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项联邦法院判决为制造商敲响警钟:若欲终止分销网络中的经销商或分销商合作关系,制造商在权衡并执行终止决定时,不可仅局限于商业考量与后果。他们必须谨记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需遵守限制其终止权的州法律规定。
问题/案例摘要
某制造商最近就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1 近四十年来,莱特制造公司一直通过经销商锐锋公司销售产品。2 但随着莱特公司管理层更迭,该公司开始为终止与锐锋的合作埋下伏笔。 赖特公司先是与锐锋召开现场会议讨论业绩投诉;随后致函列出16项改进要求;继而召开后续会议审议锐锋的业绩缺陷。³
随后,赖特公司改变了策略。它停止了对基恩公司进展的监控,实际上还接受了基恩公司2020年的销售和营销预算。⁴然而,几个月后,赖特公司向基恩公司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其中笼统提及了先前信函中提到的绩效问题。⁵
在该解雇函发出一年后,联邦法院批准了基恩公司的初步禁令,禁止赖特公司解雇基恩公司,并维持基恩公司作为赖特公司在威斯康星州独家分销商的地位。⁶
问题出在哪里?简而言之,赖特在解雇基恩时忽略了《威斯康星州公平经销商法》(WFDL)。 该法要求赖特公司必须具备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基恩;需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决定;通知中必须明确列出解雇的正当理由;并给予基恩60天时间纠正解雇事由。7忽视这些要求不仅引发诉讼,更使赖特公司被迫与基恩维持分销关系——至少在诉讼期间内如此。
主要收获
- 查阅州法律:在终止与渠道合作伙伴的关系前,务必查阅可能规范制造商、其设备或渠道合作伙伴的州法规(如《威斯康星州设备法》)。切勿因看似无懈可击的合同而忽视这些法规体系。此类法规通常包含优先于合同的禁止放弃条款(包括合同中试图放弃该条款的尝试)。
- 注重细节:大多数州法律都像《威斯康星州债务清偿法》那样设有终止通知和补救条款。务必处理好这些细节问题,确保遵守这些因州而异的技术性规定。
- 确认终止理由:在考虑终止渠道合作伙伴关系时,仅凭商业理由——例如偏好某家分销商而非另一家——通常不足以构成充分依据。 例如在Keen诉Wright案中,法院认定Wright提出的终止理由"可能具有欺骗性",不符合《威斯康星州分销商法》定义的"正当理由"。终止依据必须符合州法律对正当理由的标准,且必须基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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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锐刃公司诉赖特制造公司案,案号:19-CV-1673-JPS,2020 WL 4926664(威斯康星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0年8月21日)。
2 同上,第6页。
3 同上,第2-3页。
4 同上,第3页。
5 同上,第*3页。
6 同上,第8页。
《威斯康星州法典》第7编第135.04条。
8 Keen, 2020 WL 4926664, 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