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最终规则:(1)新增适用于第10b5-1条交易计划的条件;(2)要求披露内幕交易政策与程序,以及董事和第16条官员对第10b5-1条交易计划的制定、修改或终止情况; (3)修订针对高管在发行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前后时段内获得股权激励的披露要求;(4)修订表格4和表格5,要求申报人标识依据10b5-1交易计划进行的交易,并在表格4中披露所有股权证券赠与。
最终规则生效时间
一般性规定;既得权利规则10b5-1交易计划
最终规则自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60天后生效。自该日期起,任何新增或修订的10b5-1交易计划均须符合最终规则的要求。
然而,最终规则不适用于在最终规则生效日期之前已签订的现有第10b5-1条交易计划。在生效日期之前签订但随后在生效日期之后修改了计划项下交易金额、价格或时间安排的计划,将被视为采用新计划,并需遵守最终规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的过渡期:
- 第16节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报告起,相关人员须遵守表格4和表格5的修订要求。
- 规模较小的报告公司发行人须在10-Q表、20-F表的定期报告中遵守下述披露要求,并在任何委托书或信息声明中遵守此要求,自首次涵盖2023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首次申报起生效。 10-K及20-F表格的定期报告中,以及自2023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 例如:财政年度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公司需在2023财年提交10-K表格) 起首次提交的任何委托书或信息声明中,均须遵守披露要求。
- 所有其他发行人必须在10-Q表、10-K表和20-F表的定期报告中,以及在涵盖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例如,对于财政年度截止日为12月31日的公司,即第二季度的10-Q表)的首份申报文件中,遵守下文所述的披露要求。
背景介绍
自2000年起,《10b5-1规则》确立了针对《10(b)条款》内幕交易责任的积极抗辩机制:当某人制定证券交易合同、指令或计划时,若其当时尚未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即可主张该抗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认,内幕交易及公司内部人士滥用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行为,通过破坏市场诚信损害个人投资者利益并损害市场秩序。 自2000年实施以来,法院、国会及市场参与者持续表达担忧:现行规则10b5-1未能有效阻止公司内部人士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机会主义交易——例如允许内部人士制定多重重叠计划,随后仅选择执行最有利的交易方案。 在最终规则通过前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加里·詹斯勒亦在公开声明中表达了类似担忧。
鉴于此类活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以下修订与规则,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最终提升市场流动性与资本形成:(1) 减少公司内部人士滥用第10b5-1条规则的机会,防止其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有效交易; (2) 提高《10b5-1规则》交易计划、发行人内幕交易政策程序,以及发行人针对临近重大非公开信息披露时授予股权奖励的政策实践的透明度。
对第10b5-1条规则的修订
最终规则对旨在满足第10b5-1条规则("10b5-1计划")条件的合同、指示或计划所涉及的内幕交易抗辩,新增下列条件:
- 冷静期:董事及高管(定义见规则16a-1(f))(“第16条高管”)必须在下列较晚时间点后方可开始根据新(或修订)的10b5-1计划进行交易:(1) 计划通过后90天,或(2)发行人在10-Q表或10-K表(外国私营发行人适用6-K表或20-F表)中披露与计划通过财季相关的财务结果后的两个工作日,以较晚者为准。但计划通过后的冷却期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对于非董事、第16条高管或发行人的其他人员,冷却期为10b5-1计划通过后30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目前暂未对发行人设定冷却期,但指出正考虑是否需要采取监管措施以遏制发行人滥用10b5-1计划的行为,例如在股票回购场景中。 最终规则同时规定:对10b5-1计划所涉证券买卖的金额、价格或时间进行修改(包括对书面公式、算法或相关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将构成该计划的终止及新计划的启动,从而触发新的冷却期。
- 董事及高管声明: 董事及第16节高管在任何10b5-1计划中必须包含一项声明,确认在该计划的制定或修订时:其(1)不知悉发行人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且(2)以善意制定该计划,并非为规避第10b-5条规则的禁止性规定而设。 与SEC提案不同,最终规则未要求将该声明单独提交给发行人或留存十年。该声明不会构成依据第10(b)条及10b-5规则追究内幕交易责任的独立依据。
- 禁止重复设立10b5-1计划除发行人外,任何人不得同时实施超过一项10b5-1计划。但最终规则对禁止重叠实施10b5-1计划的规定设定了以下例外情形:
- 与多家经纪商签订的综合合约:若各合约整体符合《10b5-1规则》的适用条件,且仍共同受该规则约束,则与不同经纪商或其他代理商签订的独立合约可视为单一10b5-1计划。根据此例外条款,对其中任何一份合约的修改将构成对其他所有合约的修改。 只要10b5-1计划中关于证券买卖金额、价格或时机的条款未发生变更,经纪商或代理人的替换不视为修改。
- 后期启动计划:个人可同时维持两个独立的10b5-1计划,前提是后期启动计划的交易授权须在前期启动计划的所有交易完成或到期未执行后方可启动,且该计划须满足规则10b5-1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 但若先启动计划在到期日前终止,则后启动计划的冷却期将被视为自先启动计划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卖出以覆盖”计划:个人可另行签订仅授权合格“卖出以覆盖”交易的计划,以便在股权奖励(如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归属时履行预扣税义务,且该个人无法控制此类销售的时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此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期权奖励行权时的相关销售。
- 单笔交易计划限制:除发行人外,任何人士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仅可就单笔交易计划援引《10b5-1规则》的积极抗辩一次。最终规则对上述"卖出平仓"计划设定了例外条款,同时禁止计划重叠。 所谓"单笔交易计划",是指旨在以单一交易形式实施证券买卖的10b5-1计划,包括该计划实际要求产生此类结果的情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10b5-1计划不构成"单笔交易计划":(1)计划赋予代理人是否以单笔交易执行计划的裁量权;或 (2) 计划虽未授予代理人裁量权,但规定代理人的未来行为取决于计划制定时未知事件或数据(例如:规定在若干预设未来股价执行特定交易量的计划),且在计划制定时可合理预见其可能导致多笔交易。
- 善意条件:任何参与10b5-1计划的人员“均须以善意履行”该计划。该要求现指人员必须自10b5-1计划通过之日起至计划有效期内始终秉持善意行事。
对第10b5-1条规则的修订,根据发行人、董事、第16节官员或其他人员是否采用、修改或终止计划,对不同人员实施差异化处理及适用范围。下表说明了各项修订对不同类型人员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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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
董事及 |
非发行人、董事或第16节官员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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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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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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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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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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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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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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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计划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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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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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交易计划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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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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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条件 |
X |
X |
X |
* 董事及第16节高管须在下列较晚时间点方可依据新(或修订)的10b5-1计划开始交易:(1) 计划通过后90天,或(2)发行人在10-Q表或10-K表(外国私人发行人适用6-K表或20-F表)中披露该计划通过季度的财务业绩后两个工作日,以较晚者为准。此冷却期最长不得超过计划通过后120天。
其他相关披露
最终规则为适用上述过渡期的发行人新增了以下披露要求:
交易安排季度报告
发行人须在10-Q表和10-K表中披露: (1) 任何董事或第16节高管是否在发行人最近一个财季内启动或终止任何10b5-1计划或非10b5-1规则交易安排;(2) 说明该10b5-1计划或非10b5-1规则交易安排的重要条款。 尽管发行人无需披露计划或安排授权交易的价格,但其他重要条款(如董事或第16节高管的姓名及职务、计划采用或终止日期、计划期限、计划项下拟买卖证券的总数量)均属强制披露事项。 董事或第16节官员在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内对10b5-1计划的任何修改,均构成现有计划的终止及新计划的后续采纳,故须予以披露。 所谓"非10b5-1规则交易安排",指在最终规则生效前符合10b5-1规则要求,但不符合最终规则新增条件的交易安排。最终规则不要求发行人披露10b5-1计划或非10b5-1规则交易安排的采纳或终止情况。
内幕交易政策年度披露
发行人须在10-K表格及委托书和信息声明中披露:是否已制定规范董事、高管、员工或发行人自身买卖及处置发行人证券的内幕交易政策与程序,或说明未制定的原因。 外国私营发行人须在20-F表格中作出类似披露。最终规则虽未要求在10-K表格、20-F表格或委托书及信息声明正文中披露发行人政策,但发行人必须将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附件提交至10-K表格或20-F表格。 若发行人已在道德准则中包含内幕交易政策,并将其作为10-K表或20-F表附件提交,则可通过超链接指向该附件以满足披露要求。
关于期权授予的披露
发行人须在其10-K表格、委托书及信息声明中关于高管薪酬的讨论部分,披露其关于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及/或类似期权工具授予时机的政策与实践,包括授予时间与重大非公开信息披露时间的关联性。 此类披露需包含:董事会如何确定授予时间(例如是否按预定时间表授予);董事会如何在确定授予时间时考虑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发行人是否曾刻意安排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披露时机以影响高管薪酬价值。
发行人须在10-K表格、委托书及信息声明中包含下列表格披露:若在上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向特定高管授予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及/或类似期权工具予特定高管人员时,须在定期报告提交前四个工作日开始、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的8-K表格提交或提供前四个工作日结束、且该报告提交或提供后一个工作日结束的期间内,在10-K表格、委托书及信息声明中包含下列表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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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名称 |
(b) 授予日 |
(c) 奖励所涉及的证券数量 |
(d) 奖励的行使价(美元/股) |
(e) 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 |
(f) 在重大非公开信息披露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与披露后首个交易日之间,该奖励所对应证券收盘价的百分比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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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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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圆孔未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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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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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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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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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根据第5.02(e)项披露重大新期权授予的8-K表格,不会触发新的表格披露要求。 小型报告公司及新兴成长型公司适用分级披露制度,可将上述表格披露范围限定于:最高薪酬执行官(PEO)、除PEO外截至上一完整财政年度末担任执行官的两名最高薪酬高管,以及最多两名因截至上一完整财政年度末未担任执行官身份而未能入选最高薪酬名单的其他高薪人员。
内联XBRL标记
上述新披露内容必须在内嵌XBRL中进行标记。
表格4和表格5的变更
自2023年4月1日起,表格4和表格5将增设"勾选框"要求,用于表明所申报交易是否依据旨在满足规则10b5-1(c)项"积极抗辩条件"的计划进行。
此外,自2023年4月1日起,第16条申报人须在交易执行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通过表格4(而非表格5)申报真实赠与的股权证券。 尽管证券的善意赠与可援引第10b5-1条的积极抗辩,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出:若赠与人赠与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且明知或因疏忽而不知受赠人将在发行人披露该信息前出售证券,则该股权证券赠与仍可能触发第10(b)条内幕交易责任。
建议采取的行动
我们预计内幕交易及10b5-1规则将继续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加里·詹斯勒的重点监管对象。不到两个月前,尽管涉事高管声称交易符合所谓的10b5-1计划,美国证交会仍以内幕交易罪名起诉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技术官。 鉴于最终规则及SEC当前的执法议程,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管应考虑采取以下建议措施:
- 发行人应审查并酌情更新其内幕交易政策,以符合最终规则的新要求,并确保此类政策已妥善准备以供公开披露。 该政策应包括以下要求:(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发行人除外)应遵守适用的冷却期;(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向发行人发出通知,说明其已采用、修改或终止 10b5-1 计划,并提供该计划的副本。发行人还可选择更新董事及高管问卷,提醒董事和高管履行通知发行人的义务,并确认是否已签订此类计划。
- 发行人应考虑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内容涵盖最终规则以及发行人为落实这些规则而制定的新政策或修订政策。
- 鉴于10b5-1计划的新限制条件,董事和高管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该计划的益处,转而选择在开放交易窗口期执行交易。
- 尽管现有10b5-1计划无需因最终规则而修订(除非在最终规则生效后进行修改),但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发行人除外)应:(1) 审查其现有10b5-1交易计划; (2) 酌情考虑修订、终止或合并现有计划;(3) 制定未来交易计划的实施时间表,若董事、高管或其他人士希望避免10b5-1计划间出现空档期,则需预留适当的"冷却期"。
- 董事和高管需审查通常由经纪自营商拟定的10b5-1计划文件,以确保最终规则要求的新声明已纳入其中。
- 发行人应审查并更新其董事会及委员会会议日程,确保会议及向公司内部人士授予奖励的行为不发生在重大非公开信息定时披露前后。发行人还应审查并更新或制定关于向公司内部人士授予奖励时机的政策。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向他人赠予发行人证券应谨慎行事。发行人应审查其内幕交易政策如何适用于赠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