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关节果汁(Joint Juice)宣称能促进关节"健康快乐",即便不能完全消除疼痛。陪审团显然认为该产品更接近于蛇油,认定其营销宣传存在虚假、误导及欺诈行为。 但在近期针对联邦集体诉讼案(蒙特拉诉普瑞米尔营养公司案)的审后动议裁决中,被告制造商——以及所有面临纽约州频频援引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所规定的巨额法定赔偿的消费品制造商——至少能获得部分"疼痛缓解"。 纽约《一般商业法》第349条与第350条(统称"NYGBL")是原告律师的宠儿,尽管纽约州立法机构明确规定NYGBL规定的50美元和500美元法定赔偿不适用于集体诉讼,但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若集体诉讼在联邦法院提起,则允许累积赔偿。 在蒙特拉案中,该程序漏洞导致的法定赔偿金高达9100万美元(相当于常售价不足10美元产品的近60倍实际损害)。蒙特拉法院认定此赔偿具有多重违宪性质,最终将赔偿金额削减至830万美元。
但蒙特拉案对被告而言绝非万灵药。尽管赔偿金额大幅降低,法院仍判处了可观的法定赔偿金,并在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上作出裁决,这些裁决将部分抵消法定赔偿金的削减幅度。
对法定损害赔偿的宪法限制,包括根据《纽约州一般商业法》
近二十年前,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帕克诉时代华纳娱乐公司案(Parker v. 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 Co., 331 F.3d 13, 22 (2d Cir. 2003))中指出:"可能判处的巨额法定损害赔偿,若与原告集体成员实际遭受的损害完全不成比例,则可能引发正当程序问题。" 这些正当程序条款的关切与惩罚性赔偿语境下提出的质疑相似。但当美国最高法院已确立评估惩罚性赔偿是否违宪过高的现代框架时,最高法院最后一次就法定赔偿金减额作出裁决却是一百多年前的事,远早于集体诉讼制度的诞生。 参见《圣路易斯、密苏里与圣路易斯铁路公司诉威廉姆斯案》,251 U.S. 63, 66-67 (1919)(认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并非"与违法行为完全不成比例且明显不合理",故未违反正当程序条款)。
根据《纽约普通法法典》,法定损害赔偿金额为50美元(第349条)和500美元(第350条)。另一项纽约州法规——《纽约民事诉讼法与规则》(NYCPLR)第901(b)条规定,在纽约州法院的集体诉讼中不得适用《纽约普通法法典》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Shady Grove Orthopedic Associates, P.A.诉Allstate Insurance Co.案》(559 U.S. 393 (2010))中裁定,该禁令不适用于联邦法院的集体诉讼,因其与规范集体诉讼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相冲突。 自Shady Grove案后,联邦法院允许依据《纽约普通法》寻求法定损害赔偿的集体诉讼在联邦法院进行,即使此类诉讼在州法院会被禁止。在Montera案之前,关于依据《纽约普通法》提起的联邦集体诉讼中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可能膨胀至违反正当程序条款的程度,几乎没有相关指导意见。
蒙特拉判决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尽管如今更多食品标签诉讼已移师纽约联邦法院,该院仍被俗称为"食品法庭"——近期在Montera诉Premier Nutrition公司案(案号:16-CV-06980-RS,2022 WL 3348573)中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加州北区联邦法院,2022年8月12日)。该案中,法院认证了八个联合果汁购买者的全州性集体诉讼群体,其中包括纽约消费者群体。该群体指控该饮料的标签和广告宣称其能缓解关节疼痛,此举违反了《纽约州一般商业法》(NYGBL),构成虚假陈述。 本案经陪审团审理后,陪审团裁定关节果汁制造商Premier Nutrition败诉,判令其就集体成员购买关节果汁的款项全额退款,实际损害赔偿金达1,488,078.49美元。判决后,Premier Nutrition提出撤销集体诉讼认证及法律问题判决动议,但法院驳回了这两项动议。 在驳回撤销认证动议时,法院重点考量了集体诉讼认证中"优越性"原则。法院认定:尽管单个原告可能获得数万美元的法定赔偿,集体诉讼仍是更优的审判方式——因任何潜在赔偿金额与诉讼成本相比仍显微不足道。
原告及集体成员提出判决动议,请求法院依据《纽约州一般商业法》规定,根据销售单位数量判处总额为91,436,95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并追加4,583,004.90美元的判决前利息。法院就此作出三项关键裁决。
首先,法院认定根据百年历史的威廉姆斯标准,法定损害赔偿金额"过于严苛且具有压迫性,与违法行为完全不成比例,显然不合情理",遂将其削减至8,312,450美元,相当于每售出一件产品赔偿50美元。在作出此项减额裁决时,法院援引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判定惩罚性赔偿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条款的指导原则。 在此方面,法院认定违规行为的"可责性"存在矛盾:Premier Nutrition明知产品缺乏科学依据仍持续宣传其健康功效,但所造成损害纯属经济损失而非身体伤害。 法院进而认定法定赔偿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差距"巨大",远超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与实际损害之比超过9倍者极少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指导原则。最后,法院指出仅因"选择联邦法院审理"而产生的赔偿差异"带有任意性色彩"。
其次,法院依据每件联合果汁产品的购买量而非每位消费者/集体成员的购买量核算法定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第九巡回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的相反判例理由薄弱,反而采纳了以下主张:鉴于重复购买者在每次购买时均可能接触到误导性标签,按单件产品核算法定赔偿金额的做法符合《纽约州一般商业法》的条文规定与立法意图。
然而,法院的解读并非必然,因为两项法规的措辞均规定"任何因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获得实际损害赔偿或法定赔偿金额中的较高者。该表述支持认定每位消费者仅存在一次违规行为,且将"任何"违规行为解读为"任何及所有"违规行为并非不可信。
最后,法院对经减额后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判处了判决前利息。尽管承认此类案件的判例依据有限,但法院仍采纳了第二巡回法院某案的观点——该案虽未涉及法定损害赔偿(更遑论《纽约州一般商业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却认定判决前利息旨在补偿原告"最终获判资金"的使用损失;同时参考了纽约州及联邦法院关于三倍损害赔偿金判决前利息的判例。 法院同时裁定利息应自产品购买日开始计算,因该日为各项索赔权利的产生日。据此,法院判令支付4,583,004.90美元的判决前利息。
如同其对单项违规的裁决,法院关于判决前利息的决定也为未来挑战留下了空间。原告群体从未因《纽约州普通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而实际损失资金,因为他们损失的是购买价格。尽管法院在减少法定损害赔偿金额时援引了惩罚性赔偿的类比,但法院却忽略了Premier Nutrition公司援引的权威观点——判决前利息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因为此类赔偿旨在惩罚被告而非补偿原告。
关键要点
作为首个直接审议将纽约州普通法法定赔偿金按超高比例折算为实际损害赔偿的联邦法院判决,蒙特拉案将使面临依据这些纽约州常用法规提起诉讼的被告方受益。
- 随着联邦法院现已裁定大幅削减根据《纽约州普通法》计算的法定损害赔偿总额,更多被告可能抵制帕克所称的"威慑效应"——即可能造成毁灭性打击的法定损害赔偿总额所产生的"不公平"诱因,迫使当事人即便在胜诉把握极大的案件中也选择和解。
- 在和解谈判中,企业及其法律顾问现已掌握应对联邦集体诉讼中认证集体律师过高索赔要求的有效手段——尤其涉及《纽约州普通法》的案件时。
- 尽管蒙特拉 案与帕克案一致认为法定损害赔偿的减免仅能在审判后考虑,但该裁决可能促使被告在集体诉讼认证阶段就该问题展开争辩。鉴于当前美国最高法院对重新审视先例的明显开放态度,推动对《沙迪格罗夫案》的重新审议或许是明智之举。
与此同时,企业仍应预期在陪审团作出不利裁决后,其行为将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若蒙特拉产品被证实具有危险性并导致人身伤害,其赔偿金额的削减幅度本会小得多。
蒙特拉案使其他法院更有可能按购买单位计算《纽约州一般商业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尽管该问题在法律上仍未明确。该案还可能促使未来法院在《纽约州一般商业法》法定损害赔偿金裁决中判给判决前利息,即使原告群体并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
结论
蒙特拉案无疑将影响联邦法院审理的纽约州普通法集体诉讼,但具体影响程度尚不明确。 该判决虽未彻底消除巨额法定损害赔偿,但通过基于正当程序条款的合理论证,为"沙迪格罗夫案"引发的纽约州普通法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尽管只是部分解决。这一单一地区法院的裁决能否改变企业面对毁灭性法定赔偿判决时的决策逻辑?可以肯定的是,蒙特拉案对这些问题的裁决绝非最终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