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计划于2025年1月实施费用调整,我们很快将看到《联邦公报》中详细说明拟议费用的公告。 USPTO于2023年4月启动本轮费用制定工作,发布了初步拟议收费标准及配套材料供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PPAC)审议。该委员会对拟议费改的反馈意见,或将揭示哪些新收费项目可能实施、哪些可能被搁置。
美国专利商标局费用制定流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收费制定流程是一个多步骤程序,需要专利专利咨询委员会(PPAC)的意见、公开听证会以及公示和征求意见期。 2020年10月生效的费用调整方案始于2018年8月,2019年7月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最终费用标准于2020年8月公布。若USPTO计划在2025年1月实施费用调整,则未来数月内发布的任何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将面临更短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PPAC就拟议费用调整发表意见
本文总结了拟议费用调整中最重大的部分——完整的拟议收费标准及说明详见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费用制定网页。在此,我将回顾专利专利代理人委员会(PPAC)在《PPAC费用制定报告》中对拟议调整的意见——PPAC支持哪些费用的上调,又反对哪些调整?
(下文所列费用均按大型实体费率计)
对全面涨价持不同意见
PPAC支持以通胀调整为由提出的5%统一费率上调方案,但反对第二项5%统一费率上调——该方案旨在"通过提前收取费用来减少对维护费续缴的依赖"。PPAC认为此举将给"个人发明者和小企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PPAC同样反对大幅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并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转而考虑推动立法改革,对外观设计专利征收年费。
反对新任务登记费
专利权转让委员会(PPAC)反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的转让记录新收费标准(40/60美元),该机构声称此举旨在遏制"无意义"的提交行为。PPAC指出:"确保所有权透明度是专利数据完整性的关键",因此不建议实施"可能阻碍转让数据及时更新的收费措施"。
支持提高超额索赔费用
PPAC支持提高超额索赔费的提案(每项超过20项的索赔费用翻倍至200美元,每项超过3项的独立索赔费用增加25%至600美元),但认同公众意见,认为增加的费用应"用于审查工作和/或为审查员评估此类案件提供额外时间"。
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能采用一种费用结构,在申请人因限制要求而撤销权利要求时,至少退还部分超额权利要求费,这将颇具意义。此举将使申请人得以享受《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1条规定的分案申请保护,同时无需为未经实质审查的权利要求支付过高的超额权利要求费。 35 USC § 121规定的分案申请保护,同时避免为未经实质审查的权利要求支付过高的超额费用。
支持新的递增式IDS费用
PPAC支持拟议的新阶梯式信息披露声明(IDS)收费标准,该标准将基于引用的文献总数(>50篇:200美元;>100篇:300美元;>200篇:300美元),但建议"额外资金应用于为审查员提供更多时间审阅新增文献"。
关于IDS负担问题,PPAC还指出:
若国会能改革不公平行为规则,此举本身便可能对申请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现行不公平行为判例法下,从业者面临着不必要的压力——必须援引所有可能的文献,否则将危及执业资格或案件的可执行性。专利申请程序咨询委员会建议通过立法提案来消除这种压力。
我认为这条评论很有意思,因为正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未曾修订《联邦法规汇编》第37卷中规定的"实质性"轮廓。 § 1.56条所规定的"实质性"边界。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身的规则和指南要求披露的信息量,甚至超过了当前不公平行为判例法。
反对新升级终端免责声明费用
PPAC反对拟议的新阶梯式终止声明费,该费用将根据终止声明提交时间从200美元增至最高1,400美元。 PPAC指出,该提案将"给资源有限的申请人造成不公平负担",他们将面临"压力……被迫放弃专利期限以换取更经济、更简洁的审查流程,而资源充足者则可等待观察是否需要提交终止声明"。
针对新最终审议后计划费用的有条件支持
PPAC反对为最终审议后程序收取500美元的费用,除非能保证申请人获得审查员面谈机会,或仅在批准面谈时才收取该费用。
若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纳此方案,应建立保障措施确保实质性面谈。据我所见,部分审查员仅进行两分钟的AFCP"面谈",仅告知申请人拟议修正案因需重新检索或超出预定审议时限而被该计划拒收。
修订版RCE收费结构的支持
PPAC支持修订后的继续审查请求(RCE)收费结构,新增第三次及后续RCE的高级收费档位(首次RCE:1,500美元;第二次RCE:2,500美元;第三次RCE:3,600美元)。
在采用此新框架前,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评估其信息披露声明规则对重新考虑请求(RCE)申请的影响。例如,允许在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后提交信息披露声明的规则,仅适用于为提交"外国专利局在对应外国申请中引用的文献"或"披露义务人此前未知文献"而提交的声明。 该规则不适用于为提交近期在并行美国申请中引用的文献而提交的IDS,即使该并行美国申请是所涉申请的母案或子案。若要在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准予通知书之后获得此类IDS的审查,则必须通过重新考虑请求(RCE)途径。
对新续签申请费用的支持态度不一
PPAC反对在首次申请后三年至七年内提交延续申请的新收费提案,但支持在七年或更长时间后提交延续申请的新收费提案(3,000美元)。
若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纳此附加费,则应排除分案申请。对提交分案申请征收额外费用可能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21条相抵触,该条款规定在提出限制要求之前任何时间提交的分案申请均受保护。
对延长专利期限调整的重新审议费用的有条件支持
PPAC支持将专利期限调整(PTA)裁决的复审申请费从210美元提高至300美元的提案,但 前提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PTA计算中未出现错误 。我赞同PPAC的观点:"若调整错误由USPTO造成,申请人就不应承担费用。"
符合条件的专利期限延长申请费支持
PPAC支持提高基于FDA审查的专利期限延长(PTE)申请费用,但建议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考虑涨幅幅度(从1,180美元增至6,700美元),鉴于此举可能对"资源有限的初创企业"造成影响。
对PTAB审判费用的支持态度不一
专利上诉与审判委员会(PTAB)的请愿程序咨询委员会( )支持提高PTAB审判的请愿费用,但反对针对超出规定页数限制而设定的固定费用提案,认为此举将使"资源雄厚的请愿人"受益。 PPAC同时反对针对请求局长复核PTAB裁决新增的440美元费用,指出"应鼓励局长复核以确保所有PTAB裁决保持一致性",并强调征收费用"可能对个人发明者及小型企业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
这些费用会改变申请者的行为吗?
许多新增费用及大幅提高的费用旨在改变申请人的行为,但这些措施能否以促进可靠专利权授予、支持新技术创新与投资的方式实现目标?