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星期四,美国环境保护署("美国环保署")发布了备受期待的执法酌情政策,鉴于新冠疫情对环境合规事务的预期影响,该政策对某些环境法律的特定违规行为提供临时且有限的执法酌情权("新冠政策")。 该政策为临时性措施,追溯至2020年3月13日生效,终止日期尚未确定。美国环保署确认将在终止该政策前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相关方。
该政策为受监管群体提供了重要指导,帮助其在应对众多州级和地方指令时管理环境合规事宜,包括临时设施关闭、运营缩减及人员精简等措施。
《新冠肺炎政策》规定,美国环保署将对特定环境合规要求行使执法酌情权,包括其执行的环境法律所规定的运营要求及常规监测与报告。环保署官员声明该政策"并非对环境法规的全国性豁免"。 环保署将该政策定位为一种策略,旨在将有限资源集中用于"可能对公共健康或环境造成急性风险或迫在眉睫威胁的情况",同时承认新冠疫情"可能影响设施运营、关键人员及承包商的出勤能力,以及实验室及时分析样本并提供结果的能力"。
该政策的关键方面总结如下。
一、新冠肺炎防疫政策并非违规行为的免罪金牌。
美国环保署的执法酌情权以相关实体尽最大努力履行其环境合规义务为前提。然而,当合规要求在"合理可行"范围内无法实现时,建议设施采取以下措施:
a. 在当前形势下负责任地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任何与COVID-19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影响及持续时间;
b. 明确违规行为的具体性质及发生日期;
c. 说明COVID-19如何导致违规行为,以及为应对所作出的决策和采取的行动,包括为尽早恢复合规所做的最大努力和采取的措施;
d. 尽快恢复合规状态;以及
e. 记录(a)至(d)项中指定的信息、行动或状况。
II. 新冠肺炎政策对某些合规报告和监测违规行为提供执法酌情处理权。
《新冠肺炎政策》承认,与疫情相关的业务中断可能限制受监管实体执行某些常规合规监测、检测、报告、培训或认证的能力。美国环保署建议各实体使用现有程序报告常规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包括适用许可证、法规或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
据此,《新冠肺炎政策》规定,美国环保署在以下情况下不会对违反常规合规监测、完整性测试、采样、实验室分析、培训以及报告或认证义务的行为寻求处罚:"当环保署确认新冠肺炎是导致不合规的原因,且相关实体应要求向环保署提供支持性文件时。"
限时优惠
该政策提供的酌情处理仅适用于COVID-19政策实施期间,美国环保署要求相关实体在政策失效后尽快恢复全面合规。COVID-19政策同时声明,若基础要求涉及的监测或报告间隔少于三个月,美国环保署"不计划要求设施补足遗漏的监测或报告"。 但相关实体应采取合理措施恢复所有合规活动,并在政策失效后按半年或年度周期提交所需监测数据或合规证明。
签名
该机构同时承认,某些文件和材料难以获取"湿签",因此在COVID-19政策实施期间将接受数字或其他电子签名。但美国环保署对此将采取更严格的立场,声明"仅因无法获取'湿签'而未能提交纸质文件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正当理由"。 因此,相关实体应确保在使用数字或电子签名进行提交时做好协调工作。
和解协议与同意令
《新冠肺炎政策》规定,美国环保署计划以类似方式处理和解协议及同意令项下的常规合规监测与报告工作,受这些协议约束的各方应遵循协议中的通知程序(包括适用的不可抗力条款)来通报任何不合规情况。 该政策同时声明,美国环保署将就常规合规义务的约定处罚与司法部协调,并征询共同原告意见以达成共识。 但该政策同时警示:法院对同意令仍保留管辖权,可自主行使职权(包括授权其他主体强制执行)。因此,受此类协议约束的实体不应过度依赖新冠政策规避合规义务,而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合规。
三、设施运营考量
《新冠肺炎政策》还针对以下若干具体运营场景作出规定:
- 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对于涉及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迫在眉睫威胁的情况(例如危险物质泄漏),或空气排放控制、废水、废物处理系统或其他设施设备故障可能导致排放限值超标的情况,相关设施应联系相应的执行机构(美国环保署或授权州政府)。 美国环保署将依据现行联邦/州民事执法指导方针,与授权州政府(如适用)进行磋商。在判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时,美国环保署将综合考量所有情况,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因素。
- 危险废物产生。若某设施因新冠疫情中断而无法在《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危险废物转移出厂,该设施应继续妥善标识并储存废物,同时向美国环保署提交上述新冠疫情紧急通知。 若采取上述措施,环保署将行使执法裁量权,将此类实体视为危险废物产生者而非处理、储存及处置设施。此外,环保署还将行使执法裁量权,即使新冠疫情期间现场储存的危险废物量超过监管体积阈值,仍将微量产生者和少量产生者视为维持原有资质。
- 集中式动物饲养场(CAFO)。若某设施因无法将动物转移至场外而符合集中式动物饲养场(CAFO)的监管定义,作为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美国环保署(EPA)将不将其视为CAFO。
- 基础设施。若某设施属于关键基础设施,环保署可酌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短期不采取行动保证,并附加保护公众的条件,前提是符合公共利益。此类决定将由环境保护署经济与环境事务办公室助理署长逐案作出。
四、某些活动不属于新冠肺炎保险的承保范围。
该机构确定了若干不属于COVID-19政策覆盖范围的活动:
1. 刑事判决中的犯罪行为或缓刑条件。但该机构将区分两类违规行为:一是机构知晓且因新冠疫情限制措施而无法避免的违规;二是蓄意无视适用法律导致的违规。
2. 进口要求。美国环保署特别关注宣称能应对新冠肺炎影响的农药产品进入美国的情况,因此新冠肺炎政策不适用于进口产品。尽管农药被特别提及,但进口要求的普遍豁免也适用于《有毒物质控制法》下的任何要求。
3.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及《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和解事项。根据超级基金计划及RCRA纠正措施开展的活动不适用新冠肺炎政策。该政策声明此类事项将通过单独通知处理。
4. 意外泄漏。本《COVID-19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实体根据联邦法律预防、报告或通报石油或危险物质意外泄漏的责任,亦不应被理解为美国环保署愿意对此类泄漏行使执法裁量权。因此,任何达到报告标准的泄漏量均应依照适用法律进行报告。
5. 公共供水系统。 《COVID-19政策》承认公共供水系统在新冠疫情期间具有特殊重要性,并要求这些系统的运营者继续进行常规维护和运营。
6. 美国环保署的政策不约束各州或部落。该政策仅适用于美国环保署的行动。尽管新冠肺炎政策要求环保署在执法工作中与各州及部落协调,但各州和部落仍可自由制定自身的执法酌情政策。部分州(及部落)已发布此类政策,而其他州则未采取行动。福里环境事务组正在实时追踪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州的执法政策。
五、实践意义与考量
尽管美国环保署将如上所述行使执法裁量权,企业仍应继续全力遵守规定,并通过现有程序报告未履行常规合规义务(包括适用许可或法规)的情况。 若合规要求在"合理可行"范围内无法实现且无适用程序,企业应在内部完整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并在美国环保署要求时提供。美国环保署列举的受新冠疫情政策约束的常规监测与报告义务具体示例包括:
| 《清洁空气法》 | 《清洁水法》 | 资源保护 及恢复法案(RCRA) |
| 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与烟囱测试 相对精度测试结果(RATA)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监测 围栏监测 互惠式内燃机(RICE)读数与监测 CAA第129条续期 TRI与温室气体报告 |
废水采样 季度或其他例行暴雨径流检查与采样 冷却塔采样 SPCC培训 |
危险废物培训 现场危险废物90天持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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