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纽约州金融服务部(DFS)发布了第6号保险通函 (2023)号保险通函(以下简称"第6号通函")及配套新闻稿,旨在澄清并据我们理解废止该局此前关于人寿保险与年金产品及其保费条款允许差异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哪些差异构成禁止性歧视。 据DFS称,部分保险公司误解了先前指导意见,借此依据该部门认定为不允许的标准,对实质相同的产品实施差异化定价。新指导意见不仅为在纽约销售人寿保险或年金的保险公司新增了义务,还对DFS的执法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DFS 2000年指导方针及行业反应
2000年,金融服务部就人寿保险产品的承保实践及条款条件相关咨询发布了第00-12-05号意见书(以下简称"2000年意见书")。 在2000年意见书之后,前保险部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2000年意见书合称"先前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若保险公司提供两款完全相同的产品,唯一区别在于收取的保费金额,则该保险公司必须对不同保费有适当的精算依据,例如保险代理人佣金或其他费用的差异。 先前指引的相关部分强烈暗示,保险公司可基于特定保单差异(包括不同的保单编号、销售人员薪酬结构或独家保单产品、其他营销目的的保单、条款与条件、核保标准、申请表格、数据页集或可变材料)设立等级差异并收取不同保费。 此外,金融服务部在先前指导中声明,将仅通过市场行为审查(MCE)流程执行所引用的非歧视法规和政策。
关于DFS指导方针与执法流程的变更
本质上,金融服务部在第6号函中更新的指导意见表明,该部门认为某些保险公司主要关注形式差异而非实质差异,但产品与保费差异的实质才是金融服务部最关注的核心问题。此外,金融服务部认为该问题严重性足以启动新的主动执法程序。 第6号函将上述政策差异描述为"行政性变更",此类变更本身不足以构成区分保单类别或收取不同保费的精算依据——尤其因其使少数族裔及其他弱势消费者面临歧视风险:他们可能因未通过特定销售渠道或未获取充分信息,而错失以更低价格购买实质相同产品的机会。 若成本(包括生产商报酬)本身可构成精算合理依据,则该成本必须体现因市场特性导致的整体行政、获客及其他费用显著变化,且该变化需由保险公司转嫁至消费者。
第六号函的核心表述是,在特定关键精算类别中,或在保单/合同的任何条款条件下,"同一市场或渠道内不得对同类个人实施不公平歧视"。 这改变了以往以销售渠道是否相同作为主要区分标准的指导方针,现转为评估保单是否在同一市场提供,同时审查成本变动是否由保险公司或销售方人为制造,或与真正相关的精算因素完全脱节。 第6号函特别关注实质上通过银行或信用卡发行机构等团体产品结构销售的个人保险,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行业不得通过创意运用此类结构规避第6号函的指导原则。 最后,第六号函要求保险公司立即就新保单格式审批申请接受合规审查,并自2025年起将该要求扩展至所有计划内及计划外的重大保单变更。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建议保险公司主动审查人寿保险及年金产品组合,确保在纽约州销售的此类产品完全符合第六号函的指导要求。
保险业影响
对于开发具有优势薪酬结构的独家保单产品的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核心指导原则是:在同一市场或渠道内销售实质相同但保费不同的产品时,必须确保所有现有及未来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均具备精算依据,且不存在对少数族裔群体的非法歧视。 本质上,保险公司应自问:消费者是否仅因通过不同地区的经纪人购买,或基于其他不易察觉的因素,就能为实质相同的底层产品获得更优惠价格。 若居住在普拉茨堡或萨拉托加的纽约居民,仅因通过纽约市规模更大的保险中介购买,就能以更低保费获得相同保障、条款和条件的人寿保险单,该保险公司应立即考虑作出相应调整。
在分析第6号函的合规性时,保险公司应广泛咨询保险监管法律顾问,确保当前及未来的保单格式与产品设计符合金融服务部(DFS)对相关反歧视法规的解读。 富乐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组的保险监管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与专业认知,可协助保险公司应对纽约州新的监管环境,并妥善记录保单差异的精算依据。此举既有助于保险公司获得新产品及保单条款的审批,亦能使其在未来重大合规审查(MCE)中对相关质询作出充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