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美国国税局("IRS")发布最终法规(详见此处),允许雇主将税前资金存入健康报销安排("HRAs"),供雇员用于支付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相关的保费及其他自付费用(此类安排称为"个人保险HRAs" 或简称"ICHRAs"),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但须满足特定条件(相关法规及必要条件详见此处)。 尽管该最终法规规定雇主提供ICHRAs可满足《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ACA)雇主强制条款中关于提供健康保险的要求,但该法规并未解决雇主如何确保其ICHRAs符合《国内税收法典》(Code)第4980H条规定的"可负担性"和"最低价值"要求(b)款规定的"可负担性"与"最低价值"要求。
美国国税局现已发布拟议法规(可在此处查阅),其中包含安全港条款,可用于判定提供ICHRA保险是否满足《国内税收法》第4980H(b)条规定的"可负担性"与"最低价值"要求,从而使雇主免于承担该条款规定的罚款责任。
雇主可依据这些拟议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行事(并可在任何计划年度开始时继续依据这些法规行事,前提是该计划年度始于最终法规公布后六个月的日期之前)。
避免因提供无法负担或未达到最低价值标准的保险而受到处罚
根据《平价医疗法案》的雇主强制规定,适用的大型雇主(指上一年平均雇佣50名或以上全职员工,包括全职等效员工的雇主)必须:
(1) 为至少95%的全职雇员(及其家属)提供最低基本健康保险,以避免违反《国内税收法》第4980H(a)条规定的处罚;以及
(2) 此类保险必须具备“可负担性”并提供“最低保障价值”,方可免于《税法》第4980H(b)条规定的处罚。
员工通过保险交易所购买保险并获得该保险的保费税收抵免时,可能触发上述任一处罚。
如上所述,最终法规已确认雇主提供的ICHRA保险可满足《国内税收法》第4980H(a)条规定的对全职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要求。拟议法规则提供了安全港条款,可用于满足《国内税收法》第4980H(b)条规定的"可负担性"和"最低价值"要求。
若员工每月"应缴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家庭收入乘以应缴比例(2020年及之后计划年度为9.78%)的十二分之一,则该ICHRA保险方案被视为"可负担"。 "所需缴款金额"指员工需自行承担的月保费金额,该金额对应其居住地评级区域内通过保险交易所提供的最低价银级个人保险计划(已扣除雇主每月个人ICHRA缴款部分)。
地点与追溯月安全港条款:拟议法规 规定了适用大型雇主可采用的安全港条款,用于判定其提供的ICHRA保险是否符合"可负担性"标准,从而规避《税法》第4980H(b)条规定的处罚。即使该保险方案本身不符合特定雇员的可负担性要求,且该雇员最终获得保费税收抵免,仍可适用此条款。
- 地点安全港:拟议法规规定,雇主可采用员工主要工作地点所在评级区域内,通过保险交易所提供的最低成本银级个人保险计划月保费作为可负担性评估基准(而非员工居住地)。就本安全港条款而言,雇员主要工作地点指雇主合理预期雇员在计划年度首日提供服务的地点(但需注意:若雇员实际工作地点变更且雇主预期该变更属永久或长期性质,则须更新主要工作地点信息)。对于远程员工,雇主应将员工汇报工作地点作为主要工作地点(若无汇报地点,则必须采用员工居住地作为主要工作地点)。 若同一评级区域内存在不同最低成本银级计划,则适用地点安全港原则时,雇主可采用员工主要工作地点所在区域提供的最低成本银级计划。
- 回溯月安全港规则:某月内ICHRA保险的可负担性,应依据该月员工居住地(或同时适用地点安全港规则时为员工主要工作地点)所在评级区域内,通过保险交易所提供的最低成本银级个人保险计划的保费确定。然而,美国国税局承认雇主通常在计划年度开始前很久就确定了当年将提供的健康福利。因此,拟议法规规定:对于采用日历年度计划年的ICHRA,雇主可使用前一日历年1月份适用最低成本银级计划的月保费来 判定可负担性(采用非日历年度计划年的ICHRA计划可使用当前日历年 1月份适用 最低成本银级计划的月保费)。需注意:即使采用前年度保费数据,雇主仍须应用当前计划年度的员工年龄数据。
家庭收入安全港: 拟议法规进一步规定,雇主也可采用现行《平价医疗法案》家庭收入安全港标准(须符合该安全港适用的现有要求),替代员工实际家庭收入(即W-2工资安全港、联邦贫困线安全港及薪酬率安全港),以判定所提供的ICHRA保险方案是否符合《平价医疗法案》雇主强制要求中的可负担性标准。
与年龄相关的问题:拟议法规还明确了如何确定员工年龄,以便为其所在评级区域(或适用地点安全港规则时为员工主要工作地点)通过保险交易所提供的适用最低成本银级计划核定保费: 员工在整个ICHRA计划年度的年龄,将视为计划年度首日(对于在ICHRA计划年度内获得参保资格的员工,则为其ICHRA保险生效日)的年龄。 拟议法规进一步规定:在最低成本银级计划随年龄浮动的地区,雇主可采用员工所在地(可依据居住地或适用地点安全港原则改为主要工作地点)最低年龄段对应的最低成本银级计划。
一致性要求:适用 拟议的ICHRA安全港条款属自愿行为,符合条件的大型雇主可选择对不同员工类别采用不同的ICHRA安全港条款,但须确保对同一类别员工采取统一且一致的适用标准。
最低价值: 拟议法规规定 ,被视为"可负担"的个人健康报销账户(包括经上述个人健康报销账户安全港条款调整后仍被视为可负担的保险)在《国内税收法》第4980H(b)条的适用中,应被视为提供最低价值。
结论
拟议法规提供了值得欢迎的安全港条款和指导方针,雇主可据此确认其提供的个人健康报销账户(ICHRA)方案足以避免雇主强制性罚款。但雇主需注意,这些法规目前仅处于提案阶段,应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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