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面向在美国拥有重要业务运营和/或美国知识产权的企业设立的快节奏、高风险论坛。第337条款赋予ITC广泛的管辖权,使其能够受理并裁决企业针对进口产品中存在不公平行为的申诉。 多数337条款案件涉及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及版权侵权指控,但该法规同样广泛涵盖非知识产权类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包括:窃取商业秘密、反垄断诉讼、规避海关监管、进口未经批准药品的指控,以及基于虚假广告和原产地虚假标注的《兰汉姆法》诉讼。
知识产权往往是美国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而第337条款正是保护这些资产的有力工具。 美国专利权人通常倾向于在美国地区法院解决侵权纠纷。毕竟,地区法院在裁决此类争议时通常安全可靠,因此企业高管和法务人员将地区法院作为默认选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无可厚非。 即便如此,专利权人仍不应忽视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该机构为知情专利权人提供了快速而强有力的救济途径。本文概述了ITC程序的运作机制,并阐明在特定情形下,相较于美国地区法院,此类程序如何成为抵御进口商不公平行为的更优选择。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处理速度和可用的救济措施方面具有独特性。成功的ITC申诉人可获得禁止令,禁止进口被认定违反第337条的商品;同时针对在禁止令颁布前非法进口的商品,还可获得制止令以规范不公平行为。
外国企业若试图通过违反《337条款》的商业行为向美国出口产品,其商品可能被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排除在市场之外——即便这些行为在其原属国属合法范畴。美国企业亦可能通过指控商业秘密窃取(包括境外及通过计算机黑客手段实施的窃取行为)来阻止进口。 ITC近期还针对外资制造商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价格操纵行为启动调查,尽管该反垄断共谋行为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依据上述任一理论成立的指控,即使相关行为在发生地外国法律中属合法,仍可导致企业进口产品被禁止。
什么是第337条款调查?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经修订)1通过禁止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或不正当竞争来保护国内企业。通常,申诉方会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如专利、注册商标或注册著作权侵权)而启动第337条调查,尽管该条款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主张。 申诉方亦可就商业秘密盗用、反垄断违规、虚假广告、违约行为或故意干扰合同关系等非知识产权主张提起诉讼。事实上,第337条的法定表述范围可能足够广泛,足以支持其他类型主张,例如外国贿赂或使用强迫劳动等行为。
为启动第337条款调查,申诉人需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诉书。ITC将审查申诉内容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该决定通常在30天内作出。一旦ITC启动调查,将指派行政法官(ALJ)主持调查程序,包括证据开示、动议处理及最终听证会。 ITC的证据开示程序与美国地区法院类似,包括质询问卷交换、文件请求及承认请求。各方还享有取证权。ITC的证据开示流程通常比大多数美国地区法院更为高效。 当337条款调查进入听证阶段,由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后,行政法官将就案件实质作出初步裁决(即初始裁定)。随后ITC委员可对初始裁定进行复审并修改。最终ITC将发布终局裁定。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第337条款调查,申诉方必须证明以下内容:
- 侵权:理所当然地,申诉方必须证明被诉方的被控产品侵犯了申诉方的知识产权。被诉方可提出与美国地区法院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用的绝大多数抗辩理由。然而,在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审理中存在一个关键差异:行政法官通常不举行马克曼听证会,也不允许单独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书面陈述。
- 进口行为:投诉人必须证明侵权产品系进口、为进口而销售,或在进口后于美国境内销售。尽管这听起来很简单,但进口行为可能引发特殊问题。例如,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排除进口时未构成侵权的产品,前提是该产品包含进口后构成侵权的物品。
- 国内产业:最后,申诉人必须证明美国境内存在或正在建立国内产业。证明国内产业存在需满足两个要件:首先,申诉人须证明技术要件——即存在"实际实施所主张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国内产业产品。³其次,申诉人须证明经济要件。 在经济要件方面,专利权人须证明针对所主张专利保护的物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A)对厂房设备进行重大投资;(B)大量雇佣劳动力或资本投入;或(C)在工程开发、研发或许可等商业化领域进行实质性投资。⁴
被诉方在337条款调查中可提出多种积极抗辩理由,包括不侵权、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即使被控产品被认定侵犯了申诉方的专利,被诉方仍可援引公共利益原则避免产品被排除。当被诉方成功证明公共利益因素反对产品排除时,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拒绝发布排除令。 法定公共利益考量因素包括:(A)公共健康与福利,(B)美国国内竞争状况,(C)美国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D)对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实践中,仅凭公共利益因素极难避免排除令,但被诉方或可成功延缓或修改排除令。
与美国地区法院相比,国际贸易法庭的优势
相较于在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启动337条款调查具有多重优势——具体而言,包括可获得的救济措施、调查的效率以及管辖权方面的益处。
首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排除令权力可能是启动第337条款程序最重要的优势。 若申诉方在337条款诉讼中胜诉,ITC可颁布两种补救令: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而停止令则禁止与排除令生效日前进口的侵权产品相关的不正当行为。 排除令的威慑力尤为关键,因其能从源头阻断争议产品流通——考虑到专利权人最终能否在美国地区法院诉讼中获得禁令尚无保证,此项措施价值尤为突出。⁵
针对胜诉申诉方,存在两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与普遍排除令。这两类命令均禁止进口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违反第337条款的商品。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同样执行这两类命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ITC禁止特定被诉方(即337条款调查中列明的对象)进口侵权产品。而普遍排除令则要求ITC全面禁止所有侵权 产品的进口,无论其来源地如何,即使进口方并非337条款调查的当事人。战略性投诉方可能利用排除令的极端威慑力,迫使对方达成高额和解。
其次,337条款调查的进程极为迅速——绝大多数此类调查自启动起12至15个月内即可完成。此外,即使美国地区法院或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同时启动相关程序,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不会暂停调查。相比之下,美国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可能耗时数年。
第三,针对侵权产品启动337条款调查更为便捷。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管辖权属于物权管辖而非人权管辖,这意味着其管辖对象是涉案产品而非拟定应诉方。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中,个人管辖权、送达程序及管辖地均不构成障碍。这种特性使得启动337条款调查以应对多个国内外应诉方及多种产品变得更为容易。
管理不公平进口风险
企业领导者和法律顾问在权衡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利益时,应考虑启动337条款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中可获得的补救令及其审理速度,构成了专利权人武器库中的关键工具。无论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在考虑启动337条款调查或自身产品面临此类调查时,及时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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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条。
2. Suprema公司诉国际贸易委员会案,796 F.3d 1338(联邦巡回法院2015年全体法官合议庭判决)。
3微软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731 F.3d 1354, 1361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3年)。
《美国法典》第4编第19章第1337(a)(3)条。
5eBay公司诉MercExchange有限责任公司案,547 U.S. 38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