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提供了一种具有约束力、中立且基于共识的程序,其裁决结果通常比法院诉讼更快捷、更经济、更私密且更可控。因此,在日益互联的世界中,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纠纷,仲裁已成为解决复杂争议的基本途径。 跨国企业应确保掌握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切始于确保国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可执行方式拟定,为签约方提供清晰的争议解决路径。
为何您应关注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
仲裁条款是确定当事人意图在法院之外解决争议的起点。作为更广泛合同中的独立协议,即使合同其余部分系欺诈所致,该条款仍可能具有可执行性,且在法院或仲裁员判定当事人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意图时,该条款处于核心地位。
清晰的仲裁条款能产生具有实质意义且可执行的结果,最大限度减少美国或外国司法机关对本应属于私下争议解决程序的干预,赋予第三方管理机构和/或仲裁员解决争议所需的必要权力,并遵循有助于保障程序公平高效的规则进行。
相比之下,若仲裁条款存在歧义,可能被认定为缺乏可执行的争议解决协议。这将导致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受到质疑,并可能引发在不利且欠理想的司法体系中的诉讼。 当然,此类歧义与挑战将导致更高成本、更长的争议解决周期、争议主张更易遭受附带攻击的风险,以及其他意料之外的后果。
清晰的仲裁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为确保清晰明确,您应确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明确规定:
- 适用法律。适用哪个国家(或州)的法律?
- 仲裁论坛与规则。仲裁论坛种类繁多,各具程序细则。了解业务性质及潜在纠纷类型,有助于选择适用规则最匹配的仲裁论坛。
- 仲裁地。仲裁地不仅是最终听证会举行的场所,更是仲裁程序的重要支柱,其重要性与选定仲裁地及适用规则同样关键。
- 仲裁员人数。仲裁员越多,费用越高,但在某些争议中,三人仲裁庭仍有其适用之处。
- 语言。选择仲裁的语言(或多种语言)将极大影响程序的成本。
为何选择仲裁地至关重要?
仲裁地不仅是仲裁实际进行的物理场所,更是一个法律构造,它决定了仲裁地法——即仲裁 的程序法。
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当事人选定的规则未规定某些程序时,应适用仲裁地程序法。仲裁地决定的程序重要方面包括:
- 哪些法院将对仲裁行使监督管辖权;
- 仲裁协议的定义与形式;
- 争议的可仲裁性;
- 仲裁庭的组成及任何质疑理由;
- 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
- 自由商定详细的程序规则;
- 临时保护措施和法院协助;
- 缺席审判程序;
- 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
-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包括哪些法院将受理对裁决的异议。
若当事人未明确指定,仲裁地及其程序法将由仲裁庭选定。
你选择的规则对临时措施有何规定?
选择适用仲裁规则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是临时措施的可获得性。这些救济措施包括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期间获得的禁令救济。
最引人注目的临时措施形式之一是担保裁决。仲裁中的临时担保裁决要求在听证前支付一定金额(通常与损害赔偿挂钩),以确保判决的保全与执行,避免未来判决沦为惨胜。 此类担保能有效防止资产在追索前遭转移。因此,它成为极具威慑力的法律工具。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关键考量应是所选仲裁规则及/或仲裁地是否允许作出此类临时担保裁决。
第三方具备哪些能力和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所选管辖权、准据法及仲裁地,第三方(协议非签署方)既可强制要求进行仲裁,亦可能被强制参与仲裁,后者较为罕见。在签订仲裁协议前,应评估是否存在此类主体(包括董事、高管、雇员、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
仲裁裁决基于何种依据具有可执行性?
由于160多个国家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最强的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
- 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仲裁条款所载内容)通常具有可执行性。
- 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仲裁裁决可在每个缔约国作为终局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相比之下,没有任何条约要求必须承认一国法院系统的判决;这些执行决定是根据礼让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临时作出的。《海牙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公约》作为与《纽约公约》类似的条约,未来可能成为适用的相关框架,但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
福里如何帮助我的跨国公司应对国际仲裁问题?
确保仲裁协议可靠且可执行的最佳方式,是仔细审查合同的结构与目的,同时结合企业独特的业务特征——包括其经营方式与地域分布。
福莱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起草和执行国际仲裁协议的实务指导。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 咨询服务:协助 企业理解国际仲裁条款如何适用于其跨国运营,分析此类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以及评估此类条款是否符合企业最佳利益。
- 起草:与客户协作,确保为特定合同关系拟定具有可执行性且清晰易懂的仲裁条款,同时考量制定此类条款所涉及的诸多因素。
- 风险评估:协助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以应对涉及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
- 仲裁: 在全球任何地区发生合同纠纷时,通过 仲裁庭仲裁程序 获取临时担保措施及/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罗兰·波茨(国际仲裁团队主席)、马克斯·切斯特、凡妮莎·米勒、大卫·希克森、帕克·怀特或您的福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