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实施《公司透明度法案》(CTA)的最终法规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旨在通过要求特定公司使用FinCEN在线申报门户提交实际控制人(BOI)报告,协助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其他非法活动。
福莱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就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根据《合伙投资顾问法》(CTA)颁布的最终法规发布过综述,概述了关键的监管变更及报告要求。本通告旨在为担任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的客户及合作方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导,协助其在各类架构中落实《合伙投资顾问法》的报告要求。
顾问应注意,任何包含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都可能受BOI报告要求的约束,除非存在可适用的豁免条款。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需要评估:顾问自身架构内的实体是否承担BOI报告义务,同时其私募投资基金及投资组合公司架构内的实体是否承担BOI报告义务。
哪些人必须提交BOI报告?
每家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报告公司”都必须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BOI报告。
什么是报告公司?
报告公司是指任何符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国内报告公司"或"外国报告公司"定义的实体。
“国内报告公司”通常指根据州或印第安部落法律,通过向州务卿或类似机构提交文件而成立的任何国内(美国)实体。该定义基本涵盖所有国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
"外国报告公司"通常指在任何美国州或部落管辖区注册开展业务的外国(非美国)实体。用于私募投资基金架构的外国实体通常不会在美国注册开展业务,除非其在美国或部落领地设有办事处、雇员或其他活跃业务。 因此,私募投资基金架构中使用的许多外国实体将免于或部分免于履行BOI报告义务。
有哪些豁免条款可用?
二十三类实体可免于履行BOI报告义务(豁免实体)。私募投资基金顾问应熟悉下文所述的豁免条款,因我们认为这些豁免条款将是行业参与者最常运用的。
| 豁免 | 豁免涵盖的实体 |
| RIA豁免 | 任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投资顾问(RIA)。 |
| 风险投资基金顾问豁免 | 任何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l)条规定,因仅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咨询服务且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投资顾问报告表》(Form ADV)所需文件而豁免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要求的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顾问)。私募基金顾问则无相应豁免——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m)条规定,因其客户仅限于私募基金且管理资产规模低于1.5亿美元,而免于向SEC注册的投资顾问。 |
| 经纪商-交易商豁免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的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 |
| 集合投资工具豁免 | 任何由注册投资顾问(RIA)或风险投资基金顾问运营或提供咨询服务的"集合投资工具"。 就本豁免而言,“集合投资工具”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a)依据《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或第3(c)(7)条规定,豁免其作为投资公司进行注册的要求;(b)在顾问的Form ADV表格中以法定名称标识,或将在下次年度更新修订中予以标识。 |
| 大型运营公司豁免 | 任何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实体:(a) 雇佣全职员工超过20人;(b) 在美国设有实体办公场所开展业务;(c) 向美国税务机关提交了上一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信息申报表,且其中显示总收入或销售额超过5,000,000美元。 |
| 子公司豁免 | 任何其所有权权益由特定(但非全部)类型的豁免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1]或全资持有的实体。子公司豁免适用于注册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顾问、注册经纪自营商及大型运营公司的子公司(但需注意,该豁免原则上不适用于集合投资工具的子公司)。子公司豁免的适用较为复杂。判定公司是否符合子公司豁免资格时,仅识别出单一豁免实体控制或持有其所有权权益并不足够。例如,若公司受多个实体控制且其中存在非豁免实体,则可能无法适用子公司豁免。 |
针对境外集合投资工具的特别报告要求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应豁免的集合投资工具,并非完全免除其报告义务。相反,该工具必须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供对集合投资工具行使"实质控制权"的个人的身份信息,但无需提供其实际受益人的信息。
BOI报告中包含哪些信息?
BOI报告必须包含关于申报公司本身以及两类个人的信息:实际受益人和公司申请人。
一般而言,实际受益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至少25%股权,或对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公司申请人则是指直接提交或主要负责提交公司设立或注册文件的个人。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的法规如何影响私募投资基金及其顾问
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顾问的组织架构中,某些实体显然将免于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然而,尽管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豁免了大量公司履行受益所有权报告义务,我们预计大多数投资顾问——无论是否在SEC注册——在其组织架构内,或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组织架构中,都将存在一个或多个必须提交受益所有权报告的实体。 可能因技术原因难以适用受益所有人豁免的实体类型包括:
- 非注册投资顾问或风险投资基金顾问(例如私募基金顾问)的投资顾问;
- 投资顾问的母公司(无论该投资顾问是注册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顾问还是私募基金顾问);
- 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除非该普通合伙人是由注册投资顾问(RIA)设立的;
- 私募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最终普通合伙人实体(无论该实体是由注册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顾问还是私募基金顾问设立);
- 依据《投资公司法》第3(c)(5)条注册豁免条款运作的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物资产的基金);
- 由一个或多个非豁免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资企业;以及
- 私募投资基金与投资组合公司之间的实体,例如阻断公司、拆分公司、聚合公司和控股公司。
对于此类实体中的多数(但非全部),可能适用BOI报告豁免(例如子公司豁免);然而,最终判定仍需对每个实体的具体所有权和控制安排进行严格审查。
BOI报告何时截止?
提交BOI报告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公司成立或注册的时间。
2024年前成立的申报公司。 在2024年1月1日前成立或注册的申报公司,须于2025年1月1日前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其受益所有权报告。
2024年注册公司。 2024年成立或注册的 申报公司, 自收到其成立或注册生效的正式通知之日起,须在90天内提交其商业信息报告。
2025年及之后成立的申报公司。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注册的 申报公司 ,自收到其成立或注册生效的实际通知之日起,须在30天内提交其BOI报告。
BOI报告必须在何时更新?
《公司法》不要求每年申报实际所有权信息。但若实体或其实际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该实体必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更新后的实际所有权报告。 需更新报告的变更情形包括:实体注册新的"经营名称"、实益所有权变更(含实益所有人死亡)、实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或唯一识别号码变更。
不遵守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未申报实益拥有人信息将面临民事和刑事处罚。违规者每持续一天,将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民事罚款,最高可处以10,000美元罚金及两年监禁。
我应该采取什么行动?
顾问应熟悉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在线申报门户及申报流程,以便为2024年设立或注册的实体及时提交报告做好准备。顾问还应着手评估自身组织架构内的其他实体,以及其所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以确定哪些实体需要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报告,并收集报告所需信息。 如需了解详情或获取协助以应对这些新的合规义务,请联系您的富乐律师事务所基金设立与投资管理客户团队。
[1]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最终法规未就本豁免条款对"控制"一词作出定义。然而,正如部分评论者所指出的,该法规确实规定"实质控制" (在判定个人与潜在报告公司关系时)可通过以下情形认定:该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任命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对重要业务、财务或公司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具备类似的直接或间接实质控制权(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31卷第1010.380(d)(1)(i)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