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5月23日的一致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诉讼方若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则无需证明对方因延误而受到损害,即可放弃其合同约定的仲裁权利。 由埃琳娜·卡根大法官撰写的意见书消除了各巡回法院间的分歧:此前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和第十一巡回法院在内的九个巡回法院要求证明损害,而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第七巡回法院在内的两个巡回法院则无此要求。
本案——摩根诉桑丹斯公司案(案号:21-328)——涉及罗宾·摩根,一名按小时计酬的雇员。她在应聘桑丹斯旗下塔可贝尔加盟店时签署了劳动争议仲裁协议。摩根在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对桑丹斯提起集体诉讼,指控其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 尽管双方协议包含仲裁条款,桑丹斯公司却未援引仲裁权进行抗辩,包括:提交被法院驳回的驳回诉讼动议、在答辩状中提出14项抗辩理由(均未提及仲裁权),并尝试调解未果。
历经八个月诉讼后,桑丹斯公司依据《联邦仲裁法》(FAA)申请强制仲裁。地区法院及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援引其仲裁特例规则,该规则规定:若当事人知悉仲裁权利后"采取与该权利相悖的行为"且"其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则视为放弃合同约定的仲裁权利。
尽管适用相同标准,地区法院与第八巡回法院得出了不同结论。地区法院认定桑丹斯公司知晓其仲裁权利——该权利载于公司标准合同中;桑丹斯公司通过延迟援引仲裁协议并提起诉讼,其行为与该权利相悖;且桑丹斯公司的不一致行为损害了摩根公司的权益,迫使后者应对桑丹斯公司的驳回动议。 因此地方法院认定桑丹斯公司已放弃仲裁权利。相反,第八巡回法院认定桑丹斯公司既未放弃仲裁权利,亦未过度拖延诉讼程序。桑丹斯公司提出的驳回诉讼请求动议聚焦于准管辖权问题,且无迹象表明摩根女士将在仲裁程序中重复其诉讼主张;该动议的裁决耗时约四个月,期间未进行任何证据开示。
最高法院撤销了第八巡回法院关于桑丹斯公司未放弃仲裁权的裁决,并附带指示发回重审,同时拒绝判定桑丹斯公司是否确实放弃了仲裁权。最高法院在裁定放弃问题时,审视了《联邦仲裁法》中支持仲裁的宽松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联邦法院此前要求主张放弃方证明存在损害,并援引支持仲裁的宽松政策作为该要求的依据。 然而在仲裁以外的其他领域,联邦法院通常不要求证明损害即可认定权利放弃。最高法院阐明,《联邦仲裁法》对仲裁的偏好并不赋予联邦法院制定特殊仲裁优先程序规则的权限。因此最高法院拒绝设立"针对仲裁的定制化放弃规则",且在认定仲裁权放弃时不再要求证明损害。
相反,最高法院认为,在评估放弃仲裁权时,“法院必须要求当事人遵守其仲裁协议,如同要求其遵守任何其他类型的协议一样”。 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第八巡回法院重审,要求该法院考量桑丹斯公司是否"通过与仲裁权相悖的行为明知故弃该权利",或"判定应采用不同程序框架"来评估放弃行为。
基于此项裁决,合同仲裁权放弃的具体认定标准仍属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法院并未明确列举仲裁权放弃成立的具体前提条件。第八巡回法院可能采纳最高法院提出的"知情放弃"标准,亦可能依据法院裁决的指引创设全新框架。 无论第八巡回法院如何裁决,其他巡回法院均不受其判决约束,只要主张放弃方无需承担损害后果,各巡回法院均可实施自身标准。各巡回法院对放弃标准的演变尚待观察,预计此问题将在不同巡回法院引发更多诉讼。"知情放弃"标准若被采纳且无进一步限制,将成为高门槛标准,可能给未来诉讼实践带来困难。
尽管最高法院的裁决存在不确定性,但该意见表明焦点已从对主张放弃权利方的影响转移。鉴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及既往标准,我们预计后续将更关注主张仲裁权方的行为表现。合同中的仲裁权并非绝对,为维护自身立场,当事人应力求采取符合合同仲裁权利的行为。 若当事人行为违背其仲裁权利,可能丧失转而寻求仲裁的机会。
在回应投诉时,被告方应审查所有相关合同,并在适用且适宜的情况下,以符合仲裁权的方式行事。若对协议条款及争议仲裁权存在疑问,应咨询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常就此类问题为客户提供专业指导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