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死亡情形外,合格计划(参见《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8)条)中的受益人条款及指定安排往往鲜少受到关注。遗憾的是,死亡事件可能凸显或揭露某些不尽人意的条款及曾被掩盖的模糊之处。但若现在进行些许审查与规划,便能为日后简化流程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 解开你的瀑布式供应链
通常而言,级联条款规定了当参与者在福利开始前身故,且既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均先于参与者身故时,该福利的处置方式。因此,级联条款为死亡福利的支付提供了排序规则:首先支付给指定受益人,仅当前述类别不存在或不适用时,才转而支付给下一类别。 如下所述,更优的级联条款通常篇幅较短且涉及较少的判定环节。
避免使用会造成不必要负担的级联继承规则。当需要决定哪些人属于哪些类别,而这些类别又不完整时,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例如,某项级联条款可能规定:在指定受益人及配偶缺席时,适用以下继承顺序规则:(1)子女(或已故子女的子女,通过代位继承权);(2)父母;(3)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通过代位继承权);最终由(4)遗产继承。 此类条款的难点在于,计划管理人必须确保掌握所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这本身就难以核实,更不用说还需定义上述类别以应对收养或继兄弟姐妹等特殊情形。
建议采用更简洁的受益人顺序:(1) 指定受益人(2) 配偶(3) 遗产实践表明,此类顺序通常效果最佳。尽管任何受益人顺序都无法完全规避问题,但简化的条款设置通常能避免其他可能出现的棘手认定问题。
- 受益人死亡通知
强有力的受益人条款不仅规定了参与者身故时的处理方式,还涵盖了受益人死亡的情形——即参与者身故后、受益人尚未领取保险金期间的安排。例如,假设参与者内德身故时,其指定受益人凯特(亦为其配偶)仍健在。 但在福利分配前,凯特亦不幸离世,此时问题在于:谁的遗产应成为下一顺位继承人?虽然我们认为凯特的遗产应优先继承——毕竟凯特本应获得该福利,相较于让内德的遗产重新获得继承权,此方案显然更合理——但最理想的结果应是计划明确规定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
- 为小额遗产和未成年子女做好准备
任何逐级分配安排都可能遇到两种棘手情况:涉及小额遗产或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前者中,遗产虽成为受益人,但账户余额微薄。由于正式遗产继承程序的成本可能过高,许多州允许通过小额遗产宣誓书进行分配,前提是相关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等特定门槛。
通常,这些州法律允许一人或多人提交宣誓书,宣称自己是死者的继承人并确认对计划福利的权利,随后将该宣誓书提交给计划,而无需启动正式遗产程序。 额外优势在于,许多州法律规定当计划依据小额遗产宣誓书行事时,其享有同等保护效力——如同计划将福利分配给正式遗产般受保障。当面临小额账户余额与遗产分配的场景时,计划发起人可考虑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索赔人建议采用小额遗产宣誓书流程。
第二个棘手问题涉及向未成年子女分配资产。尽管计划可能尝试制定相关条款,但多数州已采纳《统一向未成年人转移财产法》的某种版本。 与小额遗产宣誓书法规类似,这些法律允许计划在州政府保护下向未成年人分配福利——前提是监护人需代表未成年子女提交认证或宣誓书,确认以监护人身份代其接收福利。当计划知晓存在未成年受益人时,建议或要求遵守适用的州级《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可实现更及时、更安全的福利分配。
- 明确作出决定的时间
最后,我们建议您审查受益人条款和指定表格,确保明确受益人指定的审核与批准时间点——即提交给计划发起人时,还是参与者身故时。 时间节点差异将影响受益人资格认定。例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11)条规定:若参与者身故时已婚,其指定配偶以外受益人的安排仅在配偶书面同意该指定时方可生效。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受益人指定的有效性(特别是配偶同意要求)何时会被审查和确定?假设已婚参与者在指定中将母亲列为受益人,但未获得配偶同意。随后参与者与配偶离婚,此后参与者去世。此时谁将成为受益人?若在死亡时审查指定,母亲应获得福利,因为参与者当时未婚,故无需配偶同意。 若在提交时审查并判定指定有效性,则因未获配偶同意而推定无效,此时计划的级联条款将自动生效。尽管此类情形较为罕见,但通过审慎起草条款(并考量计划执行流程),可明确受益人指定的判定节点,从而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