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8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两项拟议规则。若获采纳,将根据《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将九种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列为"有害成分",并扩大该机构在RCRA整改行动中处理这些PFAS的能力。 这些规则源于新墨西哥州州长2021年提交的请愿书——该请愿要求美国环保署对PFAS实施监管,同时也源于美国环保署在2021年发布的《美国环保署战略性PFAS路线图》中作出的承诺,即将在RCRA框架下处理PFAS问题。
全氟烷基物质清单提案
第一项提案旨在将九种全氟烷基物质(PFAS)、其盐类及结构异构体纳入美国环保署《联邦法规汇编》第40卷第261部分附录VIII的危险成分清单[1]。列入该清单是判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之一。 因此,尽管该提案未将九种特定PFAS列为《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下的"有害废物",但此举为美国环保署未来依据RCRA将这九种PFAS认定为列名有害废物铺平了道路。 尽管"有害成分"在《资源保护与恢复法》中不属于"有害废物"范畴,但现行法规中存在具体条款,要求固体废物管理单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纠正行动场地内,必须处理有害成分向最上层含水层的释放问题。
若该规则获得通过,美国环保署将获得更大权限,可要求受《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管辖的场地进行全氟烷基物质(PFAS)清理。该提案要求美国环保署及各州机构在执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的处理、储存及处置设施整改要求时,必须考虑这些全氟烷基物质。 根据《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授权的美国环保署纠正措施计划,美国环保署或经授权的州级机构有权要求此类设施对泄漏的危险废物或危险成分进行清理。 参见《美国法典》第42编第6924 (u)-(v)条。
纠正措施说明
美国环保署的第二项拟议规则将修改"有害废物"的定义,该定义适用于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中固体废物管理单元的整改措施。据美国环保署称,该拟议规则将使法规与《美国法典》第42编第6903(5)条中"有害废物"的法定定义保持一致。 修订后的定义将涵盖所有列名危险废物、危险成分,以及任何其他根据法规规定"导致或显著加剧死亡率上升、严重不可逆疾病或致残性可逆疾病增加;或[]在不当处理、储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过程中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现实或潜在危害"的危险废物。 若该规则获得通过,美国环保署或实施该提案的各州将有权在整改行动中,对九种拟议全氟烷基物质及新兴污染物实施额外且可能成本高昂的调查与清理要求。这些新增要求还可能扩展现行法规中关于处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整改场地最上层含水层危险成分的相关条款。
结论与后续步骤
这些拟议规则将共同扩大《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纠正措施命令下现有场地清理义务的范围,并赋予美国环保署发布新纠正措施命令的权限,以应对这九种全氟烷基物质(PFAS)或任何新出现的污染物。针对美国环保署将九种PFAS列为有害成分的提案,公众意见须于2024年4月8日或之前提交。 关于《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纠正措施澄清条款的提案意见,须于2024年3月11日或之前提交。如需了解提案规则详情或获取提案意见提交协助,请联系Foley & Lardner律师事务所。
[1]拟列入清单的九种特定PFAS为:(1)全氟辛酸(PFOA);(2)全氟辛烷磺酸(PFOS); (3) 全氟丁烷磺酸(PFBS),(4) 六氟丙烯氧化物二聚酸(HFPO-DA 或 GenX),(5) 全氟壬酸(PFNA),(6) 全氟己烷磺酸(PFHxS), (7) 全氟癸酸(PFDA),(8) 全氟己酸(PFHxA),以及 (9) 全氟丁酸(PF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