴于国会为《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第8条规定的私人索赔设定了自违规行为发生起仅为一年的短暂诉讼时效,加之原告方的让步,法院认定其无法确立衡平法时效中止。[19]尤其令法院震惊的是,贝尔夫妇自称重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却完全未曾货比三家或咨询其他服务提供商选项——尽管他们知晓房地产团队正在宣传莱克维尤公司,且声称其专属房产经纪人曾告知"我们所有结算业务都在莱克维尤办理"。[20]
贝尔判决的意义
在Baehr案中涉及的《宪法》第三条诉讼资格问题,几乎在Edwards诉First American案中形成闭环。这起《房地产结算程序法》集体诉讼案同样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此类诉讼资格争议,但最高法院在口头辩论后宣布,其受理该案的决定实属不当。[21]然而随后,最高法院在斯波克奥案中的裁决强化了以下观点:鉴于最高法院在斯波克奥案中明确批评第九巡回法院错误援引其在爱德华兹案中的推理来认定罗宾斯具有第三条诉讼资格,因此不应认为《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第8条案件仅因国会赋予私人损害赔偿诉讼权,便自动授予第三条诉讼资格。[22]
Baehr案中关于公平时效中止的分析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强调了尽职调查是中止诉讼时效的独立要素。此外,Baehr案 法院恰当地关注到 ——正如其他法院也担忧的那样[23]——当消费者等待律师主动联系后才决定调查潜在索赔时,是否构成"极少数情形",即此时强制执行故意设定的短时效将有失公平[24]。
根据《房地产结算程序法》及其他消费者金融法规提起的集体诉讼,常会出现此类宪法诉讼资格或时效问题。在Baehr案中,原告诉状得以免于驳回的指控内容,在证据开示阶段未能获得证据支持。 鉴于消费者集体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可能对被告产生勒索性影响(但原告通常仅承担最低限度的证据开示负担),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应审慎考虑在适当情况下采用分阶段证据开示程序,先解决关键门槛问题(如原告主张的宪法损害或衡平法时效中止权),再进入全面实体证据开示阶段。
[1] Baehr诉Creig Northrop Team律师事务所案,案号RDB-13-0933,2018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206721号,2018 WL 6434502(2018年12月7日)。
[2]136 S. Ct. 1540 (2016).
[3]136 S. Ct. 750 (2016).
[4]《美国法典》第12编第2607(a)条。
[5] 参见2018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206721号,第*3-4页。
[6] 参见 同上,第*12-13页。该经纪公司随后与其中一名个人被告一同被驳回诉讼。参见同上,第*16页。
[7] 参见 同上,第11-12页。
[8] 参见 同上,第21-22页。
[9] 参见 同上,第*14-15页。
[10] 同上。
[11] 同上,第26-27页。
[12] 参见 同上,第24页。
[13] 参 见同上,第20-21页及第29页(援引Raines诉Byrd案,521 U.S. 811, 820, 117 S. Ct. 2312 (1997)及Spokeo案,136 S. Ct. at 1549)。
[14] 参见 同上,第39页。
[15] 同上,第30页。
[16] 同上。
[17] 参见 同上,第38页。
[18] 参见 同上,第37-38页。
[19] 同上。
[20] 参见 同上,第37-38页。
[21] 第一美国金融公司诉爱德华兹案,564 U.S. 1018, 131 S. Ct. 3022 (2011)(准予调卷令),调卷令因不当准予而撤销,132 S. Ct. 2536 (2012)(全体法官联署意见)。
[22] 参见Spokeo案,136 S. Ct. 1546 n.5(在Robins诉Spokeo公司案(742 F.3d 409(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2月4日))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错误援引Edwards案作为依据,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书第1546页注5处对此予以说明)。
[23] 参见,例如,Cunningham诉M&T银行公司案,814 F. 3d 156, 164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2016年) (“若采纳本案原告的理论——即在律师找到合适原告加入诉讼并通知其他潜在原告之前,无限期中止《房地产结算程序法》项下索赔的时效期间——将实质上使《房地产结算程序法》的时效规定形同虚设。”);另见贝泽克诉第一水手银行案,293 F. Supp. 3d 528, 536 (马里兰州地方法院 2018年2月2日)(质疑原告自身未尽勤勉义务时,其律师行为能否被推定为勤勉情形)。
[24] 参见Baehr案,2018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律汇编第206721号,第*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