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里米·克诺德勒批准了德克萨斯州医学会与亚当·科尔利(原告方)就《联邦无意外账单法》(NSA)部分条款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同时驳回了被告方的反向简易判决动议。 此裁决被视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胜利,他们认为《无意外法案》部分条款对其行业及患者诊疗能力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损害。关于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于医疗服务行业的全部要求,请参阅我们先前发布的文章(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劳工部、财政部及人事管理办公室(统称"各机构")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诉状")。 诉状中,原告主张《国家安全法》中规范非网络内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健康计划/健康保险发行人之间解决付款纠纷的仲裁程序部分(争议条款)违反《行政程序法》(APA)。该条款载于《意外账单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86 Fed. Reg. 55,980(2021年10月7日)(实施条例第二部分)。
法院同意并裁定:
- 原告有权对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提出异议;
- 被质疑的规则与原始法规相冲突;
- 各机构“不当规避”了《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公示和征询程序;
- 撤销并发回重审被质疑的规则是正确的补救措施。
具体而言,法院认定《国家安全法》要求仲裁员在裁决付款争议时,必须综合考量所有规定信息——包括合格付款金额(QPA)及《美国法典》第42编第300gg-111(c)(5)(C)(ii)条列明的五项情形——以确定应采纳何种要约。 法院认为,争议规则并非要求仲裁员依据法案考量所有因素,而是强制仲裁员选择最接近合格付款金额的方案——除非"可信"证据明确证明该金额与适当的非网络内费率存在实质差异。 因此,用法院的话说,争议规则"在天平上为QPA施加了倾斜,要求仲裁员推定QPA的正确性,并为推翻该推定而对其余法定因素施加了更高的举证责任"。
《实施条例》第二部分中被撤销的具体条款,分别是各机构所概述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中对应的平行部分:
- 《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49.510(a)(2)(viii)条;第26卷第54.9816-8T(a)(2)(viii)条;以及第29卷第2590.716-8(a)(2)(viii)条中对"重大差异"的定义
实质性差异指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即具备认证IDR实体资质的合理人员在作出支付决定时,会认为所提交的信息对确定非网络内费率具有重要意义,并会将该信息视为表明合格支付金额并非适当的非网络内费率的依据。
- 《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49.510(c)(4)(ii)(A)条第二句; 《联邦法规汇编》第26卷第54.9816-8T(c)(4)(ii)(A)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29卷第2590.716-8(c)(4)(ii)(A)条:
- 选择本节(c)(4)(i)款项下提交的报价之一作为合格IDR项目或服务的非网络内费率,同时需考虑本节(c)(4)(iii)款项中规定的因素(该因素适用于各方根据本节(c)(4)(i)款项提供的信息)。
经认证的独立定价实体必须选择最接近合格支付金额的报价,除非该实体认定任一方依据(c)(4)(i)款提交的可信信息明确表明合格支付金额与适当的非网络内费率存在重大差异,或当报价均与合格支付金额等距但方向相反时。在此类情况下,经认证的独立定价实体必须选择其中一项报价作为其确定的最能体现合格独立定价项目或服务价值的非网络内费率,该费率可为任一报价。
- 选择本节(c)(4)(i)款项下提交的报价之一作为合格IDR项目或服务的非网络内费率,同时需考虑本节(c)(4)(iii)款项中规定的因素(该因素适用于各方根据本节(c)(4)(i)款项提供的信息)。
- 《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149.510(c)(4)(iii)(C)条的最后一句; 《联邦法规汇编》第26卷第54.9816-8T(c)(4)(iii)(C)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29卷第2590.716-8(c)(4)(iii)(C)条。
- 由当事人提交的补充信息,只要该信息具有可信度且涉及本节(c)(4)(iii)(C)(1)至(5)款所述情形,且与支付决定所涉的非参与提供者、机构、团体健康计划或团体/个人健康保险承保人的合格IDR项目或服务相关。
该信息还必须明确证明,符合资格的支付金额与适当的非网络费率存在实质性差异。.
- 由当事人提交的补充信息,只要该信息具有可信度且涉及本节(c)(4)(iii)(C)(1)至(5)款所述情形,且与支付决定所涉的非参与提供者、机构、团体健康计划或团体/个人健康保险承保人的合格IDR项目或服务相关。
- 根据《联邦法规》第45编第149.510(c)(4)(iv)条;第26编第54.9816-8T(c)(4)(iv)条;以及第29编第2590.716-8(c)(4)(iv)条所列举的示例
- 《联邦法规汇编》第45编第149.510(c)(4)(vi)(B)条;《联邦法规汇编》第26编第54.9816-8T(c)(4)(vi)(B)条;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29编第2590.716-8(c)(4)(vi)(B)条
若经认证的IDR实体未选择最接近合格支付金额的报价,该实体的书面决定必须包含说明:基于本条(c)(4)(iii)(B)至(D)款允许的考量因素,就该符合条件的IDR项目或服务作出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的撤销并不限于本案列名的原告。根据既定法律原则,当法院认定行政机构规则存在任意性、反复无常性、滥用裁量权或其他违法情形时,通常会作出撤销该规则的裁决。 因此,克诺德尔法官的裁决可能对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安全法》提出的类似挑战具有指示意义( 例如美国医学会和美国医院协会于 2021年12月9日 提起的诉讼)。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及其他挑战《国家安全法》的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